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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耀彤:念斌案倒逼正义,还是打开潘多拉魔盒?
关键字: 念斌念斌案程序正义法治舆论场嫌疑人念斌命案必破三、命案必破
对念斌案的讨论同样包含对其产生原因的探究,在讨论者找到的原因里面,所谓“命案必破”的指导思想就是其中之一。讨论者认为,“命案必破”的强行要求,是基层公安民警办案的紧箍咒,是他们出入人罪的催化剂。他们认为如果公安干警如果破不了这个杀人案件,似乎就会处于职务上的不利境地:要么是存量降低(丢官或者处分),要么是增量绝收(以后没有了晋级提拔的机会)。正是以“命案必破”这种刚性束缚为代表的公安奖惩机制,导致了公安干警具有了“积极伤害”的冲动,产生了刑讯逼供甚至枉法构陷的行为,产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冤案。
这种激励机制真的存在吗?
“命案必破”是一个没少在各种公安会议上出现的口号,它或许也出现在不少公安干警的就职演讲、来年规划中。但是,这个口号真的构成公安干警现实工作的强大束缚还是它仅仅是停留在口头层面上?笔者的观察是后者。笔者这里并没有嘲讽警察叔叔们喜欢说大话,而是想强调指出这是中国当前的一种政治文化:人们喜欢把一些宏大但是并非当下可就的美好词汇当成工作的终极目标喊响,比如“风清气正”,还比如“件件是铁案”“不让一个人掉队”,以此起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劲的作用——这也是“法乎其上得乎其中”的古老智慧。然而假如——其实正如我们观察到的,不是假如,而是大都如此——你没有达到这个要求,人们也很难观察到一种由此引咎辞职的制度,除非这个个案碰巧处于舆论的风暴眼中(即便如此,仍然有不少被撤职官员静悄悄复出)。所以,我们可以在经验程度上说,这些大口号,真的只是“说说而已”。如果我们拿这个不产生实际效用的口号来论证念斌等案的产生原因,那么不仅会掩盖真正的问题,而且让人觉得解决方案无非就是再换一个挑不出毛病的口号。
问题澄清之后,我们可以接下来讨论:公安干警是否真的存在由破案率决定的晋升奖惩机制?以及公安干警是否在这种强大的职务晋升激励面前产生强烈的工作办案动力,以致冲破理智束缚?
拿着“命案必破”说事的评论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公安干部队伍腐败”的批判者,但很可惜,他们并没有注意到这两个说法在现实中的矛盾。
有这么一则段子,笔者在不少场合听到过。笑话的大体内容是:某大型购物商场的会计向老总汇报,本店的购物卡和金条都卖光了,要求老总抓紧补充。老总高兴之余感到十分奇怪。这不年不节的怎么有这么多送礼的。调研后才发现原来是公安局在搞干部调整。这显然只是个笑话,它不能作为公安干部队伍腐败的证据——其实,与整个干部提拔晋升体制一样,我们也根本无法取得任何关于公安干部提拔晋升中的腐败程度的基本数据。我们只能从“信息优势者”(竞岗失败者)的牢骚抱怨中,在时不时被曝光的腐败案件中印证一个大体能够接受的判断:这支队伍的晋升激励中是存在相当程度的贿赂现象的,买官卖官绝不是什么极少数的个案。真正能够让屌丝干警出人头地的东西更多的决定于同权势者的关系,要么你是人家的少爷、姑爷或者师爷(秘书),要么你就拿些润滑剂开路。假如,我是说假如,我们的公安干警的职务晋升真的是完全挂钩于以破案率为代表个人工作成绩,那真的是一副让人激动的政治清明图景。尽管习总的大力反腐已经让我们对此逐渐抱有了坚定的信心,但它还毕竟仍然是在路上。一个长期在体制内生存的“干部”如果还坚定的抱有“奖励军功”的信念,指望靠着在破案方面的优异表现获得提拔,很可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幼稚。他们多年的体制内生存智慧会让他们把“命案必破”代表的这种晋升奖励观念当成自己的工作动力?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另一个广泛流传的段子在讨论什么是“大傻”时没有忘记这么一种情形:“努力工作等提拔”。
论者在讨论念斌等案时总是倾向于把公安警察给极端化为一个亢奋的、具有强烈惩办冲动、合法伤害动机的怪兽,由此进一步解释或暗示警察在调查过程中的罗织和构陷。非但如此,他们还用“命案必破”为代表的职务晋升机制来暗示公安干警办案的晋升“私欲”,从而让自己在舆论场中居于一种道义上的优势。而这些在经验层面上我们无法找到成立的证据。如果成立,总书记也不会专门指出“不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了——他肯定是发现了在公安队伍中同样存在而且是足够严重的不作为、懒作为的怠政现象。并且,作为一种群体无意识存在的“警察是肥差”的集体认知也不支持“警察具有工作亢奋”,因为,警察如果想获得贿赂,他更多的寻租机会在于放纵罪犯,而不是打击罪犯。
四、 毒树之果
和“蒙眼的正义女神”一样,“毒树之果”也是个广为使用的的修辞。而且它的意义域是特定的,它没有被用来泛批所有的不当手段——比如人们不用它来形容某地为了经济发展治标而牺牲环境——它是专门用来修饰、形容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的。它试图传递给人们一个直观印象: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就好像在有毒的树木上面长出的果实一样,是有毒有害不能“吃”(采信)的。
修辞能够成倍的扩大说服的力量,并且能够几何级的增加传播的效益。尽管它释放的信息是笼统而且简单,然而就是这种简单,让它变得易于理解(或许是笼统的、甚至错误的理解)。一般来说,奔波在谋生路上的劳苦大众没有时间听取枯燥的数据实证,并且,简单的修辞能够让受众快速产生一种智力上的提升感,他认为自己迅速理解了某种观念的实质,从而欣喜于这种提升而很快为它说服。如果对比一下面对一篇详尽阐述、论证严密的文章时的痛苦,再考察一下接受修辞时的迅捷、满足甚至虚荣,就不难理解为何一些简单的修辞有那么广泛的传播度、认可度。
然而,修辞毕竟还是有些靠不住:“毒树之果”不能吃,那谁家的庄稼地里不上大粪呢?现在谁家的地里不打药呢?…….这时,人家也用修辞来反对你的修辞,那么修辞所具有的优势也就成了劣势,它相当的不堪一击。对于“毒树之果”,我们还是回到它修饰的事物,也就是刑讯逼供本身。
尽管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对“请君入瓮”的酷吏之批判,但也很难说它就完全是一个贬义的词汇,因为我们耳熟能详的“包青天”就会晴空霹雳一声吼“来啊,大刑伺候!”这些恰好表明它在传统观念中的尴尬地位,人们模糊的意识到这个东西不好,它会屈打成招,产生冤案;但同样模糊的感觉到这个东西有时候还离不了,不然就会束手无策,放纵奸慝。最终的解决方案也只有归结到用刑者的“心”上去,“有益于人,则殴人、詈人皆善也……根心者真,袭迹者假(了凡四训)”。但这种解决方案其实等于没有解决,行为尚且难以判断,他心里怎么想又岂非只有鬼知道?
刑讯逼供完全被批黑批臭是现当代的事情,它不仅因有悖于人权观念而在价值层面被否决,还被从功能角度和冤假错案联系起来——有人就以念斌、杜培武等案为例来说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从而启发人们做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的联想。但我总是怀疑这里有论者的一种善良的狡猾在里面,他们为了否定一种自己认为是肮脏的事物,而故意不把话挑明。
刑讯逼供导致的未必都是冤案,而且或许我们可以说刑讯逼供产生了大量的在统计上占绝对多数的铁案——包公就是在刑讯逼供的帮助下打开了他的龙虎狗三个大铡刀。事实上如果对中国当下的治安管理状况有过真实了解,就会很清楚刑讯逼供的高发、泛发态势。虽然我们无法取得数据,但我们可以从信息优势者,也就是我们的哥们、同学,那些毫无必要在你面前装扮“纯洁小绵羊”的亲历者们那里得到一个能够接受的信息。即假如我们把“打脸”“踢屁股”“捆绳”“辱骂”之类的较轻逼供手段也算作数,并且假定我们真能得到这样的真实数据,那么或许我们恐怕很在统计学上证明我们还有不刑讯逼供的案子。行内人会告诉我们“打两下、骂几句有时候只是为了让对方迅速进入状态,让他知道他是干嘛的。”“有些长期当官的嫌疑人,你不骂他几句,他恨不得给你作报告”“这大体上算是突破心理防线的重要手段”他们也清楚这些行为当然是违反人权观念的,也是违反限行法律的。但是,他们会请你设想如下这种讯问场景:警察给嫌疑人端上一杯茶,笑意盈盈的说:“您现在只是嫌疑人,您暂时收一下委屈,请您慢慢回忆”。这时候又有多少嫌疑人会感愧于警察的谦恭而热泪盈眶的竹筒倒豆子?破案率会下降多少?
我们都知道屎尿是很可恶的东西,但我们都觉得上足了大粪的庄稼很好。我们同样都认为刑讯逼供是种恶行,但我们似乎都不愿意承认它同时也促进了大量案件的有效侦破,它保障了我们的基本治安。是的,它也产生了冤案,然而,没有刑讯逼供是否就一定没有冤案?废除刑讯逼供会在多大程度上消除冤案?又会导致多大程度上的破案率下降从而使得社会治安恶化?这些残酷的不怎么“政治正确”的问题能够在胜利的狂欢中抹去吗?
“毒树之果不能采信”作为一种极端的程序正义观念已经被正式贯彻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它明确告诉世人,只要是刑讯逼供搜集的证据,哪怕是证明与嫌疑人罪行直接相关的物证、书证等物理性证据,也是需要排除的。依笔者所见,这的确有些过分。如果某警察刑讯逼供,追究他的各种责任直至犯罪责任就可以了,真的有必要把他刑讯得来的证据都废除掉?把他惩办的原犯罪人也因此而放出来?甚至放到斗士的舞台上大放异彩?
立法者基于对人权观念教条主义式的理解而采用的这种冒进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得到多大程度的遵守?它真能起到降低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的作用?还是多数情况下是一纸具文?笔者不无疑问。毕竟,面向真实市民生活秩序的警察,不会仅仅想着这些教条。他的正义感或者职责感或许会时常冲撞这些东西。在刑事侦查手段和警力、能力都不充足的当下中国,他们不被迫使用刑讯又怎样面临公众的期望或者指责?于是,警察又不得不处于一种说谎者的不道德境地:他们否定自己进行了刑讯,但其实大都或多或少有这么一下子。
立法者其实应该认真对待现实,应该区分刑讯逼供和刑讯逼供取来的证据,还应该尽量清楚的划分刑讯逼供的程度(司法解释使用了肉刑、肉体或精神上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表述),指明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刑讯逼供,排除那些轻微的可容忍的人身侵犯,不能因为踢了三下屁股就把一个足以证明杀人的证据排除掉。在立法上唱高调是容易的,客观生活却是极度复杂的。正如我们从小都知道“撒谎不是好孩子”,可谁又能说自己从来不说谎话?真正影响我们个人品行的其实是说谎的程度和目的。同样,我们也要用理智、客观的态度对刑讯逼供,简单的把它和“警察是坏人”联系起来,挥舞人权旗帜疯狂叫骂,其实没有加深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在这个问题上,“五十步”是可以“笑百步”的,我们应该坦率的正视这么一个不纯粹、不干净的生活现实,尽量技术化的规范出一个刑讯逼供的“度”。在这个度的基础上,让“桥归桥、路归路”,刑讯者自己的违法、犯罪责任是一回事,刑讯取来的证据又是一回事。
五、 谁的午餐?
所有的正义都有其代价,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两种正义观念都有其自己的成本,选择其中任何一种,都不能避免这种选择的成本:要么是冤案上升,要么是纵案上升。如果选择的对象是独立的理性人,是统一的个体,那么这种讨论的意义还不是很大,因为“有此无彼是天然“,并且“此事古难全”。但选择的对象是内部有着不同利益诉求、不同经济、社会地位,且内部群体时常或明或暗的分裂为精英、屌丝阵营的一个大国时,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这种选择了。一种正义观念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谁的福利会最大化?谁的福利又会降低?对我们的国家治理而言,到底什么是最重要的?
犯罪与刑罚、嫌疑人与被害人、犯案和破案……等等都是公检法人员需要面对的两难,如果把更多的程序性利益赋予犯罪人,那么必然要导致被害人方面的利益下降。很多人喜欢把被害人利益隐藏在公权力后边说话,从而凭空的将一个平等主体之间利益衡量的问题转化为一次吸引眼球的官民对立,而这其实只是在掩饰并逃避真正的问题。极端的说,假如这些程序成为逃避制裁的利器,那么我们还是否需要把它放到正义的高度来坚持?或者,我们换句平和的话,即便这种正义观念是一种伟大的不能放弃的追求,那么我们当下的这个中国能不能负担的其这个代价?或许有人会说能,因为他可以从网上看到大量网民在坚定的支持程序正义,但他忽略的一个基本事实就是:人在事不关己的时候所表的态度往往是不能算数的。有位成天向我普及程序公正的朋友在自己的欠款老是执行不来的时候就愤怒的对我说:“你们为何不打他?养你们法院不就是为了收拾坏人吗?”他们会不会因为对程序的尊重而放弃对实体公正的期盼,从而心悦诚服的接受程序的安排?恐怕不会。他们的愤怒会积累,仇恨会转移,承担这种仇恨的主体表面上看是政府——他会上访、闹访,政府要负责化解和安抚。但根本上还是大众,因为无论怎么处理,耗费的都是纳税人的钱,羊毛只会出在羊身上。
倘若这种因而正义跨越而产生的代价是全体百姓一体均沾,那么我们慨叹一声“鱼和熊掌不可得兼”也就罢了。但假如这种跨越带来的是一个群体的利益增加而另外一个群体的利益下降,假如正是出于一种明显的利益驱动,使得他们大力鼓噪这种观念,进而给这种观念涂抹上全民性、普适性色彩,那么我们虽然不能用最大的恶意揣测,但还是要有足够的警惕。
显然,以法律人为代表的精英阶层会因为这种跨越而获益。没有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士基本上是无力掌握这种逻辑武器的,他无力吹开“证据充足”的毛,寻找到“重大疑点”的疵。经济上、社会上更成功的人士才有可能享受到这种精致的法律服务,他们有更多的时间自由去维护自己的各种尊严,如果是弱势的草根,则很可能就既没有财力也没有时间让这些法律服务实现。
另外,我更想说的是,如果我们真的是全方位贯彻这种程序正义观念,获益更大的或许是如今几乎被污名化了的警察。他再也没有这种道义上的义务去发现真凶了!他所需要的只是按部就班的启动他的一步步的工作程序!而且,他不会因为自己没有抓住凶手受到指责或者自责,他还会因为恪守程序正义而享受“没有冤案”的美名。这种结局恐怕不是我的异想天开。不少人喜欢使用程序正义这个词,笔者也无意来专门反对这种用法——修辞一下嘛,也没啥大不了的。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种仰之弥高的“程序”是可以空转的,不但可以空转,还能够把坏人洗白,甚至包装成好人的!而且,对它的坚守,可能会改变我们对好警察、坏警察的判断标准:长期以来,为民除害、除暴安良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难道,我们真的让它退化为“恪守程序”?某地提拔了年轻“有为”的公子,舆论大哗,组织部门出来解释,他一定会说“我们对某某某的提拔是完全符合程序的”。
社会治安的好坏表面上看起来对全体成员都是平等的,但它对每个个体而言,显然是伴随这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变化。豪强自有其自我保护的能力,草根才更依赖这个长期为人诟病的体制,尽管人们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正义跨越之后,体制实现治安的手段显然会弱化,精英阶层会高屋建瓴的站在历史高度上指出“这是实现法治的必要代价”,但是承担这种生命财产安全下降代价的群体却不是他们,而是那些劳苦工作的、没有多少时间来思考并区分两种正义到底是咋回事的草根大众。
印度是我们的邻国,我没有去过,但去过那里的朋友对我讲述的在那边的真实经历证明,我们的媒体对他们以大量出现的强奸为代表的高犯罪率的描述并不是刻意泼脏水。而我还知道,他们是有司法独立的,他们法律人的地位是很高的,他们是比我们更讲究程序正义的。但他们的治安状况呢?我不愿意想象我们也过那样的生活。
正义跨越了,或许这不仅仅历史前进的车轮隆隆碾碎腐朽、落后甚至反动的观念,而且恐怕还可能是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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