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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影响子女前途”等理由劝和家暴案,不可取
公检法司及基层调解人员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尊重本人意愿为首位,依法保护,让被害人没有顾虑地维护自身权益。不应以各种理由,如“传出去有损名誉”、“可能影响子女今后政审、工作前途”等为由劝说其谅解、放弃诉求、息事宁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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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平权,公平吗?
有观点提到的“担心为代孕提供便利”,那就更应为非婚生子办理生育登记及落户,因为登记信息越完善,人口监测便能越精准。例如公安部门可以对非婚生子的改性更名、户籍变动、母子分户、居住登记、就读登记等进行了解核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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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大修”,如何彰显男女平等原则?
在此也想表达我的一个观点,请基层工作人员和司法机关人员不要再在这类暴力纠纷中以“对方一旦受到处罚将影响你们孩子的前途”之类的言论来和稀泥了。诸多血淋淋的个案已经让我们看到这类暴力案件的危害性,法律应当成为受欺凌者的底气,法律和我们都不应当成为欺凌者的帮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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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生育限制逐步宽松,立法如何跟进?
如果允许适当的放开,那么符合怎样的标准才能使用相关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基于代孕、冻卵等技术,会产生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权责也需进一步立法完善。例如代孕产生的继承、抚养、监护等问题,冻卵产生的医患关系等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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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轻伤标准没安全感”,民众的顾虑该怎么破?
科学不断在进步,鉴定标准也应该随之不断完善,任何标准都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常规性的情况就应该逐步添加、不断修改完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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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一次看到志愿者说寒心,我们能做的就是问心无愧
各个社区有必要组建系统而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应当定期听取和吸取志愿者的意见建议,不能就用以往传统的模式,找几个年纪大的楼组长,定期发发毛巾肥皂拍拍照片……通过这次的事情,我们可以看到补充社区各个年龄阶层和各个专业志愿者的重要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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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家庭教育促进法》究竟有什么意义?
这部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相较于刑法类的法律而言肯定是不足的,因为它毕竟是一部引导性的法律。对我们来说,它其实就是提供了一些可能性。比如说离婚案件中间,如果父母两方都不要孩子,那么就会责令父母接受相应的教育和督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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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能承认被拐孩子与“养父母”的“亲情”?
因为这个孩子和买方共同生活那么多年,他们之间缔结的这些温情与记忆,其实都是建筑在自己亲生父母的血泪之上的,所以这样的违法收养关系,它是自始无效的。我们不能因为它裹着一件看起来温情脉脉的外衣,就去承认这种不合法的关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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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保安的二次拖拽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吗?
无论这名保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他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对女乘客的民事侵权。而且保安的行为其实是分了两次拖拽,在女乘客因为初次拖拽衣不蔽体之后,保安非但没有为其遮掩的行为,反而在女乘客再次跑进地铁的时候,对其进行了二次拖拽。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