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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工作方式
关键字: 政法委在具体的机构名称上,组织惯例是机构职权和政制内的位阶发生调整,则要通过机构名称变化进行体现,意在通过名称变化将实质调整的信息传递出去。如1927年中共五大曾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改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高饶事件后,1955年再改称中央监察委员会。鉴于文革教训,1978年12月重新建立“维护党规党法,切实搞好党风”的机构,名称再次调整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由革命元老彭真领衔的的新机构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各方面都与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发生较大转变:⑴在机构形式上,与此前由另一位革命元老陈云担任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委相似,委员会设书记,而不再如1956年中央法律委员会时,称主任委员。⑵原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七人成员,保留四人,去掉三人,另增加五人;⑶第一次增设了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设置了常设办事机构。构成形式的变化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事权调整。
由于时下中央政法委的事权,基本范围在1980年成立《通知》中确定。以历时性的眼界,通过对比该《通知》与成立中央政法小组的1978年《通知》的用语措辞的差异,对两个简短的文本进行厚重密实的描述,可对中央政法委的事权获得较清晰的考察和界定:
1、1978年《通知》在对事权项进行列举之前,有一个总述性的语言,对该机构进行基本的职权地位界定:“成立中央政法小组,协助中央管理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民政部四个部门的一些事情”。1980年《通知》没有总述,直接列举事权,事权列举前两项是:“中央政法委员会在中央领导下,研究处理全国政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中央提出建议”,“协助中央处理各地有关政法工作的请示报告”。从立法法的法理上看,事项列举之前的总述,对后文的列举有一个统领作用,前者“协助中央管理”表明中央政法小组至少是协助性的领导机关,而1980年《通知》使用的语词弱化得多。
2、在具体事权上,1978年明确规定“审核应由中央批准的死刑案件,并向中央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处理最高法院与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1980年没有此规定。
3、在议事协调机制上,表述有差异,职权相近,1978年为“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协调四个部门的工作,使之互相配合,共同对敌。”1980年为“协调政法各部门的工作,对政法各部门共同的有关全局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指示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同时,作为一项“虚”设的研究事权,两个文件表述也大致相近:1978年为“研究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1980年为“调查研究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调查研究政法队伍的组织情况和思想情况。”
4、两个机构的关键差异在于1978年的文件规定中央政法小组“负责传达中央有关指示,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审核四个部门报请中央批准或转发的文件”。这使得中央政法小组实际上成为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民政部各党组与中央政治局之间的一个层级。而1980年的文件完全没有此内容。
5、两个《通知》均各有一个结论性的概括规定,1978年为“上述工作,主要通过中央政法小组会议实行集体领导”,而1980年为“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仍应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军委请示报告。”1980年有一个兜底性规定“办理中央交办的其他工作”,1978年没有。
6、1978年《通知》的关键词是:协助管理、负责传达、检查、协调、审核、研究;1980年《通知》的关键词是:研究、建议、协助处理、协调、调查研究。前者要“实”的多。
对于中央政法委的职权构成,彭真在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阐释的十分清楚:“政法各部门党组要直接向中央请示报告”,“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我联系政法各部门,重大的事情没有不向中央请示报告的”,“我只是个联络员”,“政法各部门要在中央领导下工作,像头和胳膊、手指的关系那样,中央是头,政法各部门是胳膊、手指,头指挥胳膊、手指。不闹独立性,可以少犯错误,出了错也不会太大。”在当代中国,“中央”指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彭真在文革前,作为七届、八届政治局委员和八届一中全会产生的书记处常务书记,所称的“向中央请示报告”,除了指向中央常委报告,另外是指向担负集体领导的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报告。彭真说自己“只是一个联络员” 不完全是谦称,因为彭真虽然是分管政法事务的负责人,但在中共中央“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这一民主集中制方式的工作原则要求下,只是领导集体成员中的一员。
中央政法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对中央政法委和中共中央的关系,彭真在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也交代的十分明确:中央政法委“给中央当参谋”、当“组织干事”、“给中央做秘书工作”,“就是要当参谋(不是当司令员、政委)”。彭真强调是“当参谋”,不仅不是司令员、政委,也不是“参谋长”。从军事战争年代走来的彭真同时代的干部,都熟知军中一句习语:“参谋不挂长,说话都不响”。在军队中,“参谋长是司令部的首长”,各兵种部队中的参谋长是其“同级司令员、军长、师长、团长的第一代理人,掌握全盘军事工作”。而参谋,只是局部工作的一个辅助者和行动的建议者。用同时代人熟知的职务类比,彭真将中央政法委的职权交代的十分清晰。
1982年9月,十二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中央书记处书记的陈丕显,接替此前分工政法的书记处书记彭冲,任职中央政法委,协助彭真分管政法,并拟接任彭真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陈丕显到任熟悉工作期间,1982年10月彭真再一次就中央政法委的事权作出交代,重申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第一次会议讲话时确定的原则。
由于政法各机关的核心工作是办案,政法委与各政法机关职权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另一个中枢问题是案件决定权。早在中央政法委前身的中央法律委员会1956年7月设立时,彭真讲话限定的任务是:办理中央交办的工作,研究法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部门的分工制约等问题,不受理具体案件。各有关部门的党组直接对中央负责。但是,如前述,1978年设立的中央政法小组与此不同,四项职权之一即是“审核应由中央批准的死刑案件,并向中央提出处理意见。并协调处理最高法院与省、市、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为此,在中央政法委成立之前的1979年7月7日,中共中央副秘书长胡乔木给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和政治局委员、负责中央日常工作的中共中央秘书长胡耀邦写了一封信,信中建议:“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以后,建议中央发一个指示,着重说明各级党委要保证两法的严格执行(这是取信于民的大问题),并提出其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因法律条文很多也很难懂,哪些与党委过去的习惯作法不合不是一眼就可以看出来的。附件所说的党委批案是其中之一,而且积重难返,非特别纠正不能解决问题。特此建议,当否请酌。”彭真、胡耀邦均同意胡乔木的意见,并在来信上作了批示。9月份,中共中央即颁发了著名的1979年64号文件:“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对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等违法犯罪案件,除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必须向上级请示者外,都由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处理。”因此,在1980年1月列举中央政法委事权时,完全未直接授权规定对具体案件的审批、审核权。
1988年中央政法委撤销,改设中央政法小组,经过1989年后,1990年重新恢复政法委。此前,乔石于1985年接替陈丕显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1988年改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1990年继续担任恢复后的政法委书记。对于政法委的事权定位,乔石沿续了1980年彭真确定的框架。此后,中央政法委基本事权格局大致保持不变。
从中央政法小组到中央政法委的转变上,一个突出的机构编制差异是“实体”与“虚设”的不同,这集中表现为办事机构的设置。与学界和西方研究者的倾注点不同,政法各机关的办案人员更关注的不是政法委,而是政法委的办事机构——政法委机关。
- 原标题: 委员会制:政法委的构成与工作方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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