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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安:中亚诸国国族建构中的政教关系问题
关键字: 中亚 伊斯兰化政教分离中亚 政教关系中亚五国 伊斯兰教在中亚各国的国族建构进程中,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还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国际格局:全球范围内的伊斯兰原教旨大潮,尤其是伊朗通过和平革命方式建立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沙特通过将石油等经济利益的部分收益出售于美国进而在美国的纵容之下建立以瓦哈比派为基础的政教合一政治体制等现实样本。
当独立后的中亚诸国出于招商引资、科学技术引进等现实需求而不得不拓展与西亚诸国的经贸往来时,上述国家也趁此机会不断输出‘伊斯兰革命’的政治理念,进而以求确立本国在伊斯兰世界中的领导权,但这种做法显然严重侵害到了被输出国的正常政治秩序和国家建设。
同时,前苏联出兵阿富汗,美国处于抵抗苏联的目的,也在阿富汗给予抵抗力量以各种资金、军事装备等方面的支持,而这些抵抗力量的参加者中不但有阿富汗国内的伊斯兰组织,也有来自全球各地的“圣战主义者”,28这也为90年代以来冷战结束、苏联解体后以阿富汗为基地孵化出层出不穷的极端恐怖组织埋下了伏笔,更使得包括中亚诸国在内的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的军事训练、恐怖手段培训、圣战洗脑培训等均具备了物质、技术、思想条件上的可能。
本·拉登,已被美军击毙(图/东方IC)
中亚诸国的伊斯兰复兴思潮之所以未能实现其本国政治精英们试图藉此实现国族建构和国家整合的政治初衷,一定程度上也和90年代以来这种沙特、伊朗等国的“政治制度输出”和冷战后遗症催生各色极端组织等国际因素合力造成的全球范围内伊斯兰原教旨思潮的滥觞有关。
由前述可知,中亚诸国在独立后,试图利用伊斯兰复兴思潮来实现其国族建构的政治目的,但一定程度上反而适得其反,呈现出诸如极端势力坐大、严重影响各国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消极后果,这也迫使中亚诸国的执政者开始反思自己的国族建构思路,并重新夯实其在独立后颁布的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政教分离。在中亚诸国的历次宪法修改中,这一原则被不断充实、强化,并且辅之以《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等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宪法性法律作为进一步的细化与补充。
在中亚诸国最新颁布的宪法文本中,不但继续在序言和正文第一条中强调国家政体的“世俗化”属性,对于诸如外国宗教在本国的活动、禁止成立旨在挑起宗教仇视和民族仇视的社会联合组织、禁止强制性灌输宗教观点等具体的宗教事务管理内容也在宪法文本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进而从国家建设的技术操作角度夯实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例,在《宪法》的第一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确认自己是民主的、世俗的、法治的和社会的国家。人,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价值”;即强调国家政体的世俗属性,并强调“人的生命、权利和自由”,而非某种宗教,才是“哈斯克斯坦共和国的最高价值”。
第五条关于结社条款中则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意识形态多元化和政治多元化”(第一款);这一从国家意思形态塑造的角度上堵住了宗教原教旨主义者试图把某一宗教作为唯一国家意识形态的可能。
第三款规定“禁止成立其目的或者行为旨在于用暴力手段改变宪政制度,破坏共和国的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挑起社会仇视、种族仇视、民族仇视、宗教仇视、阶层仇视和氏族仇视的社会联合组织,并禁止其活动。禁止成立法律未规定的武装集团”;同样是为了防止极端宗教势力打着宗教的旗号“行社会仇视、种族仇视、民族仇视、宗教仇视、阶层仇视和氏族仇视”之实,即极端宗教组织并不享有宪法中的结社权,宗教,必须处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制之下,而非高于法律或者沦为法外之地。
- 原标题:常安:中亚诸国国族建构中的政教关系问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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