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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政法委的构成与工作方式
关键字: 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不再成为成员。1959年中央政法小组九人成员之一有武新宇。武新宇1953年由内务部副部长调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秘书长,1954年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书记。由于时任人大秘书长的彭真主要精力在中央书记处和北京市委,故在较长的时期,武新宇主持人大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并具体主持起草了《刑法》。文革后武新宇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和法律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1980年彭真主持成立中央政法委,武新宇再次担任委员。1988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负责人不再列为成员。制度原因亦在于对政法委职能的认识。彭真1981年即认为立法和司法应适当分开,而政法委主要协调的是司法过程中的事项。作为立法机关,淡出政法委,与此相关。
通过以上对单位成员制下的中央政法委结构演化的细述,对政法委工作方式的认识即获得一个组织意义上的基础:
1、构成。中央政法委的组织构成是同级政法机关,与其他议事协调机制如中央防治血吸虫病小组等不同,中央政法委不包括下级地方党委。各级政法委都是党委对同级政法工作进行领导的一种组织方式,“各级政法委员会受同级党委领导”,对于下级政法委,是“指导”关系,政法委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和隶属关系。如需向下发政策性意见、决定,应报请同级党委决定、批转。
2、事权管辖范围。中央政法委成员严格限定,与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等委员会相比,事权范围集中于诉讼,尤其是普通犯罪中的公诉案件和与诉讼相关的治安防控、维稳等事务,事权范围有限。
3、非实体领导机构。中央政法委委员有解放军总政副主任(中央军委政法委书记)、武警部队司令员。仅就武警部队而言,1996年中央军委下发《“九五”期间军队组织编制建设计划》,从乙种步兵师中挑选了14个军政素质好、有光荣历史传统的师转隶武警部队建制领导,并根据军委副主席张万年建议,武警机动师保留了原部队的师、团番号。当代中国,“党指挥枪”原则具体的体现是武装力量由中共中央军委统一指挥。所以,由中央政法委这两个成员构成,即排除了部分研究者的错解,凸显中央政法委仅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制的职能,而不是一个领导机构实体。
在获得这一认识印象下,即可查知,在单位成员制下,作为一个议事协调机制的委员会,中央政法委的基本活动方式是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下的会议:
1、各委员单位,涉及到与其他机关的制度关系、基本刑事政策等事项时,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方式进行决定。对其中重大事务,由政法委书记报请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决定,对于中央决定,根据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规定,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2、单位成员制下,各主要委员都是所在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在“首长负责制”下,会议决定的事项,即可以在各单位较快获得推动。与巴黎公社议事、执行职能合一的机制有一致之处。
3、为能准确地将政法各机关的具体情形下情上达,同时将中共中央的意图准确地传递给各机关,尤其是能将中共中央全局性的工作安排体现在政法事务中,1980年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均由政治局或中央书记处成员担任。但是,根据中共中央“集体领导,个人分工”的原则,主管政法事务的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只是中共中央领导集体中分工联系政法工作的成员,较大事务需提交政治局、中央书记处集体讨论决定。
4、中共中央有关政法事务的决定,其中需要各机关统一协作执行时,由中央政法委书记召集中央政法委会议进行部署,各单位根据“下级服从上级”原则,执行中央决定。
5、在委员会会议中,书记是主持人,决定哪些议题列入会议议程、提交讨论和交付表决,或提交中央决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成分。
在这一机制中,政法委与党委的事权之间具体的边界如何界定,成为议事协调机制的核心问题。而这在中央政法委制度史演化中,在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的转变时,充分的传递出来。
三、中央政法小组到中央政法委员会的转变
在中共中央的协调机制建立上,常见的机构名称还有“小组”、“领导小组”。如1955年,毛泽东提出“七年基本消灭血吸虫病”的要求,因涉及到多个部委和南方多个省、市协调,中央设立防治血吸虫病九人小组,提出“一年准备、四年战斗、两年扫尾”的步骤。基于对制度惯习的经验观察,选用“委员会”而不是“小组”名义,通常是:⑴“委员会”较之“小组”、“领导小组”更正式,多为常设机构所使用。“小组”等更多用于临时性、阶段性的机构;⑵在组织编制上,委员会比较“实”,“小组”多为“虚”设;⑶作为“民主集中制”思想的组织表达形式,“委员会”的“民主”色彩较多,而“小组”、“领导小组”有更多“集中”的含义。
作为“党管政法”的一种议事协调、集体领导机制,中央政法委在组织形式上经过四次迴转变迁:⑴1956年7月设立中央法律委员会,1958年6月改设隶属于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中央政法小组,文革开始后中央政法小组停止活动。⑵1978年6月设立中央政法小组,1980年1月改设中央政法委员会。⑶1988年5月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设立中央政法小组。⑷1990年3月撤销中央政法小组,恢复中央政法委员会。每一次组织形式转换,都是具有制度史研究吸引力的佳题。由于时下政法委的基本职权以及与党委、政法各机关关系的确立是在1980年,因此从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到1980年中央政法委的调整,是组织史迁转的枢机关节。
促成这种迁转发生的原因,第一个是组织调整。担任1978年中央政法小组组长的纪登奎,1938年入党,1959年任河南洛阳地委第一书记,1969年九大当选为政治局候补委员,1973年任政治局委员,1975年任副总理,1978年6月兼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两个凡是”与实践标准讨论结束、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之后,纪登奎被停止职务。1980年2月十一届五中全会接受他辞去政治局委员职务。第二,政治路线变化。十一届三中公报宣布:“会议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样的提法、表述,在中央全会上是第一次。依照当代中国的治理思路,政治路线确定后,要由组织路线进行保证。一个符合新政治路线的机构和组织构成即进入政治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闭幕后第6天,中央将1966年即被打倒的彭真从被流放地陕西商洛接回北京。相较于此前的纪登奎,彭真是1923年入党的革命元老,1945年七届一中全会当选为政治局委员,1949年至1966年在政治局内分管政法工作。重新复出后,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被增选为中央委员、当选为政治局委员。11月17日,政治局会议决定大力整顿社会治安,邓小平确定由彭真抓这项工作。彭真19日主持会议传达整顿社会治安的政治局会议精神,使用的会议名义是“中央政法机关第五次联席会议”。 由此,一个正式的机构名称,作为党管政法的组织方式,即为当时之需。
- 原标题: 委员会制:政法委的构成与工作方式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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