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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有瑕疵的证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很多证据即便有了一些瑕疵,也是可以适用“瑕疵证据补正(补强)规则”的,例如刑诉司法解释86条、90条就分别规定物证调取无签名的可以补正、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可以解释原因进行补正等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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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男孩刘学州自杀,只骂网暴者就够了?
只有快,只有多用吸引人的词,才能获得流量、才能获得利益!“寻亲少年刘学州的遗书里,写满了被‘谋杀’的细节”、“一个15岁的男孩,被大而黑心的媒体给活活逼死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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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刘鑫被判赔69.6万元,这够吗?
很多朋友很诧异,证据都明确表明的损失已经有124万多的情况下,法院才酌定支持了49.6万元,这还能叫判的多?……真正体现法院的一大突破的还不在这,而在那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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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娅口中的“税收筹划”,能算“合理避税”吗?
当你总收入固定,在不增加总支出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变换收入的性质就能实现税收的变化,这种行为真的合理吗?已经通过一层公司收支计算之后真正落到个人的最终收入,再走一次个独,为什么很多人能理所当然心安理得地自我“心理建设”:这是合理避税?[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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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逃税补缴就行,刘晓庆会怎么想?
一个偷逃税款7100余万只需要补缴即可,另一个才667万余元(没有考虑购买力等因素),却要一人坐牢、一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年多。前后两起事件的强烈反差对比,使得网民们反应十分强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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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微博高管涉嫌受贿,他一定会坐牢吗?
内部反腐一直是现在一些大型非公企业重点关注的领域。如果关心这些企业的新闻,我们经常会看到,从高法高检离职的法官、检察官入职阿里或者腾讯这样的大手企业的消息,而类似这样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报道更是层出不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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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致人自杀,如何定罪量刑?
绵竹市人民法院不仅较为详细地发布了法院所认定的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还就该侮辱罪案进行说明,尤其对为何定侮辱罪展开详细解释。但很多网民质疑判刑过轻。可从几个角度回应这一问题:一,在侮辱罪罪名下,这样的量刑是否过轻?二,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更高罪名可适用的空间?三,被追责对象是否全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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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人命只值32元?情况可能更糟
网民之所以骂声一片,是他们误以为百香果女孩的死只获得了32元的赔偿,但其实现实更为残忍,被害者家属从报道来看目前似乎一分赔偿都还没拿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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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代孕,打了哪些法律擦边球?
在我国,至少目前代孕是非法的。但是,这种非法依据中的“法”却又显得不那么强硬!一个部委颁布的“管理办法”究竟能不能叫“法”,以及就算叫“法”,这个“法”到底能有多大的“能耐”,确实是会让人心中犯嘀咕的疑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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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能拖这么久才道歉?没有编剧联名抵制,就治不了他们?
对于拒不赔礼道歉的,法院不应直接代其在报纸媒体上公开判决内容进行道歉,而是应当考虑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强化对判决的执行。试想,于正坐着长途大巴去参加《我就是演员》,让其他学员导师等他录制的场景,本身就足以支撑起他的下一部电视剧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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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需要换一种“教育”,这种教育叫“刑罚”
“你女儿失去的只是一条命,我儿子失去的可是二十年青春啊!”为什么我们总是关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的矫正与教育,而不重视确定的实定法所应当带来的事前教育呢?家庭法治教育不足所带成的后果,为什么需要被害者以及社会来帮着一起承受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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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鲍毓明被驱逐出境,但这事还没完
诚然,仅就本事件而言,鲍某某本身不值得同情,但这能够成为免除或者减轻诬告者韩某某惩罚的理由吗?这就好比我们经常反向举的例子:难道卖淫女在终止性交易后被强奸就不是强奸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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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家赔偿能到位,却鲜见对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
倘若最终所有的追责都走向内部处理、党内或者行政处罚,流于“记个大过、罚俸三月、要不再来个取消年底三八红旗手评选”这种无足轻重的处罚的话,可能真的很难以从根本上震慑住办案人员的将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冲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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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老牌坊被撞,以刑事来立案是不是太重了?
武大老牌坊被撞一案,从现有状况的分析来看,没有提前设置明显的限高提示杆(牌),且也没有明显的信息,能够让人一目了然地知道这是省级以上文物。在此前提下,苛责泥罐车司机“过失”以及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违法性”似乎都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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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首就可以免死,那刑法学的初心何在?
刑事处罚的做出是一个多变量方程,学者确实可以使用控制变量法来单独寻找自首可能带来的不同效果。但一旦进入到具体实践时,单一自首的效果到底应该如何体现就必须要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要素来进行综合考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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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连续减刑9次,合法就合理吗?
郭某因故意杀人罪从无期徒刑连续减刑9次,仅从法律法规的准用上来说,这9次减刑都没有问题。但中间那7次减刑,基本相当的间隔时长、基本相当的减刑幅度,这种擦着法律要求下限的规律性减刑行为仍然给民众一种很强烈的不合理的心理暗示。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