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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我们对偷拍行为的惩罚,轻了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据媒体2月22日报道,“安徽省五河县男子偷拍隔壁房间未成年女孩隐私部位,并将照片和视频截图配上侮辱性色情文字及女孩的身份信息,上传至色情网站。该男子因涉嫌侮辱罪被公诉。”
当下看到这类新闻,读者心中估计早已不再大惊小怪。
不可否认,科技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和改善,但同时也把我们推入一个“无机不在”、“无孔不入”的时代。
超微型摄像机(针孔摄像头)早已在某宝和某多等网络平台上随处可见,我们几乎无法统计有多少隐秘的“眼睛”躲在我们想不到的地方偷偷地“观察”着我们。
当你在学校操场散步,当你在公共厕所解决生理需求,当你在出租房里洗澡,当你在酒店房间脱下衣服,当你在商场试衣间试穿心仪的衣服,你都可能正被他人隔着屏幕注视。
前段时间,不少高校就陆续曝出学生偷拍的丑闻。依据媒体报道统计,从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半年时间内就曝光了8起高校偷拍事件。
比如2021年12月1日,西安外国语大学发布《情况通报》:11月18日,该校学生李某某在女厕所偷拍被当场抓获,学校配合公安机关立即依规开展调查取证。29日,学校依据学生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给予李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我们难以不相信,在这之外还有更多隐秘的“眼睛”未被察觉或未被抓获。
偷拍不是一件“小事”
偷拍,顾名思义,是在他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拍下他人行为或身体部位的行为。
偷拍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公共场合偷拍,比如某些人在公共场合有不雅举动,旁边有人偷拍并上传到网络上;另一种是在私密场景偷拍,比如某女在某服装店试衣间试衣服,店主利用隐蔽安装的针孔摄像头偷拍。前者侵犯的主要是肖像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隐私权。
无论偷拍者的出发点是何种“高尚的艺术”理由,表现的是何种“美好的内容”,都不能使其偷拍行为正当化,都是违法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后者尤为不能容忍,因为与性有关的隐私是个人隐私的核心,对于维护每个人的社会形象、身份地位和人格尊严非常重要。用网络流行语来表述,就是它关系到一个人可不可能“社死”(社会性死亡)。
“二次伤害”是被偷拍者几乎无法逃过的精神摧残和心理打击。台湾璩美凤性爱录像带曝光后,璩美凤就说过:
“在VCD这事情之后,只要我出门,就会被这个社会指指点点……让我感觉好像在社会的目光中现场被剥光衣服,时时刻刻被进行活体解剖,好像在大太阳下,众目睽睽中,再度被赤裸强奸。”
现有法律对偷拍行为的惩罚偏轻
偷拍已像新冠病毒一样,让我们唯恐避之不及,并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痛苦。而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更为残酷的现实是,我们拿“偷拍”没有太多办法。
在上述高校偷拍事件中,偷拍学生得到的处理大多是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与给被偷拍者造成的可能“社死”的伤害相比,对偷拍者的惩罚无疑是轻了的。
难道我们只能施以这样软弱的惩罚和无力的保护吗?依据现行法律,好像是的。
从民事责任上看,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
从行政责任上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刑事责任上看,依据《刑法》的规定,偷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私密信息的刑事法律保护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间接保护”:如果仅限于偷拍行为本身,偷拍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和行政上的,不构成犯罪,对其惩罚较轻;只有偷拍行为附带了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和传播甚至传播牟利的行为,刑法才认为是犯罪,才施以刑事惩罚,而且惩罚力度也不高。
实际上,随着技术的发展,偷拍已不再需要专用器材,只需要手机和家用摄像头这些非窃照专用器材就可以。所以,偷拍者只要不用窃照专用器材,也不将偷拍视频、照片对外传播,关起门来“自娱自乐”,其行为就很难触犯刑律。
偷拍的违法成本越低,实施的可能性就越大,偷拍行为越泛滥,通过刑法预防犯罪风险的难度就越大,甚至可能刺激某些人“窥私欲”的无限放大,形成包括偷拍并贩卖、偷装摄像头并出售摄像头的观看权、破解并控制他人摄像头等在内的私密信息黑色产业链,并推动黑色产业链的不断升级。
最后,可能造成像“韩国N号房事件”这样强行逼迫他人拍摄淫秽照片、视频并利用社交网络传播、贩卖的恶性犯罪,使“偷拍偷售”变成“明拍偷售”,危及社会基本价值观,突破社会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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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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