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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一”核灾何以爆发?——战后日本的核电体制研究
关键字: 日本核电核灾战后[导读]七年前的“三·一一”,日本东部的地震海啸引发了福岛核泄漏等一系列灾害。在这一前所未有的灾害面前,除却惋惜因灾害而失去健康、生命、家园的人们之时,不能不令人思考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为何在核弹的受灾国日本,核电体制得以确立?核缘何具有合法性?这之中又有着怎样的历程?武藤一羊先生试图将这一问题放在1960、1970年代的东亚政治经济格局中进行回应。特此刊发。
核电体制的形成与国家安全保障
1960年代是全球商业核电产业起步的时代。日本用于商业的核电起始于1966年东海村第一号反应堆的启动,在1970年代急速扩张,并作为国家的一大支柱产业而起步。1970年代20台机组,1980年代16台机组,1990年代15台机组,2000年代5台机组,多年来,核电产业几乎以每年增长150万千瓦小时的直线型幅度在增加。核电似乎已滴水不漏地被纳入了国家的能源政策。
然而,这意味着某种超越能源政策的事物诞生了。原子能作为一个坚固的结构,出现在国家的核心部分。学者吉冈齐把这种围绕核电形成的结构称为“原子能体制”。它的政策特征在于“为了维持国家安全保障的基础,在国内保持先进的核技术和核产业的方针”,并为其冠上“保障国家安全的原子能”的公理之名。吉冈指出,在这个前提之下,“在承担开发利用原子能的主管部委指导下,有相关利益关系的各部委、电力部门、政治家和有实力的地方自治体四者为主要成员”,“再加上生产商及核能研究人员六方”构成了复合体。复合体是为了制定“基于内部利害而协调一致政策”。它与“军产复合体”或者政、官、财相勾结的“铁三角”有着同样的结构。最近“原子能村”这一称呼所指向的正是这种结构。
吉冈将“保障国家安全的原子能”的“公理”定义如下。
“保障国家安全的原子能”的公理,是日本暂不保有核武装、但须奉行保有足以实现核武装技术与产业潜在能力的方针。这是日本国防安全政策中最主要的一部分。据此,以持有核武器作为安全保障政策基础的美日两国军事同盟的安全性就有了保障。“保障国家安全的原子能”这句话所附带的意思是,拥有先进的核技术及核产业是国家威信的重要源泉,也就是“原子能即国家”。
另外,由于二战时期日本特有的历史背景,国家安全保障这一词里也包含了能源安全保障的含义。面对一般国民时,这一含义常常会被强调。从这个公理来看,核技术,尤其是敏感核技术,被赋予了极高的价值。无论如何,在日本,核能政策由于和国家安全保障密切结合在一起,被认为是国家基本政策的一部分。
被称作公理真是很绝妙。公理是不需要证明的真理,已经被抹杀了要求证明的权利。在这里,原子能与军事在战后日本以独特方式结合的事实被抽取出来,那就是不以核武器形式出现而作为军事要素的原子能发电。但在面向普通民众时它却是以能源政策被提出来的。311以后,东京电力公司、政界、财界以及媒体之中核电维护推动派的核电拥护论,基本上100%都以如果没有核电、电力需求能否被满足、能源是否够用等威胁论构成。这一手法仅仅打开了遮盖原子能体制实质帘幕的一部分,仅仅将能源的面目呈现给公众。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安全保障”的本来面目就无法看到了。
福岛核泄漏后变异的鱼
有趣的是,这段时间有关原子能利用、类似1954年原子能预算宗旨说明那样露骨的军事意味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核武装论被移植到看上去与核电无关的语境中并复活。那是在解释宪法的脉络之下进行的。
开此先河的是岸信介。1957年,刚刚执政的岸信介就在参议院提出在自卫权的范围内可以保有核能。他还在众议院提出,“一叫做核武器,就被认定是违宪,这样的宪法解释是不正确的。”通过1960年的安保改定,岸信介使日本自发加入了美国的霸权战略。他虽将修改宪法作为自己的政治使命,但也成为第一位提出在现行宪法之下也可保有用于自卫的核武器这种令人惊异的宪法解释的首相。这一立场被之后的历任自民党政府所继承,并被反复认定。但是这一立场被置于与核能产业相剥离的言论空间中。其名与实被分开,被放置在任何时候都能合为一体的位置上。
吉冈将原子能体制作为“国家安全保障”的核心。这一视角对于从整体上把握311以后的事态也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虽然最近媒体也公然将“原子能村”作为批判的对象,但它们所做的仅是将从电力产业与官僚的沆瀣一气中获利的利益集团捉出来,仅仅将原子能问题作为能源问题来论述,并没有触及“国家安全保障”这一核心问题。
对战后日本而言,国家的安全保障是在(1)依靠日美安保提供核保护伞、(2)拥有发动战争的能力、(3)限定非武装的宪法第9条与宪法民主主义这三种要素的相互作用之下形成的,是一个有着特殊的多元复杂性的领域。这三种要素与前文提及的战后日本国家的三原理分别相呼应,但在原理上却相互矛盾。
日本的核能力建设是为了实现其中的(2)而定位的实体性要素,但又处在(2)与(1)的相关关系、即与日美安保体制的微妙关系之中。在构成战后日本国家的三大原理中,由于美国的世界战略原理现在仍压倒性地发挥着作用,即便日本想实现核武装,根据自己的判断使用武力,然而这是美国所不愿看到的,因此违逆美国而选择(2),对日本的统治集团而言无异于毫无出路的冒险。况且为了修改宪法所做的中心突破也没有成功,(2)仍旧在(3)的宪法体制的一定制约下,因此,日本若是退出NPT、选择核武装的道路,则不可避免地会招致国际性的孤立。
我们接下来讨论这些矛盾的各种要素是如何相互作用,并且原子能在其间占了什么位置。
- 原标题:“三·一一”核灾何以爆发?——战后日本的核电体制研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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