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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
关键字: 赵氏孤儿复仇题材司法制度社会变迁报复本能群体的存在使复仇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了。人类的生存竞争已不再停留在个体之间,而往往出现在群体之间。由于文化是在且只能在群体生活中才得以传承,复仇也因此得到了更多的文化滋养。群体的存在还意味着人们的血缘关系有了差等,而对不同血缘关系的人,人们的复仇本能也会有强弱之别,这一本能因此变得不那么可靠,复仇就有了制度化的必要;群体生活也使这种制度化有了可能。而一旦这一系列因素介入进来后,一方面,如果发生侵略和复仇,无论其规模、残酷性以及时间长度都会升级。
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和平共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进一步增加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个人再强壮,再机灵,一般情况下能够逃脱受害者本人实施的复仇,甚至可以在对方实施复仇之际将之击毙。但至少有几点,使得群体中的一个人比非群体中的一个人更容易受到伤害。
首先,如果我伤害了别人,那么我现在要面对的报复者已不再是单个的个体,而是受害者及其亲属所构成的一个群体。在众多人实施的复仇计划中,哪怕个人的力量再大,智慧再高,也无法时时、处处有效的自我保护。
其次,我现在也有亲人和亲属了,令我挂心,他/她们中至少有些人很容易受伤害;而我所在群体或部落里的其他人也可能因我侵犯他人而受到预谋的报复。甚至,报复者为避免同我直接交手,为了安全和稳妥,甚或仅仅是为了增加我的痛苦,恰恰寻找对我最心疼的弱小亲人下手。他们知道,杀死我的孩子可能比杀死我更令我痛苦。
第三,即使由于我所在部落人口相对众多,对方无从下手,我和我的亲人因此在一段时间里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由于文化和理性的介入,也会使我以及我的亲人感到更不安全。因为,有了群体,受害人或其亲人未能实现的复仇欲望更可能传到下一代,由后代来实施;就如同赵氏孤儿那样,等20年以后再实施复仇。这时,哪怕是屠岸贾知道赵氏孤儿的存在,注意防止复仇,他也不可能在20年间时时、处处保持高度警惕,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亲人。
第四,这种文化和理智因素的参与,实际上创造了另一种新的惩罚。如果屠岸贾知道赵氏孤儿还活着,那么他这20年就会天天不得安宁。这不是一种传统意义的对于人类肉体的惩罚,但这是一种无法逃避的精神上的或心理上的惩罚。我们又一次看到,理智和文化的因素对于惩罚之参与和强化;我们也因此可以看到,一个人的理智越发达,他感受到的这种威胁也会越强烈。
面对着群体,侵犯者仍然有两个基本对策。一种是扩大侵犯规模,在《赵氏孤儿》一剧中表现为“将赵盾三百口满门良贱,诛尽杀绝”(页1477),哪怕是刚出生的赵氏孤儿,也不放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斩草除根”。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在《赵氏孤儿》中屠岸贾“斩草除根”可能是出于他的心狠手辣,但从理论上分析,一个人是否采取“斩草除根”策略与他是否心狠手辣完全无关(这是对道德化解说的又一个批评)。
斩草除根主要是针对群体,在中国古代则表现为家族制这种普遍的社会组织制度,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理性的行动策略,其根本目的并不是多杀人,而只是为了彻底有效地剥夺对方的复仇能力。事实上,今天得许多刑事案件中也会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这一点:通常所说的“杀人(包括目击者)灭口”,其目的并不是杀人,而是要剥夺受害者诉诸法律进行复仇的能力。
面对侵犯的扩大和残酷性的增加,相应的,复仇一方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反应,甚至势必做出强烈的反应,也会采取灭族性的复仇。这就是为什么赵氏孤儿也会“还他(屠岸贾)九族屠”(页1495)的道理。现代有些学者可能认为,赵氏孤儿的复仇太过分了;言外之意是,残害赵氏孤儿一家的仅仅是屠岸贾个人,赵氏孤儿似乎应当仅仅惩罚屠岸贾本人。哪怕是我的直觉可以接受这种观点,但我们必须清楚,这个直觉和观点只是我们今天社会生活和文化条件的产物,是近现代文化规训的产物。如果仔细分析起来,至少有三个因素要求或迫使赵氏孤儿必须将屠岸贾满门杀绝,同样,这与他是心慈手软还是心狠手辣无关。
首要因素就是屠氏家族中的复仇愿望和能力。在元杂剧《赵氏孤儿》中,屠岸贾是一个迫害忠良的奸臣,因此受众很容易认定屠氏罪该万死。
但如果从《史记》看,屠、赵两家的冲突更多是一种权力之争,其背后甚至有晋景公(《赵氏孤儿》中为晋灵公)为维护自己的王权“借刀杀人”——削除宫廷重臣——的影子;司马迁对赵、屠两家恩恩怨怨的记载基本是中性的,对赵、屠两家没有明确的褒贬,笔下流露更多的是对公孙杵臼和程婴的敬重。
而如果赵、屠两家的互屠是权力之争,或屠岸贾是奉了晋景公的指令处死赵盾一家,那么一旦赵氏孤儿复仇之后,屠家在道义上就有足够的理由再次复仇。
甚至这都不重要(只是对我和我想说服的受众可能有点重要),因为就算屠岸贾真的是一个奸宄小人,我们还要问,对谁来说,他是一个小人?对于其妻子、子女和家族来说,屠岸贾也许是一个顶天立地的伟丈夫——毕竟他曾给家人带来了安全和荣华富贵;而一旦屠岸贾被诛,所有这一切都会丧失。
我们一定要牢记前面说过的,报复更多受生物性驱动,而并非为“道德”或“正义”所驱动。中国老百姓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在这句话中,复仇的根据完全不在于父亲是否社会正义的或道德的象征,它所指明和强调的仅仅是这种生物的亲属关系。
正是考虑到这一生物性的复仇本能,赵氏孤儿就完全应当且能够预见到,仅仅处死屠岸贾,屠氏家族未必不会出一个“屠氏孤儿”,等到某一天,会对赵氏孤儿及其一家再来一个复仇。哪怕不是激情冲动,而是理性思考,作为凡夫俗子的赵氏孤儿也必须面对现实: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必须将屠氏家族斩草除根。这里的分析并不试图为任何人或为残酷辩护,只是说,考察历史人物首先不能用我的或今天的道德标准来判断其行为对错,首先应当理解他为什么会那样行为。
复仇必须足够残酷还有另外一个因素:惩罚必须具有相当的力度才具有震慑力。否则复仇的惩罚是没有社会功用的。如果一个人偷窃了500元,只被罚款50元,这种惩罚就不会具有任何震慑力,无论对偷窃者本人还是对社会的其他潜在偷窃者。
许多当代法学家会觉得这个类比用在这里不合适,因为赵氏孤儿的复仇已经殃及无辜。但这种不合适感只因为近代以来个体主义的罪责自负原则已经成了我们思考惩罚问题时无可质疑的公理。但这并非防止四海而皆准的公理。在历史上,在世界各国的普通人当中,在很长时期内都采取了家族主义或集团主义的责任制。个体主义以及相应的司法责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经济与社会的一个副产品。
究竟什么是应当承担责任或过错的适当的基本单位,这并不是一个自然的、物理的概念(一个人),而总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基于人类需要而发生的文化构建。如果赵氏孤儿的报复不是足够强,仅仅惩罚屠岸贾一个人,也许在我们看来挺“人道”,但对屠氏家族来说,这事实上具有“牺牲一人,保存大家”的意义。这会对社会上其他家庭和家族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这种复仇没有警示的意义,没有制止类似惨剧发生的威慑力,也没有保护家族亲人的威慑力。
复仇必须残酷的第三个因素是复仇的制度化。一旦群体复仇的做法成为当时社会公认的公道做法,获得了“合法性”(legitimacy),成为一种要求人们严格遵循的制度(我将在下一节论述情况确实如此),那么,赵氏孤儿就必须遵循这种做法。否则,他的行为就会失去合法性,他就是不按规矩办事,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在违“法”。
群体因素的介入,固然使侵略和复仇的残酷和规模都可能升级,但这仍然不是唯一选项,另一选项还是和平。这不仅因为面对残酷的后果,人们不得不更加理智,追求和平,追求同竞争者最低限度的合作,即互不侵犯,相安无事。而且一般说来,与人们的直觉相反,群体间激烈冲突的可能性一般会随着群体扩大而降低。这不仅因为群体内个人仍然会有小算盘,有离心力,集体行动的组织费用很高;而且如王朔或姜文发现的,有时找盟友,冲突双方会找到同一拨人或同一个人,而后者为了自我利益也会大力调停。这时,若是群龙无首,很难集体行动(注意《赵氏孤儿》中赵、屠两家的侵犯和复仇行动都是“头”发动的)。
群体首领也未必愿意看到大规模的冲突。为防止意外事件引发冲突,群体首领往往会在群体内贯彻严格的纪律和规则,以强硬的集体制裁作为支撑来制止任何个体在外寻衅滋事或行为漫不经心;因为任何个人伤害了其他群体的成员,都有可能导致群体、家族或部落之间惨烈的复仇,甚至造成代代相继的血族复仇。因此,即使组织化没有减少群体之间的冲突,却至少大大减少了群体冲突的爆发或控制了其规模。
当然,即使群体内部作了这种努力,有时还是难免有意外;这时,为了避免大规模报复,为了避免群体内无辜者遭殃,肇事者所在群体甚至会可能主动将肇事者交由受害者或其亲人处罚,或者将肇事者赶出群体(放逐),或——当社会开始有财富剩余并且受害者愿意接受时——强迫肇事者作出赔偿。内部的惩罚纪律,因此同外部的报复威慑一起,促成了一种更为广泛的和平。
从这种群体内部的组织纪律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人类社会最早的公权力的影子,甚或可以说是最早的行政司法制度雏形。后面会更细致探讨这一点。在此,我只想指出,这一分析表明,政治法律制度也并非理性设计的产物,它是文明的,却来自血淋淋的社会生活;人们要求的司法/正义,不过是人类报复本能的另一种说法。
(转载自“雅理读书”微信公众号)
- 原标题:苏力 | 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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