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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彤:琵琶半遮的司法腐败
关键字: 司法腐败司法公正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财产申报法官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个悖论:绝大部分公正(合法)的司法产品并没有获得同样高的正面评价。公信力如果也有指数,那么它并没有达到公正指数那么高。
悖论的产生原因有很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高、媒体的不当渲染、专业判断的“冷酷”等等都是原因,然而其中最重要的恐怕还是附在公正产品中的腐败痈疽。对此我一直有个较为冒进的猜测,即如果我们真的组织一次民意测验,测评一下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接受程度的诸多因素,那么我们会发现排名最靠前的因素不是司法公正,更不是司法工作的程序性不强,而一定会是司法腐败。虽然是一种猜测,然而并非空穴来风,还应该说是符合生活常识、有生活基础的。基于这种理由,笔者认为,司法腐败对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独立而重要的,它不但不应该被有意无意的隐藏在司法公正框子后边附带讨论反而应该放到首要位置。假如它真的被移花接木为一个公正的必要条件问题,那么我们所有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接受程度——也就是公信力——的努力或许都会付之东流。
司法腐败与基层干警的合理激励
司法腐败不仅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独立因素,忽视它还会影响到我们对司法工作其他方面的认知,让我们做出教条主义式的判断。
坊间对司法工作尤其是刑事工作有一种下意识的“前判断”就是强大的权力具备积极伤害公民权利的冲动,如果不是用某种死磕型的手段予以制止,那么它就会肆无忌惮。这种判断如果单纯从词汇解释的角度看似乎可以成立,因为司法权力自身要谋求它的最大化,倾向于行使到最大限度。然而,如果考虑到司法腐败因素,则这个判断就几乎会完全翻转。因为,绝大部分贿赂发生在贿赂人试图让司法人员放纵人犯,让司法权力消极行使甚至不行使的场合。比如为了让自己人不被抓起来,或者让自己人少判几年。司法人员卖法,也只能卖“限缩权力”的法(笔者不排除有为了构陷对方,怂恿司法人员超越权力的贿赂发生,然而那在概率上会忽略不计,理由同上:那样风险太大,远远没有这样安全,还能赢得尊重人权、轻罪化、重视教育转化、社会效果好等等美名)。引入对司法腐败因素的考量,我们就会意识到现在面临的不仅仅是一个外在批评者所说的严刑峻罚的问题,还有一个在除罪化、轻刑化、严格程序幌子下进行的放纵问题。
权力,与权力实际执行者的逻辑,还是有很大的不同。
考虑不考虑司法腐败因素还会影响到我们对司法工作激励的判断。比如对一线法官,尤其是基层一线法官来说,司法权到底是一种权力还是一份苦差?如果不考虑司法腐败因素,那么我更倾向于后一种说法,法官工作的大强度、低薪水、高责任形成的心理压力让他们苦不堪言,怨声不绝于微信。但如果考虑到司法腐败因素,包括当事人的直接贿赂以及向律师介绍案件收取的回扣提成,那么一线司法工作就成了一份颇有油水的肥差。
不认真考虑司法腐败在司法运行中的重大影响,就搞不清基层干警工作的合理激励应该在哪里获得。精神鼓励当然是重要的,但拉家带口的干警们不能光靠信念活着,他们需要虽不奢侈但仍然体面的生活。如果讳疾忌医式的掩盖司法腐败,或许就会不当的助长个别基层干警把腐败当成自己的工作激励——反正提拔无望,工资就这么些,不给律师介绍案子白不介绍。每当讨论法官该不该加薪的时候,总会有人痛心疾首的说法官其实根本不穷,他们其实如何如何富有。我知道这更多的是气话,或许就是道听途说,但我们对腐败这个问题,却并不能出于美好的愿望而否认。如果我们痛下决心把司法腐败解决掉,那么司法给人的“权力”印象恐怕就的确让位于“一份苦差”了,我们才能真正认识到能坚守下来的人是那些真正有情怀、有信仰、有抱负的好人,让他们获得高薪、获得真正的工作激励也就有了更多的民意基础。
防止司法腐败的技术路径
和对腐败的重要性认识相比,对它的解决方案的讨论就显得更为复杂。总是有人喜欢大谈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然而在可操作性的技术途径上面却语焉不详。这不由得让人怀疑他们的诚意:要么是用“腐败需要近乎推倒重来的制度构建”这样的骇人之语来动摇反腐的决心,没有根据地夸大反腐的制度成本;要么就本来就不是真心想反腐败,这是把反腐败作为一种道德涂抹的口号,甚至本人就是获利者。
笔者不反对设想对腐败根本治理的制度构建,但更愿意讨论面对具体问题的现实路径。十八大以后的反腐成果是广为人知的,但这成果依靠的依旧是我们这个似乎永远都不对的体制——我们的制度还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其中蕴藏的巨大正能量却得到了爆发。这启示我们,与其在司法腐败面前空谈理想的制度会如何如何,不如踏踏实实走好司法廉洁的每一步。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某某”,是一句几乎可以出现在所有公文中的套话,然而就司法腐败而言,还真存在一个思想上麻痹因素,具体已如前文所述。司法的决策层,应该意识到司法腐败是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产品接受程度重要的因素,把反对司法腐败、查处司法腐败当成大事要事来抓,而不是出于讳病忌医的态度掩护袒护,这是是解决司法腐败的“认识”前提。
在司法内部去行政化,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它的效用同样可以从防止腐败往管理层集中的角度理解:他们即说了算,又可以妥协责任给办案人,这会让行为人腐败地心安理得。这个大家已经讨论的很多,在此不赘。同时,笔者还特别提倡按照法官的工作量核拨办案经费的做法,从而防止管理层盘剥法官的办案资源,导致法官与当事人“三同”办案,从而一方面给予管理层浪费甚至贪污的机会,一方面又会增加法官与当事人三同的过程中的受贿可能。
财产申报已经在处级以上干部中实施,并且初步产生效果。我们在反对司法腐败过程中,仍然可以坚持这种做法。我们都知道反对给司法人员加薪的声音里面,饱含着他们对司法不廉洁的怀疑,而廉洁不是自己拍胸脯就能保证的,也不是树模范就能说服的,通过一定手段公示才是取信于民的根本。但考虑到基层法官相对恶劣的工作环境,公开法官的房产可能会增加当事人找上门来的机会,既有可能上门行贿,又有可能上门威胁甚至报复,所以对房产的公示在无法提供给法官安全保障的现阶段还应该是停留在一定范围。为此,笔者建议把向组织申报财产,并经过组织核实,当成法官入额的条件之一。
防止司法腐败的技术路径还有很多,比如有些法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规定了工作流程,严格规定每一项措施的时间点,这种办法就在客观上起了防止法官通过拖延的手段让当事人产生焦虑感从而获得不法利益的作用。这的确有效,但同时也有它的副作用,因为案件难易不同,每个人手里案子多少也不同,都用一把尺子要求,反而会影响工作。这些探索都有积极意义,但其实并不是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在老问题面前并一定都需要制度的创新。我们既有的体制中蕴藏的巨大能量在现有模式下不是已经穷竭,或许正是相反。笔者始终认为反对司法腐败,最重要的不是在口头上、在纸面上谈创新机制、方法,而是踏踏实实的运用我们现有的制度力量,不遮不掩、壮士断腕,认真对待线索,认真查处,因为脚踏实地比理想设计更重要。
本文写作过程中,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落马了,而笔者的桌头还摆放着他还有早先另一位落马的副院长主编的《理解与适用》。谁也不会否认,这些书为统一司法裁判、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谁也无法抹去这二位的落马为本套书以及法院蒙上的羞辱。这同样启示我们,在人们心目中,公正是一回事,腐败是另一回事。既然如此,我们还是应该把腐败问题从公正问题的讨论中独立出来,看清它的模样,坚定地亮出手术刀。无反腐,无改革,如果不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消除那些肮脏的存量并努力减少增量,那么我们的司法改革既可能成为劳而无功的折腾,还可能成为腐败分子自我授权对抗查处的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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