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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男女有别是“齐家”的起点
关键字: 男女有别封建婚姻夫为妻纲社会秩序男女平等仍举《红楼梦》中的例子。料理荣府家务的二爷贾琏与“鲍二家的”私通,被妻子王熙凤抓获,贾母笑着劝王熙凤,这不是“什么要紧的事”。她也屡屡骂贾琏“下流种子”,但那只因贾琏有失身份,“成日家偷鸡摸狗”,不管“脏的臭的,都拉了屋里去”。贾母的长子贾赦年纪一大把了,儿子、孙子、侄子满堂,却还是“左一个小老婆右一个小老婆的”,甚至看上了贾母的贴身丫头鸳鸯,执意要她做妾,贾母气得发抖,但她骂的是贾赦“放着身子不保养,官儿也不好生作去”,并允诺“他要什么人,我这里有钱,叫他只管一万八千的买,就只这个丫头不能。”
87版《红楼梦》剧照
然而,只要危及家庭或村落社区的根本秩序,“齐家”的措施就相当野蛮、血腥,偶尔露出的就不是“峥嵘”而是狰狞了,无论冒犯者是有意还是无心,哪怕根本不曾冒犯,只是可能冒犯。冰清玉洁的晴雯,只因模样长得好,经常和贾宝玉说说笑笑,哪怕她曾拒绝宝玉的性诱惑,却还是被宝玉的母亲、所谓“好善的”王夫人认定是勾引宝玉的狐狸精,病了“四五日水米不曾沾牙”,也被王夫人下令从炕上拉下来,撵出贾府,最后悲惨死去。而诸如此类的事并非特例,也不限于上层社会。
社会生物学的研究表明,由于男女的生理特点和社会地位,在情爱问题上女性总是趋于相对被动并挑剔,而男子更积极主动,甚至强求。力度相同的惩戒,对男性和女性的规训效果是因此不同的;规训女性确实比规训男性更容易些。因此,若仅就防范防犯不伦之恋的有效性这一公共政策而言,基于科斯定理,要求女性自重,并非全无道理。问题是在历史中国的社会舆论和社会实践中,在这类事情上,无论怎样,受谴责和惩罚最多最严厉的永远都是女性。男性则常常被纵容和宽容。这就成了歧视。“见一个爱一个”的贾宝玉不但昔日被称为富有褒义的“多情种子”,在现代也常被视为反对封建礼教实践男女平等的先进。
用文学的例子,只是为方便读者把握。这些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重要的而是这类社会现象从来不是虚构的。自西周以来,“淫乱”从来都是丈夫休妻的合法理由。唐代之后,这甚至进入了历代王朝的法典。还毫无例外,即不受“三不去”的限制。对作为丈夫的男子,平常只有“相敬如宾”的要求,富贵后也只要求“夫义”——“糟糠之妻不下堂”就很高尚了。对于家庭生活中的成年男子的角色,儒家的要求只是父亲像个父亲的样(“父父”),或只是“父慈”,尽管这还是减轻了妻子抚养教育后代的责任。另一虽常被当做文学作品其实很真实的是元稹的自供状,《莺莺传》。始乱终弃不说,元稹还美化自己,什么好男儿当不被美色所诱,要进得去出得来,不堕凌云志等等!确实如王朔所言,“只怕莺莺看了要落泪”。
也不只是歧视女性,歧视下层女性,这个农耕社区的治理也歧视和压迫经其他渠道进入农耕社区或家族的其他男性,甚至形成了制度。一个重要的民间风俗是,农耕社区普遍歧视并以各种方式打压入赘的女婿。不仅这个“赘”字的本义,多余,就很贬义,而且在各地农村都限制和剥夺了入赘者的各种“权利”或权益。
但还是不能仅从道德层面来理解这类歧视,将之视为纯然的“邪恶”。社会生物学可能为这种歧视和排外提供某种或部分解说。这就是,由于经济社会地位是男性性吸引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因此歧视和打压入赘者,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实践,其功能也许就是为有效防范和弱化入赘男子对于同姓村落或家族中各种男女关系的威胁,这有助于维系整个村落社区的秩序。这里关心的主要还不是入赘者的后代,因为他们即便随母姓,在民间的血缘想象中,也不属于本村的血缘群体,而类似“赝品”。更重要的关切或许是,同姓村落或家族内文化层面的乱伦禁忌对这个外姓男子会全然不适用,因此,与前面分析从妻居的可能结果一致,入赘男子对该村落或家族的任何女性,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无论本家族的还是嫁进来的,从理论上看,都更有性诱惑力,因此他对该村落的组织秩序构成了更大威胁,是必须以制度予以控制的重大风险。
然而,历史中国农耕村落社区的组织制度设计和实践,包括为维系秩序正常运转的制度制裁,我说了,也只是大致有效。它们的加总也不可能保持农耕村落社区秩序的持久稳定和和谐。看起来好像足以“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与人类长生不老的期冀一样,注定是些神话——制度的神话。天灾人祸、外战内患或社会的自然变迁这类不可控力就不说了。想想多少同姓村落因战乱,因水陆交通,因商业发展,甚或因驻军而消失了——或许还留下如李村或张庄或王家屯的这类村名让人看到历史冰川的些许擦痕。即便在常态和平时期,历史上,在王公贵族甚至皇家的父子兄弟关系上,子弑父少凌长的现象历来不断,在村落、家族中,“父慈子孝”,或“长幼有序”,或“男女有别”也从来无法完全落实。
仅就男女有别而言,潜在的威胁可以说是防不胜防!不仅来自前面提及的很明确因此比较容易防范的入赘者;也来自以各种方式飘过或穿过村落的各类男子——多情的文人墨客,强悍的长工短工。无论既遂或未遂,各类一见钟情或始乱终弃的故事,从来是中外文学作品的永恒主题之一。
但制度的这种宿命不也就应当是个神话?!只有当总有人突破规范,并受到惩戒之际,这才表现了人性(抑或兽性?)的生动,才表现出其强健的创造力,证明了社会的活力,也因此证明了规范和制度的真实和生动,迫使制度的变革和创造。农耕村落的秩序永远深嵌于具体生动的历史社会语境!
六、结语
本文从男女关系这一维度展现了“齐家”作为历史中国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和治理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相应的制度实践回应。我集中关注的是维护“家”的组织和秩序,特别是风险防范。会同其他文中有关父子兄弟关系的分析论述,我从农耕村落社会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层面展示和论证了“父为子纲”、“长幼有序”、“夫为妻纲”以及“男女授受不亲”等儒家教义发生的社会机理。
而恰恰因为这些机理的展示,才能令我们在理解所有这些制度的历史性,在有现代立场的价值评判和批判的同时,又看到这些制度的发生和曾被世人广泛长期接受为合理和正当也不是全然没有任何社会历史的根据,同时也不至于因中国文化的古老悠久本身就盲目恪守诸如修身齐家或男女授受不亲这类教诲。我希望能从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的分析中获取某些智识启示,获得与当下我们关心的某些问题,与可能和必要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实践相关的启示。
我省略了这一社区组织和秩序维系的其他方面,一些在日常生活中也很重要的关系。例如我没有讨论其实一直困扰农耕村落的诸如婆媳、妯娌和姑嫂等关系,我只是在脚注中提及了飘过村庄却仍可能带来重大骚动的各类外来人;我也没讨论农村的耕作生产,集市贸易;没有讨论婚丧嫁娶等其他重要制度。但省略是无法避免的,甚至必须,因为本文关注的重点就是农耕社区最基本的组织和结构中一个维度,可能通过村落制度予以适度防控的内部重大风险之一。
甚至,只有有了这些省略才可能表明,并凸显,历史中国的“齐家”问题确实不是一个社会学问题,其实是甚至更多是一个政治学和法学的问题;本文讨论的男女问题也就不只是也不等于今天的婚姻家庭问题,它有关基层社区的组织和维系。如果硬套,可以说这有关乡村建设和自治的问题,因此是历史中国的宪制问题之一。
随着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在经历中国革命的涤荡后,传统中国的齐家,即宗法制度,已经衰落,但家庭作为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单元仍然强有力。无论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公社化时期,还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生产资料大规模私有化时期,家庭相对于个人,包括通过‘平等’契约联合的众多个人(即公司),都保持了旺盛的生产/再生产的竞争力。当今中国社会的各阶层,即便那些包二奶或三奶的企业家或腐败干部,在不同程度上也还坚持着“齐家”式,例如财产分配方式。“齐家”因此已经超越了旧时代的纲常名教。当代中国的宪制,特别是在财产和土地制度上,一定不可忽视齐家问题。
也因此,本文力图从农耕村落社会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层面对诸如“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以及“夫为妻纲”等儒家教义发生的社会机理展开分析,我希望这一努力能恢复那种作为一种政治理论和制度实践的儒家,即便不拒绝,至少也警惕,新儒家的那种哲学伦理解说,那在我看来是一种令儒家“去势”的所谓学术。
本文诉诸现代的社会科学来理解和解说儒家的关切及其回应,不仅因为社会科学的分析解说更经验,更世俗,更关心相关命题在经验层面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关注制度功能,而不是道德高大上,也还因为儒家力图应对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是永恒的,即便其回应措施或建议并非永恒。也因此,本文的最基本判断是,不大可能是儒家的教训造就了历史中国农耕村落的组织和秩序,而只可能是,面对种种自然压力以及皇权时代的制度压力,传统农耕村落的人们在历史的试错过程中采取了种种应对措施、原则和制度,令家庭/家族更适应当时的财产关系以及生产和再生产关系。换言之,是传统农耕社会的实践催生了早期儒家以凝练的方式表达了这些规范,而不是相反。
2015年9月21日
劳动节定稿于北大法学院陈明楼
(文章原载于《政法论坛》2016年第4期,已获作者授权)
- 原标题:苏力|齐家:男女有别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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