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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为例
关键字: 赵氏孤儿复仇题材司法制度社会变迁报复本能在任何意义上,所有这些有关复仇问题的探讨都具有法学理论的意义。而且在今天中国法治正在因社会变迁发生重大变革之际,如果对复仇问题缺乏深刻理解,过分执著于某些所谓的“先进”观念,不但不可能加强法治,相反可能削弱法治。因此这一研究也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本章的研究理论框架主要来源于波斯纳法官的两个关于复仇制度的重要研究以及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甚至从文学作品来研究复仇和法律这一点也受到波斯纳的启发。但本文不是波斯纳复仇研究的“翻版”或重述。不仅利用的材料是中国的(尽管从理论上来看,这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本章努力展示了复仇制度在在中国衰落、中央集权的政治权力兴起的历史逻辑,并分析考察了与这一制度变迁相联系的一系列微观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变迁。
我相信,许多法理学问题都是跨文化的,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或制度会随着各社会的条件不同而有很大不同。本文的研究发现,与波斯纳借助古希腊悲剧所展示的理论逻辑相比,传统中国社会条件下的复仇制度确实展现了一些特点,而复仇在中国衰落的社会背景也是独特的。
我主要借助的是中国元代的一部著名复仇戏剧,《赵氏孤儿大报仇》,以及与之相关的故事原型、背景材料。故事大致如下:
晋国大臣屠岸贾发动宫廷政变,谋害另一重臣赵盾,“将赵盾三百口满门良贱,诛尽杀绝”(页1477)。赵盾子赵朔身为驸马,被逼自杀,临死前嘱咐有孕在身的公主:“若是你添个女儿,更无话说;若是个[男孩]……,待他长立成人,与俺父母雪冤报仇也”(同上)。公主果然生下一子,名为赵氏孤儿。屠岸贾得知,图谋“削草除根”。赵盾门人程婴偷偷将赵氏孤儿带出宫,隐藏起来。屠岸贾得知,要将国内半岁之下一月之上的婴儿均杀尽。程婴同赵盾的旧友、昔日宰相公孙杵臼商议保护赵氏孤儿。
程婴以自己的刚出生的儿子伪作赵氏孤儿,交由公孙杵臼照看,然后程婴诈向屠岸贾告密。程婴之子和公孙杵臼因此身亡。真赵氏孤儿被屠岸贾收为养子,与程婴一起安全地活下来了。20年后,赵氏孤儿长大成人,程婴痛诉往事,并借助君主之令,赵氏孤儿发动兵变,同样杀了屠岸贾全家。赵氏家族恢复了其原先的社会地位。
该剧取材于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一件宫廷事变,直至今日,经历了多种不同的文学艺术表达和众多评论。因此,这个故事本身的演变还为我们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法律与文学提供了可能:即不同的文本作者是如何讲述这个故事。通过考察对这个故事的理解、表达和评论,我们可以发现与复仇制度变化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微妙变化。但是,为了主题集中,本章集中讨论复仇制度的变迁,只是偶尔涉及与之相关的意识形态;我把意识形态视角的分析更多留到第六章。此外,出于必须,本文偶尔也会附带地讨论一下其他相关的复仇故事和事件。
报复和复仇
为了理解复仇的特点,我们首先考察一下一般意义上的报复。在本章中,我将报复界定为受侵犯的生物个体出于生物本能对于侵犯者的抗争和反击。不用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报复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当人们受到侵犯时,无论侵犯的是自己的身体、生命、财产(生活必须品)、性伴侣、后裔,或其他并不很大的甚或是想象的利益(例如一个表示轻蔑的手势,即使是无意的),人们都会很自然地有一种下意识的反应。除了情绪上表现出气愤外,行动上就是惩罚侵犯者。最轻微的是拒绝同其交往,拒绝给予对方要求的援助;或者告知他人不同其交往,这实际是社区内的“流放”;重一些的,则会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击侵犯者(因此常常被称作自卫),使侵犯者痛苦、受伤甚或死亡。
人类的这种激情是如此强烈,有时即使明知自己的力量不够,其反击完全是徒劳的,受侵犯者还是会不顾一切地“试图”(这个词有太强的理智色彩,用在这里似乎是一种矛盾修辞)给侵犯者造成痛苦或伤害;乃至于旁观者会说这人“失去了理智”,但看似强大的侵犯者却往往因此望而却步。
这种报复性反应,是生物学上的一种正常现象,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中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该物种就将被自然界淘汰;任何物种个体没有这种本能,听任其他个体掠夺对于自己之生存或繁衍后代很重要的各类资源,它或者就会死亡,或者是没有后裔,总之基因无法传递下去;而那些有这种本能的个体的基因不但会延续下去,而且会因此相对或绝对增多起来。最终,随着那些不具有这种本能的个体数量减少或彻底出局,这一物种实际上也就改变了。
事实上,在所有的动物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民间就有“兔子急了也咬人”的说法。尽管——在人看来——有些争斗确实只是“蜗角之争”,但对于蜗牛来说,这种“争”具有生死存亡的意义。这可以说是长期自然选择令所有存活的生物个体保留的一种生物本能,一种身体化的理性。人类同样承载了这样的本能,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这种本能反应在今天也许已弱化了,或被有意淡化和打压了。我们似乎很少“遭遇激情”了。
复仇也是一种报复,尽管我预见会有人抗议我把自卫和复仇都归到报复的门下。自卫与复仇确有重大不同。前者一般是“被动”的,而后者往往是“主动”的;前者的主要目的是保存自己,后者则有意要伤害别人(尽管是侵犯者)。我承认这些差别,也承认这些差别在某些话语分析系统中非常重要(例如在现代刑法的“正当防卫”中)。
但是,如果从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从基于生物学的分析话语系统来看,这种差别并不很重要。它们同样是人们受到侵犯后的一种回应;其实际作用都是要打击侵犯者,给对方施加某种痛苦,使对方不敢继续或不再侵犯,从而保存了自己。用博奕论的话语来说,这都是一方博奕者对于不合作者做出的符合理性的反应。
与作为一般概念的自卫相比,复仇的最突出的外显特点是它的历时性,即先在的侵犯行为与后发的复仇行为之间时间不直接联系。从“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种说法的流行和普遍,甚至可以看出人们似乎有意强调和突出复仇行为的滞后特点。
为复仇,勾践喝了好几年的胆
为什么会有滞后?主要是因为有理智的参与。如果仅仅为生物本能驱动,那么报复就会是当下的、即刻的,仅仅表现为自卫。这种反应不一定需要理智的参与,或主要不是理智盘算的产物,尽管这种本能反应仍然符合目的/手段理性。但是,当我们看到诸如赵氏孤儿这样的复仇时,或者当我们说某某人“报复心很强”(通常不是仅指其报复行为严厉,更多时是指其铭记不忘和工于算计)时,我们说的就不再仅仅是生物的本能反应了。
尽管,最终说来,这种报复仍然为生物本能所驱动,其中却已经有很大份额的“文化”因素,即理智,在起作用;并且,通常情况是,滞后的时间越久,理智参与的成份就越多。在某些情况下,人们未尝不可以用时间间隔的长短来衡量理智参与的多寡。
- 原标题:苏力 | 复仇与法律: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武守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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