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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中国正义体系的三大传统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
关键字: 民法典正义传统革命法治特色“党”与“国”和“政”与“法”
本文最后要探讨的问题是中国政治体制下的“党”与“国”和“政”与“法”之间的关联。这是西化和革命两大传统之间的关键问题,当然也涉及古代传统。它实际上是民法典编纂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首先,中国国家机器和中国共产党在一定程度上是分开的;国有宪法,党则另有章程,但是,我们如果仔细检阅这两个不同的文件,会发现它们其实是紧密关联的。
在宪法的序言中,有五句话总结了党在整个政治体制中所占的位置:“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句话显然是对党的正当性历史基础的说明,而且,不言而喻的是,如此的正当性决不逊色于源自西方形式选举的正当性。“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这句话表述了党经过历史实践而确立的意识形态。“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句总结了改革以来的重要变革(下面再仔细讨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两句可以理解为对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性质不同的说明。首先是源自民国初期对议会政党政治的反思,由于军阀掌握实权的客观实际,议会政治多限于形式,乃至无关紧要,因此而产生对另一种、(可以称作)“超级”的政党的组建的要求。之后,在革命斗争和全民抗战中,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超级政党”自我定位——它是个超越其他(一般意义的)党派和政党的组织。在概念上,前者(一如西方意义中的政党)是处于国家之下的组织,在议会和选举中竞争,后者则是与国家并行的组织。前者是一般的“民主党派”,后者则是党国体制中的超级的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1982,1988,1993,1999];“超级政党”概念见汪晖,2014:70-71)
检阅《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序言,我们立刻可以看到,上引的宪法序言乃是对党章序言的简短总结,所表述的其实是同样的内容。党章的序言开宗明义地写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章程》,2012)作为“中国人民”的“先锋队”以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它的自我定位不仅是“最广大人民”意愿的总代表,还是超前于其意愿的代表,也可以说是国家正当性的终极来源。随后是与宪法序言基本一致,但是更为详细的关于党正当性的历史基础,其立国意识形态以及其后诸多修正和新内容的总结表述,特别是新加的“邓小平理论”和“依法治国”(1999年),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004年)。相比而言,宪法中的序言明显只是党章这部分内容的简要总结——宪法一句话所表达的,在党章里多用一段或数段话来表达和说明。因此,党章的序言可以说是比宪法序言要详细得多的宪法性序言。就此意义上来说,它也具有一定的“宪法”或“基本法”实质。
如此一起检视党章与宪法,我们看到的首先是,两者正文的内容虽然很不一样——宪法正文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的组织和机构,而党章正文的主要内容则是党组织的结构和规则,但是,如上所述,两者在更为关键的序言上有一定的统一和整合。而在西方的体制之中,“政党”是处于国家之下而在议会和选举中竞争的实体,一旦竞选成功而成为执政党,可以暂时代表凌驾于政党之上的国家,直到其下野而被另一政党所取代。而中国则由于对中国共产党作为超级政党的定位,确立了现当代中国的党国政治体制,与西方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十分不同。
同时,将宪法和党章一起检阅我们也可以看到,古代、革命和引进三大传统是并存的,和上述非正式与正式正义体系、个人权利与家庭道德并存相似。一定程度上,党国体制展示的是类似于古代的中央集权,以及“政”与“法”的紧密交织、缠结。当然也说明了革命传统在今天的国家体制中仍然占有的位置。而国家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尤其是关乎公民个人权利的表达,当然也说明了从西方引进成文法律的实际。
对“党”与“国”这种并存的实际,我们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分别的共存,可以纳入“多元”一词的一般意义来理解,不需要关注如何把多元整合为一的问题。另一种则是互补的并存,并且是在结合、整合为一的的大框架下的并存。这就和(像许多西方观察者那样)把两者分割或对立为二元的思维十分不同。在如此的大框架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和正义体系其实不太可能成为简单的、完全仿效西方所代表的“民主化”、三权分立以及资本主义化的“现代化”,不太可能真正把其当作普世的“发展”道路。宪法序言中纳入党章序言的内容,而又同时让国家结构和中国共产党组织分别共存,所说明的其实是在两者共存的大框架下,两者是既分开也统一的。因此,我们不可能脱离“党”来理解“政”,或脱离“政”来理解“法”,而必须把两者放在一起来检视,也必须梳理清楚两者之间的关联。毋庸说,这不仅涉及实践之中的种种难题和矛盾,也是法理层面上的难题,但如今仍然只有较少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
上面我们已经看到,迄今中国采纳的改革进路主要是实用性的,从实用层面,包括在底层(乡村)、中层(地方政府)和顶层(中央)的实验,边实验边逐步累进,亦即“摸着石头过河”。在其过程中,可以在“现代化”和“发展”等大战略决策下,暂时偏重西化的建设,但同时也会容纳“本土资源”的另一方对其提出质疑、制衡。两者如此的并存乃是在党章和宪法代表的基本法中已经确定的大框架。如上所述,这其实也是三大传统的并存。目前,在过渡期间固然可以暂时避开最疑难和充满争执的问题,主要依赖在实践之中逐步摸索出两者之间可行的结合道路。但是,我们迟早不可避免地必须对如何整合两者的问题进行剖析。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党对其自身演变的认识带有深层的历史感。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宪法和党章的序言把国家的建立和其理论/意识形态的形成,以及之后的改革,都置于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来说明和理解。近年来更是一再修正宪法,在1982年新宪法公布施行之后,已经在1988、1993、1999、2004年四次进行重要修正:于1988年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性;1993年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化范畴;1999年纳入“邓小平理论”,把其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并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性决策;2004年纳入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82年后历次宪法修改的内容》,2014)这就和一般西方宪法强烈倾向一举确立带有永恒性、普世性的宪法原理和规则很不一样。前者是以历史化的过程为主,展示了应时而变的性质,后者则是以形式化的推理为主,以申明个人自由和财产权利等永恒性的“公理”/定理为主。前者展示的主要是实质主义的道德理念和历史化的演变进路,后者则是形式逻辑化的演绎推理和普世化的进路。因此,前者较好修改,后者较难修改。
这里所展示的不同也可以这样来理解: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现代主义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对绝对化、普世化“公理”的追求,既可见于其“科学主义”,也可见于科学主义对法学与经济学、其他社会科学,乃至于人文“学科”(包括哲学)的深层影响。上面我们已经看到,即便是认真考虑到“实践理性”的康德,仍然还是在追求绝对化、普世化的“理性”公理,而不是像本文这样提倡有限度、有边界、分层次的概括。(固然,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规则”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命令”。)
近半个世纪以来的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想大潮流主要是针对普世主义的批评。虽然,国内对后现代主义的理解偏重“去西方中心化”,带有强烈的民族感情,但西方对其的理解则更侧重对科学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质疑。在这方面,中国因为一直没有走到西方启蒙以来的认识论那样的极端,一直都比较侧重历史化、经验化的认识。党章和宪法其实都展示了那样的基本思维;作为学者,我们也需要对当今中国的实际采纳同样的认识。
把中国宪法所展示的历史感与西方的宪法思维相比,我们可以看到,西方(韦伯型)“形式理性”追求普世性的思维,其实是一种反历史感的思维,也是比较片面和偏颇的。如上所述,它带有强烈的永恒化追求,不像中国宪法那样展示了高度的应时而变的历史感。西方的现代主义则一直都强烈倾向追求绝对化、普世化的公理。而且,西方的演绎逻辑化思维强烈把人们的思想置于一系列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建构之中,如形式理性与实质道德、西方与非西方、理论与经验、普世与特殊、现代与传统等,把其推向完全偏重其中的单一方。
虽然如此,我们也要看到,综合形式理性+个人权利+资本主义的西方式“现代化”,作为一套紧密相互关联和依赖的体系,其威力是巨大的。对经历过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侵略的国家和民族来说,乃是其所必须掌握或抗御的一种武器,不然便会受到欺压、凌辱、侵略和殖民化。但是,同时我们更要看到,其所代表的仅仅是人类发展的一种可能形式,也是带有很大破坏性的一种形式。我们不该放弃自身的真实感、历史感以及道德理念,而完全接纳、模仿那样的一套认识,据此来组织国家和社会、经济与法律,据此来治理,据此来确定对未来的追求。在理论层面上,我们很有必要对现代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形式理性主义+科学主义+资本主义进行剖析,进而阐明中国在这些方面的判断和抉择。在笔者看来,这是中国今天十分需要大力推进的工程。
无论是西方“主流”的现代主义-科学主义-普世主义还是反主流的后现代主义-文化主义-特殊主义任何一方,显然都不足以指导中国如今的探索。中国需要有自己来建设适合中国的认识和理论的信心。在正义体系方面,应该凭借中国文明在长时段历史中,以及近现代所经历的苦难和动荡中所形成的真实感来探索符合中国自身的历史、实际和理念的理论。真正可以依赖的是长时段延续的中华文明中的真正崇高的价值观、真正的洞见、真正符合实际的认识。当然,也需要采纳西方文明的众多优点,来补助自身不足的方方面面,但绝对不可能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全盘西化或全盘中化,不可能是任何绝对化了的单一方。
- 原标题:黄宗智:中国正义体系的三大传统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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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3-30 0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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