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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律师:政策法律一直都有,全球征税大势所趋
近期,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的传闻引起国内外关注。据第一财经了解,我国“全球征税”一直有政策依据,但执行力度有限。
另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相关配套文件自2019年起设有6年“豁免期”,当前距离首次到期时间渐近。
不过,从现有文件来看,针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尚无具体细则,近期传闻中的“中国要对全球范围内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净值人群征收税”“1000万美元是门槛”“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被波及”等信息尚无权威依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相比国际上大部分发达国家已有较为完备的相应制度,我国在境外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2020年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具体执行做好了制度准备,在当时就已引起过一轮关注。但她也提到,我国过去在具体落实方面并不严格,主要考虑可能是经济发展以及防止资本外流等。
不少税法人士认为,一国对应税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中国跟进国际做法或只是时间问题。肖飒表示,未来若我国也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进行征税,也要考虑可能面临的部分应税居民通过转换国籍、资产转移等方式避税的问题。
全球征税已有法律制度基础
第一财经注意到,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一则个税汇算服务与风险提示案例中强调,境外所得要申报,切勿隐瞒存侥幸,并明确了居民个人对其境外所得需自行申报纳税,是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制度,2018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该项规定,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财经梳理发现,根据2018年第七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前者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后者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税所得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居民个人无论从境外还是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或是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并通过其他途径“转移”至境外,理论上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内。《个人所得税法》中,“取得境外所得”被明确列为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并要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境外所得征税给出了部分“豁免权”,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到了2019年3月和2020年1月17日,为了落实上述两个法律文件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下称《判定标准》)和《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下称“3号文”),前者对上述《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豁免权”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后者则对征税范围、征税对象、报税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前文提到的税务总局通报的案例显示,小何被某境内企业外派至国外子公司工作三年,每年2月底前,该企业都向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信息。年度汇算期间,该单位提醒小何应就其境外收入在国内申报个税,但他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外派时间长且不可能被发现,于是没有办理境外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在大数据分析比对时发现,小何有几十万元的境外所得没有申报,向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小何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单位知道了他未如实申报的情况,也对他进行了批评教育。
6年“豁免期”临近到期
肖飒对第一财经表示,早在2020年3号文出台的时候,相关话题就曾引起过一轮关注。此次再现传言的起因还不清楚,但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该政策如果严格执行将很大程度影响到我国在海外有资产的高净值人群。
事实上,3号文中关于境外所得概念、应纳税额、抵免税额及限额计算方法、免税或减税范围、申报对象等已较为详细,但近期传言中的“1000万美元以上起征税”“20%税率”等没有明确规定。肖飒表示,这也与我国一直以来没有严格地执行对境外个人所得征税的相关规定有关。
根据《判定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的判定标准,6年周期及周期内的居住连续性是一个重要因素,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所谓的“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自2019年及之后算起,若无住所个人连续6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则从第7年开始将要为境外所得纳税;如果6年中有任何1年上述条件中断,则第7年继续免缴个人境外所得税。
- 原标题:中国将征收“海外富人税”?律师:政策法律一直都有,全球征税大势所趋
- 责任编辑: 林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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