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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颀:走实事求是的中国法治道路
关键字: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法治道路实事求是宪法法律党章党规人民民主群众路线独立自主第三、党章党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党章党规与国家法律的对立统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遵守宪法法律的党-法对立统一关系的自然延伸。坚持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意味着既反对用党章党规代替宪法法律的党-法不分的“前现代”国家治理方式,也反对割裂党章党规与宪法法律的关系,将党章党规排除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外。
一方面,党章党规与国家法律都依赖于党的领导,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结构。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中就包括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一任务。法治体系的内容从来不仅仅是成文法律,而是不成文法与成文法的统一。在社会主义中国,除了国家法律,党规党法和民间习惯法都是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其次,党章党规是国家法律制定和修订的重要渊源和方向先导。在现行1982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许多重要和关键和改进都是源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而且,1982年以来宪法的重大变革均以党章的变革为前导。
另一方面,党章党规与国家法律在治国理政的对象、分工和标准上存在差别。国家法律的适用对象是公民,党章党规的适用对象是党员。立法、执法、司法环节制定和适用的规则是国家法律,而依规治党适用的规则是党章党规。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要求高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从党章到《八项规定》,党章党规体系严格要求党员为人民服务,党章规定党员有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因为党是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先进性”决定了党的“代表性”,也决定依据党章党规严治党的必要性。
第四、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与法治的对立统一,在现阶段表现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对立统一,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坚持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既要避免把法治当成限制改革的僵化的规则治理,也要避免脱离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改革路径。
一方面,在依法治国中全面深化改革。法治是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顶层设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职权配置的司法改革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建设巩固改革成果。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因此,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需要科学立法、通过法律落实改革任务,在司法中通过法律实现改革目标。
决议公报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但哪些方面是已经成熟的、需要刚性约束,哪些方面仍然要探索和裁量,不能一概而论。比如知识产权问题这几年呼声很高,但知识产权本来就是美国主导的世界法权体系的重要部分,而且美国近年来也试图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新型法权体系绕开知识产权壁垒。反之,如果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越来越刚性,则可能阻碍中国创造。另一面比如拆迁法律,减少自由裁量权被实践证明是合适的。
第五、法治主义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法治主义与群众路线的对立统一,突出表现在司法问题上职业主义与群众路线之争。坚持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既需要反对仅仅从职业逻辑进行司法裁判,也需要反对用政法逻辑取代“独立审判”的专业司法。
首先,《宪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正如四中全会公报所言,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专业法律人中吸纳和招录法律人才。
其次,坚持司法群众路线,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仅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也是《宪法》、《法官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法律专业人才的准入门槛是否仅仅是封闭的“法律专业学历”或“司法考试证书”,值得思考。这也涉及到“职业导向”的法学教育如何真正培养能够实践“群众路线”的价值观和技能的法律人的问题
最后,现代中国是并且仍然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平衡东部与西部、城市与乡村、中央与基层的法律矛盾,需要坚持法律职业主义和群众路线的对立统一。从法院和法官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粗略地说,目前大中城市的法官更想扩权,而基层法院想要更多的协调。这就涉及到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的不同司法逻辑。从司法受众角度看,当下中国的人民大众,特别是弱势群众,对于以调解为代表的司法群众路线有着强烈的社会需求。在根本意义上,一个能够有效回应民众司法需求的法律体系,才能获得真正的合法性和司法权威。
第六、独立自主与学习外国经验的关系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四中全会决定的基本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决定提出:“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如何做到既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善于学习外国法治有益经验呢?从经验看,过去三十年中国主要学习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毋庸讳言,的确有学者甚至个别立法者也把特定历史情境中的西方某国法律当成法治的标准答案。
实事求是地学习外国法治的有益经验,要求中国法治在学习特定国家的法治经验时,既重视特定法律的现状,也注重它们的发展源流和历史情境,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法治模式;既重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经验,也注重第三世界国家的法治经验特别是盲目照搬外国法律体系的教训。一个颇有意思的例子,就是菲律宾和利比里亚两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基本照搬美国宪法,但前者是著名的政治经济失败的“香蕉共和国”,后者长期处于内战状态,也是著名的“失败国家”。
最后,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对立统一涉及到其他许多方面的关系,如共和国法治实践前后三十年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法治关系。作为结语,如何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理解和处理这些具体的对立统一关系,塑造和决定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形态。在上述丰富和复杂的具体关系中,在我看来,最重要的也是最可能操作的是,是认真对待现行中国《宪法》,将依宪治国从方向和口号化为具体的释法和行宪。当然,这个问题恐怕是另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本文系2014年11月《经济导刊》杂志社举办的“依法治国研讨会”的发言稿扩展而成,部分发言摘要刊登于《经济导刊》2014年12期,谨表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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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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