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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中国历代法制实践与政治改革得失
关键字: 中国古代法制梁启超宪法变法监察制度复仇孝亲当时对于《民约评议》很多人不认同,像章士钊就专门写文章进行反驳,但是现在再看近代中国走过的很多的弯路,确实很多都是以一种主观的愿望来进行制度设计,使得制度不是符合民众的利益、不是符合国情,而是要符合某种名义、某种标准。这个名义可能是三民主义,可能是大跃进,可能是文化大革命,也可能是民主自由,这样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制到底有多大的效应,实在很值得疑问。
从孙中山身上也可以看到,他当时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满意,一定要坚持中国要有五权宪法。就是立法、司法、行政法,加上考试权和监察权。他认为考试权能选拔有才能、有能力的人作为官吏,而不是很多夸夸其谈、很多有钱的人作为官吏。
因为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是选举,选举需要竞选,竞选需要演说,但是能演说的人未必真有能力进行社会实践。所以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另外就是监察制度。中国古代台鉴之风很著名,孙中山指出在民主政治之下,基本是由议院来监察行政、监察总统,那如果议院不守法,谁来监察议院?
所以他认为应该保留监察权,让监察院能够监察各个国家机关,这样才能保证真正能够代表民众的利益而不是某个机关的利益。所以上面我说了梁启超、章太炎、严复、孙中山,他们的主张或许具体的有区别,但总的来说,他们都渐渐地认识到我们进行法制建设、我们进行制度设计,必须与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历史息息相关,而不是为了符合某种名目、某种学说,而把我们的历史与国情给扭曲,这是从思想方面来谈的。
从实践方面来谈。庚子事变之后,清政府开始了新政,新政的一个主要部分就是创制许多新式法律,当时特别参考了明治日本的法律,请了许多的日本人到中国来当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设计。当时总其事者为沈家本,他的可贵之处在于有长期的基层行政经验,周知民间利病。同时他比较开明,能够吸收当时西方法律精华所在,所以他所主持的许多法律工作比较符合国情。
沈家本有一篇文章,叫《法学兴衰说》,很简明扼要地说明了中国法律的来龙去脉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而他的《历代刑法考》也对中国历代的法制有了很全面的总结。到了民国政府成立之后,因为军阀混战,法统成为了各路军阀标榜自己政治正当性的一个工具。
中国古代说每一个政权成立要改正朔、易服色,到了近代以来对于法统的争夺就成了一种新式的改正朔、易服色,不管是北洋政府还是南方的革命政府,都是以争夺法统为他们的政治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的功效何在,法律是否能代表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便一时间无暇顾及。近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一波三折,一方面是动乱频仍,没有一个平静的政治社会环境来从容讨论;另外由于中国近代震于西方的强盛,在立法之时每每以是否与西方接轨作为唯一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1930年代兴起了一股新法家思潮,新法家思潮是当时的中国青年党的几位领袖所提倡,如陈启天就对此有过详论,他对《商君书》与《韩非子》的整理贡献极大。他主张要把先秦的法家的精华吸取以为当下所用,用法家学说培养一种严明有效的政治风气。此外林语堂虽然在《论语》杂志理大谈幽默,但也主张中国应该“半部《韩非》治天下”。
北宋的赵普是半部《论语》治天下,林语堂却言“半部《韩非》治天下”,就是说中国需要像法家所提倡的那种法制风气。随后抗战爆发,战乱之下,法制建设基本流于停滞,而当时提倡民主与法制的人到底是真心为国为民还是出于为某个党派利益,恐怕远没有那么泾渭分明。所以陈寅恪1945年写文章说近代中国乃是“退化论”,越谈民主而离民主越远。所以我们知道法制建设真的是路漫漫其修远兮,近代中国的历史很清晰地证明了这一点。
历史上的儒法之争
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的思想在政治社会层面上影响极大。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孔子认为法律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只有法律的话,民风会很浇漓,所以我们应该提倡法与礼相辅相成。儒家“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孔子向往周公之政。但是依《尚书·吕刑》篇所言,周代法律,实则异常严酷。
或许正由于此,所以孔子虽然主张道德与礼制,但是依然不能置法律于不顾。然则即便如此,依孔子之见,“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就是说进行诉讼是可以的,但是最好的是不要人们法律诉讼,人们都是道德高尚的君子,也不需要法律了。这就涉及到儒家对人性的思考。孔子说性相近,习相远。
所以孔子认为只要君子治国,那么法律需要与否都不是重要的因素。他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所谓的君子就是统治者,小人就是庶民,只要统治者有道德,民众就跟着统治者走。所以我们知道古代儒家在身心修养方面贡献是很大,但真正在政治实践上究竟有多少实践能力,这个是可以打折扣的,这一点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论孔学部分有很精辟的分析。
到了战国时期,社会转型加剧,儒家也认为法律不可缺少。孟子就说:“徒善不足为政,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是说我们只有道德也不能做什么事情,也需要法律。这就是儒家的一个转变。而到了荀子的时候,他“隆礼仪而杀诗书”,讲究建立礼治。而荀子的礼治与法律也只是一步之差,他说“礼者,制度之大名”。礼就是一切制度的总称,如此法也包括在礼之内。所以可见,从孔子到孟子到荀子,先秦儒家在对社会的一步一步的考察中,也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他们认为法要以礼为基础,以道德为基础,但也承认了法制的重要性。
中国古代对法制有更多讨论的是先秦法家。春秋末期社会转型加剧,高岸为谷,深谷为陵,所以当时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大事件,因为中国以前可以说没有成文法,所谓的法都是礼,礼就是规范贵族行为的一种约束,它并没有很明白清楚的写出来。子产铸刑书之后,中国就有了很明确的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
而子产铸刑书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非议,当时晋国的大夫叔向就对子产说,铸了刑书之后老百姓都知道法律了,知道法律条文了,民众就争于锥刀之末,就打官司了,用法律为基础和统治者斤斤计较,这样国家就会动乱。可是叔向即便有这番言论,然不久之后,他在晋国也公布了刑书。可见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成文法的公布一个必然的结果。
到了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制定了各种法律,如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军功受爵,制定连坐之律等等。商鞅主张严刑峻法,因为法家强调人性本自私,因此道德本身没有多少用处,只能用严刑峻法来控制人们不要去做坏事。法律不是让人们变好,而是不让人变的更坏,所以商鞅变法的主张是轻罪重罚,有轻微的罪过要处以很严峻的处罚,这样子让民众畏惧法律。商鞅制定法律的同时,还要对当时各家学说进行禁锢,焚书也就成为秦国的一项政治传统。
商鞅认为如果人们纷纷瞩目于百家学说,他们将不听从于法律,那法律也不能有实行的效力,所以商鞅一面主张严刑峻法,一面主张焚弃诗书。这一点到了韩非的身上就有了更为明显的一种体现。道韩非集法家之大成,法家思想分为法、术、势,法就是法律条文的制定,术就是君主运用一种权术来驾驭大臣,势就是君主权位不能丢失。而在韩非那里也是主张严刑峻法,主张以吏为师,主张君主应该大权独揽,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但是法家有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认为法律的可否实施,君主的作用至为关键,一个君主如若合格,便可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如果君主不堪大任,那么法律能否实施就要打折扣。所以整个《韩非子》这本书,很多的内容都是讨论君主有可能如何被人利用。像《亡征》、《备内》、《奸劫弑臣》都是讲君主可能受到哪些威胁从而失去执行法律的效力。
但是这里问题就来了,我们知道法律是很客观的,它本身具有效力,但如果当法律的好坏寄托在君主身上的时候,法律能否实施就成为疑问。后来的萧公权在《中国政治思想史》里就说:如果依据法家的标准,理想君主第一要无私,第二很客观,第三很冷静,第四不受周围的小人与女宠的诱惑。这样一来,这种理想君主的出现难度与儒家的尧舜不相上下,等于说很难出现一个理想的法家君主。
我们看《史记》中的《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每天处理政务非常繁忙,公文有几斤重,这样的情况之下有多少人能坚持这一点,实在值得怀疑。所以秦朝以法家立国,秦始皇还能基本做到尽职尽责,但是秦二世机位之后,便开始骄奢淫逸,李斯上《督责书》,大谈如何主逸臣劳,君主如何够享受权力带来的巨大乐趣,进而使得秦朝失去了法家的那种刚毅奋进之风,只剩下了严刑峻法,最后民怨沸腾,走向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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