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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颀:走实事求是的中国法治道路
关键字: 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法治道路实事求是宪法法律党章党规人民民主群众路线独立自主长期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存在着两条道路之争。一条从中国实际出发,是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一条理论和概念先行,是教条主义的法治道路。
教条主义的法治道路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坚持某种版本的“社会主义”,因此拒绝“法治”,把“法治”视为与“人民民主专政”互不兼容的洪水猛兽,认为“宪政”是一种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对立的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第二种观点同样基于对某种版本的“社会主义”的拒绝,认为“法治”与“公有制”、“一党执政”、“人民民主专政”格格不入,因此法治建设应当走“私有产权”、“人权”、“言论自由”和“多党竞争”等“普世价值”的道路。
关于法治建设,中国一直有两条道路之争。
上述两种关于法治的观点之所以是教条主义的,在于两者都抱守特定版本的“主义”和“真理”,从概念和教条来批判和改造中国法律理论、制度和实践,因而是一种缺乏历史感和实践性的法治道路。从中国革命、建国和建设历史经验出发,以及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逻辑出发,实事求是的中国法治道路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首先是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现行中国宪法的核心理念,但这不仅仅是一个纸面上的宣誓,而是在历史和实践形成的。首先,党的领导地位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中形成的。从“为人民服务”到“三个代表”,中国共产党定义和塑造自身先进性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实践成为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基于先进性这一“先锋队”属性,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共产党不是西方政治学说中代表部分团体利益的Party,而是超越政府治理的作为整全和总体的中国人民的主权代表。在这个意义上,否定党的领导地位,实际上是对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基本历史经验的否定。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又不仅是苏共式的马列政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党领导人民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坚持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成功创造和实践了人民民主专政、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权和保护公私财产等基本国家和社会制度,并将这些基本制度写入宪法和法律,奠定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和核心理念,并且也将根据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出现的具体问题不断完善法治体系。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既强调要求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也要求党和人民历史和实践地对待法治。首先,坚持历史感和实践性意味着拒绝去历史的和去实践的法治概念。一方面,不因为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探索法治道路的失败经验而放弃法治建设,另一方面,也不因为某些西方国家探索法治建设的某些成功经验而奉之为终极真理和标准规范。其次,历史和实践地对待法治,要求党和人民认真对待和总结共和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再次,坚持法治概念的历史感和实践性,意味着要从程序法治与实质法治、成文法律与不成文法律(党章党规、文明传统)的双重视角看待和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并且保持社会主义法治内涵和外延的开放可能性。最后,坚持法治概念的历史感和实践性,要求党组织和党员率先垂范,不仅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而且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理念(Idea)上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然而这种统一不是孤立、静止和片面的,而是在具体的展开环节中经历不断地自我否定与否定之否定的辩证过程。因此,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并非意味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之间不存在或不会发生矛盾冲突,而是意味着社会主义法治从概念到实践以及从实践到概念之间的往复运动,在不断产生和解决新的矛盾的基础上达成的对立统一。由此出发,探索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需要认真对待以下的具体的对立统一关系。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和遵守宪法法律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与遵守宪法法律的关系是党-法关系的核心问题。四中全会公报既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提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既需要反对片面强调党的领导而把宪法法律工具化乃至虚无化,也需要反对片面强调遵守宪法法律而排斥党的领导地位,推崇去政治化的“司法独立”。
一方面,宪法是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首先就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宪法规定了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四中全会公报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决定》提出,党中央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
另一方面,在领导方式上,党的领导是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党的决定是政治性的,不等于国家法律,没有法律强制力。党的意见与人民意见结合起来,通过人民大表大会的民主立法,成为国家法律,成为执法和司法活动的规则依据。因此,在具体的法律行为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四中全会强调,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二、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人民民主的关系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关系。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国家治理方式;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基础和内在价值。坚持实事求是的法治道路,既要反对将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相对立,也要反对抛开人民民主只讲依法治国。
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和制度保障。从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在于推进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最终目标就是要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完善和定型,到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是党和人民党总结共和国前后三十年的治国理政和法治经验基础上的历史选择。
另一方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人民,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当家作主。正如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人民当家作主还有更深远的指向。中国要人民当家作主,也要带领世界人民有当家作主。在这个意义上,宪法上的“人民主权”并不只对革命建国的法理确认,也不仅仅指向的不仅指向共和国的独立和人民当家作主,最后指向是普遍历史的东西。
值得注意,四中全会的公报和决定没有提“专政”一词。的确,在字面意思上,“法治”与“专政”似乎是两种对立的政法理念。然而如果缺少了“专政”这一要素,如何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人民主体的阶级领导属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难题。更为棘手的问题是,现行宪法第一条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因此,去除或淡化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的阶级性,涉及到“依宪治国”的相关宪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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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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