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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对房地产业改革的再思考
关键字: 中国房价中国房市黄小虎清华讲座中国房价走势中国房地产业二、问题分析:关键是要把房子的居住功能和投资功能区分开
(1)主要观点:
房子同时具有消费属性和投资属性,且后者往往出现投机行为。投资和投机不易区分,简单来看,可以将投资理解为用自己的钱,而投机是用借贷来的钱。
我们现行住房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大量的住房需求与少部分人的投资/投机需求不可分割的混同在一起,使得房地产商成为卖方市场,并造成房市里“穷人补贴富人”的情况。
对于不同的购房需求应区别对待,且应有专门的制度安排。收入最低人群是由政府解决,工薪阶层是以非营利的住房合作社来解决。这些房子可以按规定的程序流转,但不允许上市自由交易。换句话说,其只能用于满足消费需求,不能用于投资、投机需求。这些房子占比50%,而其他50%房子源于开发商。由此,投资、投机人自己也便承担市场风险。
我国1998年房改后,相关部门对产权的理解不全面。片面强调所有权而忽略使用权、租赁权。多数家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可能拥有一套住房,房价高低变化对多数家庭而言并没有实际意义。对这些家庭来说,居住权才是核心,所有权并不是非常重要。他们并不会因为房价高而卖房,也不会因为房价低而无房住。
也正因为此,不允许上市才能保证房子的居住功能不会异化。但我们的政策规定,5年以后可以上市。这一规定就保证经济适用房很难保持原状而不会沦为投资/投机工具。所以经济适用房的失败,原因就在这。再后来,推出共有产权房,依然是允许5年后上市。这些政策都表明相关部门对产权的认识存在偏差。
三、解决问题:进一步改革措施
(1)主要观点
住建部领导曾经说过,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路径就是“住房+保障”。这个说法不算错,但我认为却失之笼统。因为“住房+保障”下有很多实现路径。新加坡85%的人住政府提供的房屋,15%住开发商的高档住房;美国政府补贴房地美(Freddie Mac)、房利美(Fannie Mae)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低息贷款买房,这也是“住房+保障”;西欧鼓励合作社建房,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这也是既有市场,也有住房。
美国政府为企业房利美提供补贴
上述不同模式虽然存在差异,但其共性都是对不同收入人群实施不同的收入政策。
新加坡模式好,但我们当前财力可能难以承受;美国模式保障的程度弱一点。相较而言,北欧模式更值得借鉴,但具体的力度也不能照搬。
(2)改革建议
穷人由政府提供廉租房;大多数中等人群的购买力从开发商分离出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建房模式(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但不允许上市;富人由开发商满足房屋需求。
详述:
穷人由政府提供廉租房。廉租房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于政府,但居住权受法律保护。事实上,即使是廉租房,也是有市场的。租金不能低于准成本(建筑+维修)。通过这样方式,政府成本可以收回,然后再建房。另一方面,从公平角度出发,租金不能高于居民收入的30%-40%。房租太高,穷人收入低,其他方面的收入便会受影响。因此享受廉租房的劳动者要对其收入水平有所了解。
同时,还应测算享受廉租房人口的比例,我认为10%左右为宜。廉租房人口比例如果太高,政府财政负担也会变重。政府允许保障房5年后上市的原因仍然来自于财政压力,政府从市场借贷资金来修建廉租房,但市场借贷成本太高,政府就不得不允许5年后上市。为了避免政府负担过重,建议政府只管廉租房。管太多,政府承担不了;且后期的维修、退出等工作量也不小。为了完成这些工作,会进一步导致机构臃肿和寻租。
大多数中等人群的购买力从开发商分离出来,发展多种形式的建房模式(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但不允许上市。对于这部分建房,政府给予土地、税收优惠。这一部分住房,大力发展住房合作社,是重要的改革措施。
以我国目前的政府实力,政府难以给合作社以直接的资金支持,但土地、税收方面可以给予优惠。合作社的另一好处是灵活度高,可以按需订供(社员收入水平高,可以建高档住房;社员收入水平低,可以建小住房),不会产生开发商的闲置浪费问题。政府从共有产权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中退出。
年收入在数百万以上的富人在全国人口比例不会超过5%,在城市人口比例中可能10%。除此之外,中产阶级的高级白领,身价数千万也为数不少,他们也有条件购买高档商品房,且还有余力购买商品房投资保值。这部分人口可能约占20%。加在一起大约30%的人口是开发商的服务对象。
综上,10%穷人由政府负担,30%富人由开发商满足需求,60%百姓通过共有产权或公共租赁房提供(不允许上市)。
以上是对80年代末90年代初改革的回归。有人将其称为“双轨制”,对此我认为,双轨制不能全部满足需求,而应该是“三轨制”,需要加一条是“住房合作社”制度。
四、制度创新:住宅合作经济
(1)主要观点:
发展住宅合作经济有充分的理论意义,也有长期的实践积累,且发展住宅合作经济不需要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
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苏星早在1957年《论房租和住宅问题》就提出了相应建议。1987年他就提出了发展多种城市所有制结构的观点,肯定了住宅合作经济的意义。
住宅合作经济有长期的实践积累。上个世纪40、50年代,英国、丹麦的住宅合作社兴起后,波及至其他欧洲地区。我们国家,80、90年代住宅合作社曾经也有广泛发展。天津市蓟县、昆明市、北京大兴县等都兴建了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合作社。而且,它有完善的管理方式,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住宅合作社的管理和开发商类似,但房子建好后不对市场出售,只是出租给社员,没有任何利润。如果社员退出,按照折旧价向合作社出售,并再次租给新的社员。
- 原标题:黄小虎:对房地产业改革的再思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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