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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忠:想象的干预司法——重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关键字: 中国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官员贿赂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法律界圈子(二)贿买官员成本
当事人即使有能力可联系到这些官员,这些官员愿意出面向法院发出指令,当事人需要支付的成本极高,贿金大小既与受请的官员级别高低正相关,也和请托的案件标的大小成正比例。
(三)风险量值1
首先,与知识壁垒和专业化限制相关。
地方党委、人大的官员,对诉讼所涉及的高度复杂化的实体法、程序法通常极为陌生,对案件的构成、证据、法律适用精微之处也完全隔膜,面对民商事诉讼专业槽日益细密、精深的普通法律术语诸如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避风港原则、维斯比规则、INCOTERMS2010等都不明就里。所以,来自党委、人大负责人对正在办理案件的批示,即使要求限期报结果,并由有关部门督办的高级别领导人的函件,其所做的案件批示,都罕有技术性的直至案件中枢,而是内涵包容性大,并符合政治正确。多数只能是概括性、原则性的笼统提出要求“依法处理”,难以在极关节位置的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要害处,直接点示。
其次,从社会心理上看,地方党委、人大官员介入诉讼,非因公共利益,而是受个人私下所托,居间向法院游说说情,这是一个分寸拿捏需极其细微的活动。
对官员心理而言,从推动力上,因个人情面以及金钱利益驱使,势必要向法院打招呼。但是,一方面如前述,案件所涉证据、事实、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高度专业化,官员的专业知识完全不匹配,因此,只能是笼统的提出请照顾,而不是具体的提出要求如何。另一方面,在官场上历练多年、升迁至一定职位的党政官员,都有一个基本的社会经验:案件是双方争议,不能仅听请托人一方之辞,请托人通常有隐藏的私密信息不会透露。所以,官员说情都有基本的限度,此限度的边界就是足以自保,不能使这种说情成为“硬说情”,从而导致自己陷于可能的被动。这种心理决定了官员的说情通常只是笼统的转告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关照”。
再次,地方党委中能卡住法院的几位干部,其职权治下有干部职务提拔、房地产项目、工程发包或安排贷款居间等事项,此类事项既为他人办“好事”,又不存在“零和博弈”下有确定的利益受损者可能引发持续信访。
与在诉讼中因为受贿压法院,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受伤相比,这些事项风险小的多。既然有可在“避风的”领域受贿这一“等功能替代品”,而且风险较小,所以,面对请托在民商事诉讼中打招呼,精明的党政官员通常会谨慎对待。实践中,党政官员对无法磨开情面的请托,采用的方式往往是将自己出面打招呼的行动,能让请托人明确知悉,即可交代得过去。
以上这些能被开放式地做各种理解,左右摇摆、摇曳多姿的批示、“打招呼”,与指向明确的附有“要结果批示”的转办函相比,差异明显,力度一望即知,而且可以被法官用精细的技术性知识所化解,对于当事人往往用处不大。这导致当事人贿买官员所支付的成本,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没有收益。
(四)贿买法官成本
这一环节,只有在第三个环节顺畅运转之后才能发生,如果在第三个环节,即“风险量值1”阶段风险发作,第四个环节即不会发生,此前当事人的所有付出,在该案件中全部沦为沉淀成本。如果第三个环节顺畅流转至本阶段,其继续的逻辑如下:因为当事人所获收益并不正当,因此打招呼通常不是一般的以势压人,而是在沟通、搭桥之后,另由请托的当事人以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进行实质性的权力贿买。所以,即使在官员做出的批示转至法院后,当事人仍要不同程度地层层贿买法院的院长→主管院长→庭长→承办人,费用极高。
(五)案件直接收益
按照最高法院1999—2008年的民事经济案件管辖权划分,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极低,如在华东的安徽,合肥除外,包括沿长江经济发达的安庆、芜湖在内的各中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为4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全国多数县区法院都执行20万、40万的标准。40万、3000万,都是规划的最大值,在实践中,县区基层法院实际受理的经济案件中,能接近40万元标的上限之中线(即20万元)的案件都极少。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民商案件472万件,案均标的金额15万元。在争议标的额中,当事人有效利润又只占百分之几。为了区区几千、几万元的利益,当事人层层托人,请动一个县/区委书记、副书记,向法院施加压力,或可能产生效果,但成本收益付出不对称。
(六)风险量值2
首先,事情败露风险。在持续经年的批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呼吁“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口号下,民商事案件中的多数,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并签发。如果是地方党委、人大中的领导人打招呼,根据经验中社会分层对等的规则,必然不是直接找没有脸熟机会的低职级的承办法官,而是直接找因长期共事、一起开会等原因而熟悉,并且级别职位相当的院长或副院长,再由院长、主管院长向庭长布置,庭长向承办法官布置。因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徇私枉法的发生,通常是层层寻租进行权力贴现,步骤通常是:
这一代理链条过长,交易成本过大,而且因为环节多,信息发散可能性大,风险高。在每一个环节链条,好处费层层转交,送给官员的好处费是赤裸裸的行贿。这种情形,如前述,在当事人对抗的条件下,发生明显偏离的诉讼结果,信息又极为分散,收受这种案件上的贿赂,败露的不确定性极大。
其次,二审改判风险。1990年代以来,各地为发展区域经济大规模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搭台,实现经贸唱戏,尤其是给招入本地的利税企业大户各种袒护。因此,具有极强的游说、交易贿买能力的地方企业是存在的。但是,即使一审中通过地方党委、人大压法院,造成请托当事人的有利结果,诉讼审级制度具有纠错功能,如果对方上诉至二审法院后原审胜诉方败诉,则一审中的巨额付出皆归于负数,整个风险量值2的阈值范围(0~∞)即直接发作为无穷大。
综上所言,通过贿赂地方党委、人大有支配权的3-5位官员,向法院施加压力获得胜诉,这在逻辑是通畅的,但是成本付出和预期收益之间的不确定性过大。即使所有环节走通,最后赢得胜诉,最后极容易落入“赢者的诅咒”这一困境。
- 原标题: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话语批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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