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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
关键字: 戏仿鬼畜版权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四、利益平衡与“合理使用”
戏仿的娱乐性和批评性受到相当一部分人稳定的欢迎,有一定的消费市场,标识了其社会价值;随着知识群体的扩大和城市化,可以想见,戏仿的社会需求,进而其社会价值,也会进一步增加。但好东西也不能吃多了。因此我们还必须考察一些争议,了解戏仿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损害其他好东西—那些同样值得保护的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中国的《著作权法》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对戏仿“不着一字”,但中国社会中各种权利的冲突已不允许它“尽得风流”了。
至少某些戏仿确实可能损害一些值得保护也已为各类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戏仿的特点也令它比其他作品更容易在法律上视为侵权。
例如,由于戏仿依赖于观众对被戏仿作品的熟悉,因此必须借用相当数量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这会使得戏仿看起来彷佛是在搭被戏仿作品的便车,比其他作品更容易有侵权的嫌疑;也不能排除有人为了借戏仿之名以各种方式有意搭被戏仿作品的便车,甚至不正当竞争。为了追求效果,戏仿也一般趋于借用知名度高、风格显著的作品,因为被戏仿作品或其作者越是知名,戏仿的受众就会越广,被戏仿作品的风格越显著,受众就越容易辨认,而这就不利于保护“名牌”。这些特点都更可能引发侵权或其他诉讼。
批评也使戏仿很容易受到指控。批评总是得罪人的,一针见血的批评更是如此。颠覆一部作品或某一流派的作品,都会触动在这些作品上有既得利益的人们—不仅是作者,而且有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商业影片的投资者,或者其他被批评的对象。表达方式上的“戏”也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不仅原作者,而且还有许多受众,特别是当涉及某些在特定群体看来特别神圣的人和事之际。在特定条件下,戏仿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群体冲突。[46]
还必须考虑被戏仿作品的某些特点。例如,《无极》是投资巨大刚刚制作完毕进入市场热销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最新产品。尽管知识产权法针对知识财产衰变有相应的制度调整,如《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47]或是给予了某些在其他情况下可能被视为非法的特别保护,如区别定价(价格歧视) ;[48]但电影的市场衰变率往往特别高,不但是季节性的,并且往往是一次性消费的。[49]如果允许无节制的戏仿,就会出现以戏仿名义的变相盗版;不但会剥夺作品创作者的商业利益和投资动力,而且长远看来,倒霉的最终是最广大的受众,包括那些喜欢戏仿的受众—因为戏仿者和以戏仿伪装的侵权者最终会发现市场上没有什么值得或可以戏仿和侵权的作品了。这一点是知识产权法的常识,不再多言。
但由此得出的一个结论是,对诸如电影这类衰变率很高、一次性消费的产品,知识产权法上有必要对戏仿借用材料之数量给予严格限制。
已经提到的是,在当代中国,戏仿还可能侵犯作者或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一是个人的名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手机》中的戏仿。我们每个人都不希望自己被无端嘲弄,不希望没有根据的、公众对自己人格的猜疑,哪怕自己是某种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二是与此相关的被批评者的声誉。戏仿可能减少了他或她在职业市场的潜在交易对象,从而降低了他或她在职业市场上的竞争价格。《无极》导演的愤怒—我已经提到—主要在此。
因此,在当代中国,戏仿的法律保护必须有宏观的、多方面的利益平衡。首先必须以中国现有的社会实践为基础系统思考戏仿法律保护的长远后果,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法律和司法的固有特点和局限。此外鉴于目前戏仿的主要受众是都市中青年知识群体,戏仿方式多种多样,因此具体的判断必须应更多基于法官在具体案件司法中对诸多细节和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的精细考察,以及基于学界对相关案件的细致分析评论,很难以抽象的法律条文,以规则形式予以统一规制,只能将相对灵活的“合理使用”原则延及戏仿和有戏仿因素的作品。中国的《著作权法》应作出相应修改或以司法判例予以确认。
对戏仿予以“合理使用”的保护也有一定的国际国内的实践根据。我不想多提国外特别是美国的司法经验;[50]而想指出,尽管当代中国对戏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学者依据“明示排斥默示”原则甚至认为《著作权法》已经将戏仿彻底排除了,但在我们这个似乎不大习惯戏仿的社会中,基于习惯和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对戏仿的某些实际是基于“合理使用”的限制和保护。有一部分戏仿,由于被戏仿作品的原因,一直不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例如戏仿法定无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法律)[51]或超过著作权保护时限的作品(例如张衡的诗歌)。[52]许多作品中出现的戏仿片断,尽管既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也没有依照法律要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53]实际也被视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54]若是死扣法条,有些戏仿涉嫌侵犯著作权或其他法定权益,却为权利人出于利益筹划有意忽略了,实践中也视同“合理使用”了;典型的是电影《大腕》中对诸多商标戏仿。[55]甚至一些作为相对独立作品的戏仿,[56]由于无人质疑,也已被社会规范和法律默认为“合理使用”了。这表明,是否合理使用最终是社会共识的产物,而不完全是、也不可能是法律条文规定的。在当代中国,即使还没有法律条文规定戏仿适用“合理使用”原则,这却已是社会中普遍接受的一般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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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5-15 1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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