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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苏力:男女有别是“齐家”的起点
关键字: 男女有别封建婚姻夫为妻纲社会秩序男女平等不要低估这种风险的概率。若没有有效的防范,这回事高概率事件,每个村落迟早且不时会发生。因为,年复一年,源源不断,一批批年轻女性离开自己出生的村落,进入并长期生活在陌生村落,那里的男孩不断变成进取的男子。数十年里,他/她们就生活在这个局促的社会空间,很容易日久生情,没有可供遗忘的时空距离,也没有现代都市生活的云流风闪来冲淡!一次不经意的“授受相亲”就可能点燃两情相悦的干柴烈火;然后就是很难甚至无法收拾的悲剧!
着实不是教条,不是不食人间烟火,而是把人性看得太透了,甚至很可能就是——恕我“渎圣”——曾经沧海,孟子才会提出在今人看来不可思议的苛刻的普遍规范,“男女授受不亲”!其核心就是要确保,无论婚前婚后,社会都要尽一切可能减少男女间的交往,尤其要防范那些即便细微却可能激发全然无法自控的身体接触。
《大红灯笼高高挂》剧照
四、“夫为妻纲”,规训与制裁
经此,我们就可以大致理解,为什么,历史中国,以儒家为代表,强调社区中父子、兄弟关系的神圣和至上。除了父慈子孝和长幼有序交织构成同姓农耕村落的组织的基本架构外,还因为只有附着于这个以男性关系为本的组织架构,每个女性才能落实自己在这个农耕村落中的相应位置和角色,无论是最终外嫁的本村女儿/姐妹,还是经婚姻加入该村落的女子——作为妻子/母亲。
但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由于外婚制从夫居,也由于婚姻本身的特性,所有女性在传统农耕村落组织中的位置都不持久确定。尤其是经婚姻加入该村落的女子,她们的位置完全取决于她们婚姻关系的确定。因此可以理解,在农耕中国,儒家为什么会强调“夫为妻纲”;民间的类似说法则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其组织社会学意义就是,女性全面、无条件承继其丈夫的一切社会关系,并以这一继受的关系网络来界定每个女性婚后与村内其他男子及其家人的关系,“安分守己”,自觉遵守相应的义务。只要每个人都“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村落社区的组织秩序就得以维护,就可能有效防范因男女关系不确定或流变给村落社区带来的风险。
但制度从来不只是规范,一定要有实在力量来保证其获得某种程度的遵守。这首先要有监督机制,尽可能提醒告诫每个人在农耕村落社区中的位置,与他人的关系,以便他/她恪守自己的角色,遵循相应的规范。还得能及时察觉并辨别某些违规者。紧随其后的还必须有种种惩罚机制,对严重违规者必须予以惩罚,借此向村落乃至更大社区充分展示规范制度作为社会强制力量的在场。否则,规范就会成为说教。
因此,尽管儒家的一些论述,如“三纲五常”,一直是历史中国的主流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在农耕村落社区,有乡村私塾先生的讲授,有民间精英的示范,或有退休官员的反复告诫,但这些教诲的实际影响可能相当有限。制度一定得是实践的,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有时则必须以“寻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的方式。
农耕村落中确实有大量这类制度的日常实践,世代相传的表现为民俗。这包括许多地方的农村家族保持的家谱和祠堂,这可以视其为组织农耕村落维系秩序的成文法;也包括通过婚丧嫁娶等一系列重要社区活动向社区每个人展示的每个成年男性在这个同姓农耕社区中的位置,以他们在这些活动中的序列、座位、方位,甚至他们的着装、言行和举止。这种展示和宣示往往同社区的有娱乐意味的公共活动混在一起的,但“寓教于乐”,仍然是有高度针对性的微观和具体的制度实践。参与者即便不自觉,也还是在参与这类社区活动中不断明确和界定了自己与其他社区成员相互间的角色和关系。因此,这类活动就不只是强化了社区认同,也是对参与其中的每个个体(通常更多是男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性展示、重申和强调,将他一次次嵌入那个具体的“家”中。这类公共活动强化了他们每个人的角色记忆,是对他的思想、身体的制度规训;同时也建立和强化了农耕社区其他人对每个男子的角色记忆和行为期待。
另一个几乎是无处无时不在因此普遍有效的制度则是农耕村落的称呼和称谓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所有村民,无论男女,都必须依照亲属关系(已婚女性则完全接受其丈夫的亲属关系)主动称呼自己的长辈和平辈年长者,辈份永远优于年龄;并且,原则上每次相逢,都必须称呼,不可省略,不能用其他人称代词置换。学会以合适的亲属称谓,并按照公认的常规顺序和序列,称呼长辈和同辈年长者,是每个人自小接受的、比读书识字更重要的基本教育。
这类称呼中隐含了双方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农耕社区中,这种称呼的最重要功能就不是如同现代都市中的友好表示,而是对称呼双方各自的角色、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力义务的一次提醒和主张。既是对双方亲属关系性质的一个表达,也是对两者的关系的一次塑造,是对双方行为伦理边界的一次重新勘验和检测,也是农耕社区借助相互称呼对对方的一次规训。这是农耕村落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细微、体贴的制度实践,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村落中任何两人相遇,一声符合常规的称呼,对双方就构成一次相互规训,是一个相互监督的机制,也是一个自我执行的机制。村落社区每个成员的全部视听感官由此构成了一个无处不在的注视、监督和规制人际关系和内部秩序的上帝;这比福柯笔下的园形监狱更森严也更有效。
上面三段只是对我昔日研究的一个重述,侧重的是防范。但农耕村落也还有种种惩罚机制,往往由族权或夫权或父权来行使。有关这类惩罚措施和机制,许多文献,包括文学作品,都有过描述,但其运行的基本原理与其他民间制裁机制并无特别显著的差别,除了下一节的批判性透视外,在此不再讨论。
如果从历史的大视野来看,历史中国农耕村落惩罚性应对不伦之恋的一个很不易进入法律研究者视野却很有意思的制度是广义的“私奔”——我特别以此来指某些不伦之恋者选择自我流放,永远离开他/她或他们原来居住的农耕村落。这算得上是不伦之恋的一个紧急出口。古希腊的俄狄浦斯王在得知自己的罪孽后就曾自残双目,自我流放。在历史中国,特定农耕社区内对各种形式的不伦之恋一方面惩罚特别严苛,如“沉潭”之类的,但从功能上看,这些众所周知的严厉惩罚本身就有敦促违规者自我流放的效果。甚至有迹象表明,只要不是严重损害了他人或社区利益,社会舆论一般并不痛斥,相反会默许甚至鼓励,这类自我流放。这当然不是,或即便不是,出于爱心、宽容或其他什么普世价值,从成本收益上看,这或许是社会减少无谓损失,或恢复因不伦之恋受损的家庭、村落社区秩序,的最佳选项。这是一种自发的“得饶人时且饶人”。因为私奔者,无论男女,即便逃离了“家”或村落社区的可能惩罚,也都会因永远离开他/她原先生活的社区而受到了足够严厉的惩罚——这是一种疏而不漏的恢恢天网。
五、批判性透视和反思
上面三节梳理、分析和讨论的这些“别男女”的机制,会同我在其他文章中讨论的规制父子兄弟关系的规范和制度实践,对于历史中国农耕村落的组织和治理大致是有效的。如此判断并不仅仅因为我在文中努力展示的特定历史社会语境下这些制度的逻辑和功能;其实,最强有力的证据或许是,在现代之前,除非战乱,在皇权不下乡的条件下,除了较为罕见的打官司外,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总体上会自发保持长期的和平和安宁。
但这不意味着我接受“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相信“父父子子”,“兄友弟悌”和“男女授受不亲”这类教诲很神奇。我不认为,即便有人真诚相信,儒家伦理是另一种足以救世的普世价值。否则,就会严重低估以陈独秀、鲁迅等为代表的新文化运动的意义,严重低估中国共产党领导完成的现代中国革命的必要和伟大,更无法理解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变革的深远历史意义。也正因此,本节从另一角度,集中围绕男女关系,针对传统农耕村落的组织秩序问题,做些批判性的分析。
我不讨论即便同姓村落或家族中也会出现的欺男霸女的恶棍或恶霸了,这类现象在哪里都有,不可能指望社区制度本身解决。即便最近有人提倡所谓“乡贤”,也必须清醒意识到,由于建立在真实和想象的血缘关系基础上,可以且应当预期,历史中国的农耕村落社区的教化、规训和制裁一定趋于是高度偏袒的。它一定更多维护本社区的秩序和本社区成员的利益,一定更多维护以父子兄弟关系的组织制度框架,一定更多维护族权、父权和夫权。具体说来,即便本社区成员行为显然违轨,但只要不是严重危及本社区秩序,这个监督制裁机制就更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当本社区成员和外人的行为同时违规之际,或当本社区核心制度的构成者即男性与附着者即女性,或尊贵者(父、兄或丈夫)与卑贱者(子、弟或妻),行为同时违规之际,这个监督制裁机制总是趋于以牺牲后者的利益来维护本社区的秩序利益以及前者的利益。这种区别对待或歧视最集中最典型地表现在男女关系上。
- 原标题:苏力|齐家:男女有别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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