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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龑:为什么美国控枪难?看完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关键字: 拉斯维加斯拉斯维加斯枪击案美国控枪枪支泛滥Heller案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在美国,人们对枪支呈矛盾心态,一方面,在这个“以自由立国”的国家中流通着约2亿支枪,并且每年约有2万人丧生于枪支暴力之下,受伤的人数更是不可计数;另一方面,不论枪支问题引发了多少流血事件、浪费了多少社会成本,美国人似乎对枪支一往情深。在2012年美国大选辩论中,主张枪支管理的民主党候选人奥巴马却异常谨慎。在围绕枪支问题近9分钟的辩论中,奥巴马大打教育牌,强调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对改变暴力倾向的重要性,对枪支管理法案却言语不详,仅仅提到限制进攻性武器问题。主张枪支权利的共和党候选人罗姆尼却直言不赞同增加新的枪支管理法案——换句话说,即便枪支暴力问题已经是全民共识,但只要在枪支管理上多行一步,就会失去大量选票。
面对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为什么无法禁枪?甚至在总统大选中罗姆尼能咄咄逼人地表示不赞同增加枪支管理法案?这一切皆源自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和美国最高法院在2008年与2010年的两个案件中对该修正案的解释。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保障一个邦的自由,必需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不得干涉人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正因为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人民拥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枪支作为显然的武器在美国自然无法全面禁止,而只能给予管理。而任何枪支管理法案,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对上述权利的限制。因此,在理论上,任何枪支管理法案都需要经过第二修正案的审查。
美国最高法院先在2008年的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案(以下简称Heller案)中判决“公民只要基于合法目的,就享有第二修正案规定的‘携带和持有武器’的权利”。又在2010年的McDonald v. Chicago案(以下简称McDonald案)中判决“将Heller案对第二修正案的解释运用于各州”。无疑,这两个判决对美国联邦及各州既有的枪支管理法案有着极大的限制作用,在这两个判决之后,奥巴马在大选辩论中对枪支管理问题含糊其辞就不难理解了。
根据托依布纳的理论,“现代社会所发生的事情就是专家语言的增长……不同的沟通系统以不同的方式把世界编码”。就枪支暴力问题而言,政治科学界、历史学界、社会学界以及法学界各有自己的话语,作为一篇法学论文,我将重点研究美国社会枪支暴力问题背后的法律(宪法)问题: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就来分析Heller案。
Heller案与McDonald案
一、案件背景与诉讼过程
截至2008年,美国最高法院自1939年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以下简称Miller案)以来再未就第二修正案问题进行判决。美国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肯定了旨在管理与民兵训练无关、且为进攻性武器的相关枪支管理法案的合宪性。因此,在1939年至2008年近70年的时间里,随着美国枪支暴力问题的日益凸显,美国联邦及各州出台了大量枪支管理法案。但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美国拥枪派和保守派团体开始质疑枪支管理法案的合宪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项:
里根时代的时任联邦司法部长米斯出具的原旨主义解释模式手册中就说明过第二修正案的“个人主义”解释问题,1997年托马斯大法官在Printz v. United States案的协同意见中也表示“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个人的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斯卡利亚大法官在其出版于1998年的演讲中也有类似的表达。以及2000年美国大选小布什的胜出。有资料显示,2000年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其出生的田纳西州、及肯塔基,西弗吉尼亚等州败选就是因为其所持的枪支管理立场。另外,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庭在2001年的Emerson案中,出人意料地采用了“个人主义”的解释方法。小布什上台,其总检察长约翰·阿什克罗夫斯特上任时的日程表中就包括改变司法部门对第二修正案的立场,其中由OLC负责撰写的长达106页的第二修正案备忘录,为第二修正案的个人主义解释立场提供了官方的完整理论表述。
里根时代
Heller案则是自80年代末挑战枪支管理法案的最高峰。早在2002年,卡托研究所宪法专家罗伯特·列维(Robert A. Levy)就针对哥伦比亚特区枪支管理法案开始招募志愿者组织诉讼。在2004年OLC备忘录出台后,Heller案被正式提交到联邦地区法院。Heller案案情并不复杂,哥伦比亚特区的枪支管理法案非常严格,尤其是在对手枪的管理上,其规定了除执法人员以及在本法颁布之前(1976年)就拥有手枪者,其余人士一律禁止持有手枪。本案被告Dick Heller因家住犯罪高发区,于是以在家中自卫为由,提出申请持有手枪。在遭拒后,向法院起诉,寻求第二修正案的保护。
对美国最高法院来说,这将是自1791年第二修正案颁布以来,第一次有机会直接解释第二修正案的适用范围。最高法院五位保守派大法官以微弱多数判决哥伦比亚特区的枪支管理法案违宪。法院判决书由原旨主义旗手之一的斯卡利亚大法官撰写,四位自由派大法官中,斯蒂文森和布雷耶大法官出具了异议意见。三份判决书合在一起长达120余页,其本身就是关于第二修正案解释问题的精彩论证。下面,我们就进入判决本身。
斯卡利亚大法官
二、三份判决书
1. 斯卡利亚的判决——原旨主义与作为“个人权利”的持枪权
就Heller案,九位大法官都将第二修正案的前款——保障一个邦的自由,必需有一支管理良好的民兵——标记为“序言条款”,将后款——不得干涉人民持有、携带武器的权利——标记为“操作条款”。从而,对第二修正案而言,九位大法官一致赞成其宪法解释问题即为“序言条款”与“操作条款”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序言条款”是否限制“操作条款”的使用范围。对斯卡利亚等五位保守派大法官来说,他们认为不限制,第二修正案不仅仅保护民兵组织的权利,只要公民凭合法目的(Heller是以自卫为目的在家持枪)就拥有第二修正案保护的“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斯卡利亚在继承第二修正案“序言与操作”的文本结构之后,就阐明自己的解释方法,他主张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应当忠实于宪法被颁布时的一般理解,宪文文本的单词和词组的含义应当是被颁布时的普通和正常的含义。他据此认为:“序言条款”仅仅宣布了第二修正案的目的,但不能限制或扩大“操作条款”的范围。在这一原则下,斯卡利亚展开了对宪法文本的分析。他首先解释的是“操作条款”,将同一时代的1787宪法和《权利法案》诸条款中的相似词组,如“The People”、“Right”“Keep and Bear Arms”,采用查阅当时字典的这样极端的方法,在文本上确证这些词组在当时的用法无一例外的涉及到“个人权利”,而无须与民兵服役相联系。
显然,斯卡利亚是以一种反历史的方式——查阅当时字典——来回溯历史,其论证是抽离了任何历史语境的纯文本分析。斯蒂文森在其异议意见中就举出了大量的论据来论证,即使是在第二修正案颁布时期,公民持枪的权利就被限制在民兵中。但是斯卡利亚的回应特别简单,例如,针对斯蒂文森指出“携带武器(keep arms)”在当时经常被用于关于民兵的文本中时,斯卡利亚指出,“某一词组被经常地用于一个特定的文本中不代表就被限制在这一特定的文本中使用,我也能找出相当的资源来佐证该词组被用在非民兵文本中的情况。”这一情况当然是大量存在的,因为在美国建国初期,除了联邦,各州亦有各自的宪法与权利法案,其中宾夕法尼亚、佛蒙特、北卡罗纳和马赛诸萨各州的类似宪法条款中就明确表示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用于“the defence of themselves”或“common defence”。当然纽约、弗吉尼亚等州的相似条款则明确持枪权与民兵之间的关系。
在文本上确证了“操作条款”的含义无须限制在民兵之后,斯卡利亚策略性地回溯英国权利法案的颁布历史,因为英国权利法案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他通过这段历史的回顾乃是为了证明公民持枪的权利是先在于宪法的事实,进一步的剥离了其与民兵的关系。这样他就顺理成章的将“序言条款”和“操作条款”剥离开来,“序言条款宣布的目的是防止民兵被取消,但是民兵并不是美国唯一的先在价值,序言条款也没有宣布民兵就重要于自卫和打猎。”至此“操作条款”独立出来,公民拥有和携带枪支的权利没有“序言条款”的限制,保护的当然就是个人权利。
- 原标题:为什么控枪难?——Heller案与作为“枪支条款”的第二修正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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