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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清:土地与工业化视野下的改革开放四十年
关键字: 解决三农问题农民城市化工业化农村土地政策中国社会问题土地 工业化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对中国这样体量的国家来说,它不可能只满足于“世界工厂”,不可能只停留在中低端制造业,产业升级是它的必然选择。然而对于后发国家而言,要想取得产业突破,除了人口规模、国内市场等基本条件之外,还需要几个条件:
第一,要有国家的保驾护航;
第二,要有高瞻远瞩的企业家。凡是高瞻远瞩的企业家,比如路风在《光变》中写的京东方的王东生,都有家国情怀。他当然知道企业要盈利,但他也知道企业承担着民族工业崛起的使命,民族工业崛起背后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使命,这样的使命感,让他们可以看准目标不动摇。即使他们失败了,也是情有可原的,他们毕竟是为民族复兴在进行艰难的探索;
第三,要有学习能力。光引进技术是不够的,必须要有自主的研发团队,在引进技术之后对技术进行吸收消化,经过多次失败,取得突破,把竞争对手淘汰出去。比如京东方今天在柔性屏领域取得的突破,据路风在《光变》中的描述,京东方连续多年也都只能砸钱,先后砸了一千多亿进去,形成七八条生产线,技术突破到了某个临界点,就挤进了高端市场。
京东方110英寸8k超高清电视机屏幕,售价已过百万(图/东方IC)
到目前来说,中国仍然是最有希望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有空前广大的内部市场,这个市场随着人均购买力的提高而不断扩大,天然有吸收高端产品的能力,这为中国制造从中低端迈向中高端预设了一个内部条件。
当然,光有这样的条件还不够,转型升级的确需要国家意志的保障以及企业家的自主精神。京东方搞探索时,所有媒体都冷嘲热讽,是因为当时整个经济学被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占领,只接受短期财务收益的逻辑,并把产业和民族相剥离。这也是GDP取代GNP成为评价标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GNP讲国民,GDP讲国内。现在有些人说,不要提什么内资外资,只要在国内,都是我们的资本。这是彻底把经济行为去价值化、去民族化,只有经济没有政治,把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竞争给忘了,也把近代百年的惨痛经验给忘了。
总的来说,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与我们的土地制度有着密切关系。因而,在“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要想复制我们的发展模式,笔者看还是很难,这些国家普遍不具备我们这样的土地制度。
笔者去过印度两次,深刻体会到,印度人很清楚自己的基础设施很差,应该向中国学习,但很难学。莫迪的土地改革失败了,征地困难,基础设施建设就很难开展。印度的广大农民被束缚在农村,要解放他们,就需要工业化。然而,2008年以后,中国的大发展基本堵住了印度工业化的路,印度不可能生产出替代中国制造的工业产品。世界市场已经要饱和了,想把中国产品挤出世界市场谈何容易。此外,印度的气候炎热,宗教问题突出;印度的劳动者的工资虽低,但劳动力使用的效率和强度都远不及中国。这些都导致印度转型很困难。
三、中国的土地制度为农民提供了基础性的生活保障
土地制度是理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的重要视角;但是,中国这种土地制度下的征地成本的降低,并不是没有负面效应的。
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大量低补偿地征用农民的承包地,这对工业发展来说当然是好事,但失地农民也有得不到补偿的现象,激发了社会矛盾。
此外,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性太高。在这样的模式下,一个地方如果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成功,资本和人员的大规模聚集就会导致周边地价上升,从而带动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的建设,最终由进城人员来购买比较贵的住房。地方政府虽然从工业批租中亏了钱,却能从商业批租中把钱赚回来。如果这个循环完成了,经济发展就是健康的。如果招商引资失败,大量房子造好了,就会成为鬼城。就中国(尤其是沿海地区)的发展历程而言,这种发展模式是非常曲折的。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
烂尾楼(图/东方IC)
首先,土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增强了农民对征地损失的消化能力。
随着工业化不断扩大内部市场,失地农民转向城市工商业就业,经济收入实现了极大改善。有些农民还抓住机会成为了企业家。因此,农民虽然有牢骚,但并没有普遍出现群体性抗议事件。个别的抗议事件往往都是因为土地补偿款分配不均——乌坎事件就是如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们的转型为什么相对较为平稳。
另外,地方政府在财政充足之后,对农民的补偿力度也逐渐加大。事实上,地方政府有时并不按照法律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农民,而是根据自身财力,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在江浙一带与某些发达地区,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房换房”、“耕地换保障”的实践。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民房屋,以等面积或是更高的比例形式给予农民新房,视面积不等,农民有可能获得几套房子作为补偿。对征收耕地的,作为补偿,政府将失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在上海,农民耕地被征收后,可视情况或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或者是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
因而我们可以说,一方面,中国的工业化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嫁给了农民;另一方面,中国的工业化成果,又通过很多途径反哺了农民的损失,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
其次,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线。
现有的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集体所有,农户承包,流转之后适度规模经营。按规定,农民的土地有四种类型:林地,耕地,宅基地以及属于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在这其中,最被密切关注的是宅基地问题。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出租,但不能买卖、不能抵押。立法意图是明显的: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农民工,他们是很难完成城市化的一批人,万一他们在城市失业,他不能失房又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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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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