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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中国历代法制实践与政治改革得失
关键字: 中国古代法制梁启超宪法变法监察制度复仇孝亲1970年代思想界谈论儒法斗争,梳理出中国历史的主线就是儒法斗争,当时为了批林批孔之需大谈这些,其中自有复杂性,但是当时在儒法斗争史观的宣传下,重新点校出版了一批被四人帮认为是属于法家人物的文集,像汉代的《盐铁论》、贾谊的集子、东汉王符的《潜夫论》,包括王安石的集子、陈亮的集子等等,而且点校质量非常不错,这一点个人觉得也是整个儒法斗争运动中的意外的贡献。
王安石变法
我自己接触到王安石著作,就是读1974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套《王文公文集》。所以王安石变法,不但在古代影响极大,在近代还是被人们经常引为谈资。王安石变法,他自言是师法古人之意,是师从《周礼》,这样问题就来了。《周礼》这本书是否周公所著本身就成问题,所以东汉的何休说《周礼》是战国时代的阴谋之书。
而且即便《周礼》有一定的周代历史基础,但是当时北宋时期的历史情境比西周的历史情境相比差距已经很大了,而王安石变法最大的一个毛病,或许是在于他整个的制度改革整个的制度建设不是为了符合当时的历史情境,而是符合某一种标准,就是《周礼》的标准。
他说:“一部《周官》,半在理财”。像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等等,立法本身很好,但如何实施却很成为问题。王安石当时的青苗法在一个县能有效实施,但扩大到整个国家的时候,就显得弊病很多。政府贷谷子给农民,农民在秋天再还给政府,很多农民原来不需要向国家贷谷子,执行的官吏却强迫农民接受,而且还的时候利息会加倍提高。这些具体实践的问题,王安石实话说来并没有考虑到。
免役法就是农民出免役钱,就可以免于服役,政府用这些钱去雇人服役。而有的地方则把免役的钱提的很高,导致农民因此破产。所以当时反对新法的人并不一定是保守落后的人,而是王安石的新法在实践中本身就有很大的毛病,他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这一点,导致新法最终以失败告终。
而新法另一个失败的原因是触犯当时士大夫的利益。北宋的时候,士大夫的地位非常之高。以前张荫麟写过一篇文章,专门讨论宋太祖赵匡胤有两个家法,其中之一便是不杀士大夫。而当时宋代对待士大夫也非常优厚,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专门对此有所详论。而王安石变法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一问题,进而触犯了士大夫的利益。
加上王安石自己是南方人,而当时北宋中央朝廷中北方人主政居多,王安石也没有很好的考虑到这种南北矛盾,导致一大批“正人君子”群起而反对,由此可见,士大夫的标榜,与实际利益诉求之间,落差或许并不太小。
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改革并没有改动很多国家法律条文,而是以洗刷政治风气为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综核名实、重振朝纲、考核政令实施情况、重新丈量全国土地,纠正土地兼并之风。这其中可以很明显看到法家的影子,张居正的改革雷厉风行,使得明朝万历年间的赋税大增。而张居正改革的弊病也正是前面说过的先秦法家的弊病。按照先秦法家的说法,种种的法律建设,种种的综核名实,都是以君主来作为执行人,而当君主并不都是像张居正所期待的那样贤明的时候,那些种种的政令都将如何进行,这也成为了一个问题。
张居正改革期间恰逢万历皇帝年幼,他可以以首辅的身份来进行改革。而万历皇帝成年之后,他想摆脱张居正的控制,想让自己掌握实际权力,那么张居正的改革便难以为继。所以张居正逝世后,他的许多措施被废止了,而他自己也被抄了家,他的后人也都被拘禁,明末方部分恢复名誉,南明政权中于瞿式耜一起在桂林抗清殉国的张同敞就是其曾孙。
所以我们反思一下中国历史的改革可以发现几个问题,一个改革是由谁来改革,这个很关键,改革者具有德性与操守,且周知民间利病;一个是改革进行当中能否统合各方利益,能否顾及某一项政令在各个具体地方实施的效果,能否顾及并及时修正改革措施进行当中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对这些因素的全盘筹划,乃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而更值得关注的就是改革者本身的素质如何,像王安石变法虽然遭到很多人的反对,但王安石的为人在当时是一致受到人们称赞。王安石堪称一介不取,生活非常廉洁。而张居正则是一边改革一边敛财,自己收受不少非分的财物。当时张居正的父亲去世,他从北京回湖北江陵,一路上排场非常大,甚至胜过亲王出行。
张居正改革以综核名实作为目标,综核名实的内容之一便是每个官员的行为要符合其实际地位,所以他本人就违反了综核名实的原则,因此在当时许多言官弹劾张居正,后者自己也无话可说,只能强制性地打压言论,认为这些人都是朋党,都是小人。但是我们看言官说的并不是没有道理,当改革者在宣布许多政令而他自己不能做的时候,那么这种改革能有多大的改革效果,实在值得质疑,这便是张居正改革中的一个问题。
最后对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略作考察,这涉及到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在隋代以前,地方长官能够有权选拔属吏,任命基层的行政人员,汉代有很多公卿都是从地方的官吏做起,韩非说“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宰相必取于州部的意思就是说中央官员必须从地方基层行政做起,这样才能周知民间的历病,才能知道基层社会的情况,才能有比较好的行政能力,汉代的制度就是如此。
到了隋代,隋文帝开皇年间,国家的官吏统一由吏部来选拔,这样一方面使得权力集中,但另一方面吏部对于全国官吏的了解毕竟有限,因此如何选拔真正的人才,便成为一个问题。
唐代的铨选制度下,最优秀的人才都会留在长安等待任用,而到地方偏远地区的官吏都是一些科举考试成绩不那么优异的人,这其实是很不对的,因为正因为偏远地区远离中央所在地,各种政令的施行尤显困难,这样才更需要第一流人才去担任长官。
其次是选官标准问题。汉代律令师承秦代,秦代以法家立国,主张“以吏为师”,所以到了汉代刑法之学还是非常兴盛。对此邢义田在《秦汉时期的律令学》一文中有很详细的梳理,可以看汉代有很多刑律世家,而是否了解刑律也成为国家选官的一个标准。王充《论衡》的《程才》篇就是讨论“儒”和“吏”两种人才之间的关系与冲突。“吏”就是熟知律令的人。不但“吏”如此,许多儒者一样精通律学。
唐朝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说
郑玄是经学大家,同时也是一个律学大家,也对很多律法进行了注释。包括后来注《左传》的杜预也是精通律令之学。而这种律令之学到了唐宋以后的科举考试中被慢慢地淡化了。唐代科举是进士科最受青睐,其次是明经科,进士是考诗赋,明经是考对古代经典的熟悉程度。
宋代以后,进士科独大,从元代开始,科举就以朱注《四书》为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所选的官吏是否能够熟知律令成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两点综合在一起,一个是地方无选官之权,一个是选官不以律令为考核标准,导致了唐代后来的地方行政,地方长官没有多少能力,在行政上反而要委托胥吏之手。
所以我们看看中国唐代以后地方行政的弊端,主要是胥吏的实际权力过大,胥吏成为鱼肉地方的主要祸首。加之当时规定本地人不能担任本地官,一个外地人来到某地任官,他自己对律令不熟悉,也没有地方行政的经历和经验,甚至连当地方言也不怎么听得懂,那么他应该如何执政,就只能依靠当地的胥吏。
当时国家规定,胥吏不能参加科举,那么这批人于正途必定没有上进之路,他们以借助地方官的势力来敛财,收取非法财物作为自己的出路,所以唐代以后的政令施行,地方官并没有多少权力,而只有委托于胥吏。
顾炎武在《郡县论》里就说“官吏无世袭而胥吏有世袭”,地方行政成为了地方胥吏张牙舞爪的平台,胥吏由于熟悉法律条文,他们可以舞文弄法,通过各种对法律的曲解,用法律的只言片语来狡辩,这些皆为他们敛财的一种手段,这样一来的话,那么法律在地方如何执行,就成为一个问题。宋代以来,像苏洵、叶适、顾炎武、黄宗羲、包世臣等人,都对胥吏问题有过反思。
所以如何保证国家法令在地方的有效实施,不要使得政令不出京城,避免地方上的非法权力欺压民众,真正能选拔出有基层行政能力且熟悉国家法令的人才,这些都是前人在思想与实践中时常遇到的问题,基层政治运行看似局于一隅,但堪称国家稳定的重要基础,明之唐赛儿,清之洪秀全,大体上皆肇因于此。
中华文明十分重视历史,各种史籍浩繁,因此前人殷鉴,非常值得今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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