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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周:陕西产妇坠楼事件真正的悲哀在于医院怎么做都是错的
关键字: 榆林产妇跳楼榆林产妇丈夫榆林一院产妇坠楼陕西产妇坠亡2 为什么非要家属签字?
其实,“家属签字”的本质,仍然是对患者接收治疗“自主权”的尊重。根据法理,患者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有权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决定自己是否接收治疗、接收何种治疗。医生要做的,只是应患者请求,“被动”地开展治疗、并按照谨慎尽职原则提出治疗建议。医生决不能擅自决定为患者进行手术、摘除器官或切除病变部位等。
除法理论证之外,患者自主权的保护,也能有效防止一种风险:即医生利用身份和治疗便利,擅自决定对患者进行不当治疗,从而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例如,以某种借口随意摘取患者器官;为获取高额诊疗费或其他收入,随意“小病大治”等。不难想见这条法律原则,在医疗环境恶化、医患关系紧张的中国,具有特别意义。
问题又来了,患者如果无法行使“自主权”怎么办?比如行人被车撞伤昏迷;年迈患者本就失去思维能力;婴幼儿和植物人等。而且,即便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具有独立思维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术中被麻醉和术后昏迷呢?危急情况可是随时会发生的,单纯依赖患者来决定显然不现实。所以,世界各国的医疗法规几乎都规定了两点:其一,医疗行为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其二,患者无法表达意思时,由其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表达。我国《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类似明确规定。
但在我国,除了患者“无法行使自主权”之外,还存在两方面突出情况:
一是患者“不恰当行使自主权”。例如女大学生到地下诊所接受手术卖卵、男大学生为了一笔巨款甘愿卖肾,甚至一些患者由于自身思维能力和认识水平不足(特别是在患病状态下,虽有意识,却难以确保清醒理智),难以做出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决定。在我国医疗环境较为混乱的现状下,也不排除一些无良医生,为获取高昂诊疗费而刻意夸大病情、引诱患者接受不合理医疗行为的情况。
魏则西父母
二是我国医患纠纷频发的客观实际。中国人家族观念太重、独立意识不强,类似于剖宫产、绝育等手术往往涉及到“家族利益”,个人安危对家庭影响也甚于西方国家。患者手术治疗后,一旦出现任何不利后果,哪怕经过患者本人签字同意,也极可能引发家属不满乃至挑起严重纠纷。在患者家属明确反对某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医院强行实施该方案的风险极大。
或许恰恰是考虑到这两方面因素,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保留了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就为“患者同意”上了双保险,也起到了防范医患纠纷的作用。
必须承认的是,这项规定虽然合乎“国情”,却留下了立法漏洞,即患者个人意愿与家属意愿不一致时,究竟应该如何处置?本次产妇坠楼事件,悲剧之所以发生,原因恰恰在这里。立法者并没有想到,有的病患家属会置医生建议和患者诉求于不顾,固执己见、拒绝让步。
但无论如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效力虽然低于《侵权责任法》,但两者却并不矛盾,前者只是对后者的具体规定,按照“具体法”优先于“一般法”的效力原则,榆林一院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持续对患者家属进行说服工作、同时对患者进行必要诊疗服务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更何况,坠楼产妇生前虽然痛苦,却也没有达到自身和胎儿生命安全受到直接威胁的程度(这是本案与10年前的肖志军案件本质区别)。若依现有证据判断,导致产妇坠楼的,更有可能是她对于丈夫漠视自己痛苦的绝望情绪。借用网友的一句话:“如果产妇是对医疗机构失望,会寻求家人帮助,继续要求进行剖宫产;如果产妇是对家人失望,那么她实际上已经无路可走,跳楼的极端举动也就可以理解了。”
概括一下公周的观点: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虽然存在立法漏洞,但仍然合法有效,医院遵循其规定是正确的;
产妇跳楼,并非因为医院拒绝给予手术,而很可能是无法与家人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的情绪失控。
医院和医护人员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 原标题:陕西产妇坠楼 | 真正的悲哀在于:医院怎么做都是错的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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