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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刘洋:清代民间为何频现“一妻多夫”?
妇女选择“典雇”与人,一般程序是由媒人见证,双方订立典契,约定身价银和典期,妇女暂时与夫家结束关系,嫁到典主家,出典者由此获得一笔钱财以养活自己或者自己的子女。庄应氏因为丈夫已死,子女无人照管,因此选择“典与人为妻”获得一笔身价银。庄应氏并不希望与夫家完全断绝关系,因为若选择改嫁的话,庄应氏就失去了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这对于一位母亲而言,显然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
因此庄应氏约定十年后仍回前夫家,只是暂时嫁到施淦友家。无奈施淦友亦十分贫穷,庄应氏就想私自回到前夫家中,这对于施淦友而言显然难以接受。因为在他看来,既然已经出钱将其典雇作为妻子,庄应氏就不应私自回到前夫家中,将庄应氏视为自己的所有物,这种心态恰如前述苏成捷所认为的近乎将妇女视为土地的心态。然而妇女并非土地,其内心情感以及与夫家的关系亦非说断就断,在此种困境中,庄应氏最终丧命。
这种将妇女视为男子附属物心态的另一种表现,就是买卖双方为妇女的身价银争执不休,甚至由此闹出命案。此类案件就如土地买卖引发命案一样,双方在价银数额问题上互不相让。妇女可以像土地一样典雇与人,男子在意身价银甚于妇女处境本身。以下两个案件均是由“典雇妻女”身价银争执引发命案。
金潮福籍贯是海宁州,当时在四川生理,娶妻于氏,生有两女。道光十一年(1831)的时候,金回到杭州,但是他的妻子女儿仍然在四川。这年的十一月,金潮福凭靠不知情的媒人陈氏作媒,娶了孀妇朱氏为妻。十二年的十月金仍然要回四川,朱氏无人收管,托徐氏为媒,议定十年为满,身价洋钱二十圆,立有典契。徐玉燕付过洋钱六圆,尚欠钱十四圆,金潮福屡次讨要都没有给,于是在道光十三年的五月初九黄昏时分,邀同徐玉燕相认识的徐老大,金潮福与徐玉燕混骂,用刀将徐扎死。
朱氏供:“妇人先嫁董在玉为妻,董死后又嫁给了金潮福为妻,金先在四川生理,娶有妻室,寄居四川,道光十二年金仍然要回到四川生理,就把妇人典与徐为妻,徐氏为媒,立有典契,说定十年为满,身价洋钱二十圆,同妇人一同寄居在别人家。十三年的五月初九,妇人闻到吵架声就出来看,看到金潮福已经把徐有玉戳倒在地,妇人把徐扶起到床上,不料徐有玉就死了。”金潮福用刀戳伤徐玉燕身死,法律判决“应如该抚所题,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并绞监候”,媒人“徐氏知情应照嫁娶违例,媒人知情减一等,杖七十,照例收赎”。朱氏则照律离异归宗。
光绪十九年(1893)二月间,江云生因为患病没有钱医治,就自愿把妻子典与叶锡其为妻,当时付钱三圆,把妻子领回家过门,并且约定十年正月付清。江云生因典卖妻价与叶锡其发生口角,叶锡其被江云生用刀砍伤身死。法律判决江徐氏应归宗,由亲属家领回,典价洋银照追入官。
以上两个案例皆反映了妇女在“典妻”交易中的被动和从属地位。在前一个案例中,金潮福并非由于贫困,而是其娶多妻的行为不合“礼义”,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当他要回到川地,就将后娶的朱氏出典。
滋贺秀三已经指出,传统中国婚姻关于妻之名分是独占的、排他的,法律禁止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的妻子:“夫与妻被一对一对应比喻为日与月、天与地。法律也处罚有妻而又娶者,并且认为后婚无效。”无论金潮福选择将朱氏典出还是直接“卖休”,都意味着金潮福将朱氏视为自己的附属之物:当其回到生理之地时,他可以选择将朱氏典出,以此获得一笔钱财;当他再回来时,又同样可以用钱财将朱氏赎回;金潮福又因身价银而起争执,其在意身价银甚于对朱氏的处境。
网络资料图
在后一个案例中,男子因为无钱医治疾病,就将妻子视为财产而出卖,以此获得一笔钱财,后又因为身价银而酿成命案。无论怎样,在“典妻”关系中,男子将妇女视为从属物品的心态都较为明显。
对于身处贫困处境中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其生存境遇更为艰难。妇女无法像男子那样外出佣工,又没有足以维持生存的土地,在此种困境之下,或许身体是唯一可以出卖的“财产”。对于那些因贫困而娶妻困难的底层男子,妇女的生育功能可以将其家族延续。
法律和意识形态强化了身处底层的妇女自身将其视为男子之附属物的观点。法律关于婚姻中的妇女地位的规定,可以看到“夫权”的强势,妇女在此种情境下,反倒将那种视妇女为男性的附属物的观点作为理所当然。从朱氏的供词中以及这两件案件中妇女均同意被典的做法,可以看到妇女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强化了那种将其视为附属的观点:“就把妇人典与徐为妻,徐氏为媒,立有典契,说定十年为满,身价洋钱二十圆。”这种不合理,对于身处当时情境中的参与者似乎一切自然而然:有关“礼义”贞节的意识形态塑造了“顺从的妇女”,妇女以听从丈夫的安排为“美德”;妇女被排除在经济事务和公共事务之外,妇女的职责主要限于家庭空间,妇女的家庭责任服务于整个家庭经济活动。当整个家庭因为贫困而无法生存,丈夫就将妇女视为“物品”令其流通,那些长期顺从的女子即会听从丈夫安排。
刑科题本中对违犯“礼义”的“典妻”或“卖休”行为,皆依照律例判决。以上两个案例均显示法律强制妇女“离异”,严格比照律例规定。对于朱氏,法律则要求“离异归宗”,不会考虑到朱氏归宗后的现实困境。同样,对于江徐氏亦是如此,要求亲属领回。
若妇女父母双亡,无家可归,情形会相对复杂。法律对妇女的判决,一是官府作为卖方,将妇女交由官媒嫁卖,财礼银入官;或者由前夫、后夫一方领回,不过这也并非出于对妇女弱势境遇的关怀,仍然是首先考虑到“礼义”,因为担心妇女再次改嫁。
道光十二年(1832),张氏因前夫死后不愿意守寡,自愿改嫁,嫁给颜恭钲。但是张又嫌弃颜贫困,于是回到母亲族家居住,颜多次接其回家均不回,于是颜将其卖休给瞿式练。族人颜恭前遇到颜恭钲,斥责其不该卖休,有辱祖人脸面。二者发生争吵,颜恭前失手用刀砍死了颜恭钲。张氏则“合依用财买休卖休本妇杖一百律,杖一百,系妇人照律收赎”。法律考虑到“张氏父母俱亡,无宗可归,若断令离异,势必复行改嫁”,最后“仍令后夫瞿式练领回”。
强制“离异”后,妇女为生存有可能选择再次改嫁,这与清代鼓励妇女守节重视“礼义”的理念不合,因此会判令由前夫或后夫一方领回。尽管法律实践对现实有所适应和妥协,但并非出于对妇女现实境遇的考虑,仍然着重考虑的是“礼义”。
【本文摘自赵刘洋著《妇女、家庭与法律实践:清代以来的法律社会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10月。】
- 原标题:清代的“典雇”妇女:“礼义”与贫困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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