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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纳:为了声音的财产权,他们争了一个世纪
关键字: 声音财产权著作权美国几年内,弗莱德•魏尔灵的胜利已无迹可寻。在20世纪40年代早期,唱片产业说服了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佛罗里达州的立法机关立法明确规定,当一张唱片被销售时,其上的所有财产权利都归于购买者。如此,只剩下宾夕法尼亚州有限制电台播放录制音乐的规则,而即使在该州,也没有人尝试建立向电台广播收取许可费的收费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电台除了向代表作曲家(而不代表音乐表演家)的ASCAP付费外,都免费地播放着唱片。
乐队主唱对广播产业诉讼的失败,激发了人们对录音制品著作权的更多诉求,并使表演者和唱片业为实现此目标做出加倍的游说努力。一位律师回忆道:“碟片制作曾经是非常好的产业,但随着电台的出现,这一繁荣终止了。”声音著作权的支持者们强调,允许电台让公众免费欣赏唱片,将使一首歌在唱片生产者能够销售它之前就丧失了新意,这是不公平的。他们指出,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包括大不列颠和加拿大的法律——都已经为录音制品提供著作权保护。在20世纪40年代到50年代之间,这一问题反复在国会中被提及,但广播电台成功击退了所有改革的努力。
表演者和唱片生产者本可以从声音著作权中获益,但由于双方无法就著作权到底归属于谁达成共识,其游说努力因而大打折扣。音乐表演家[在国会中通常由美国音乐家联合会(American Federation of Musicians)代表]主张著作权应当属于他们。他们毕竟是音乐的创造者;如果著作权法的目的在于奖励艺术创造,那么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表演者。但这一提议带来了一些明显的管理难题。如果一个乐团录制一首歌曲,是否每一位乐团成员都对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份额?在唱片被复制或电台播放唱片前,是否需要得到所有团员的一致同意?如果将著作权授予乐团指挥而不是整个乐团,那么,对更小的、组织层级较少的乐团有无其他著作权归属原则?将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予音乐表演家将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危殆整个产业。
将著作权授予生产录音制品的公司在直觉上缺乏感召力。录音的技术流程确实涉及一些技艺,但大多数人似乎相信,这种技艺不如歌唱或演奏乐器所需要的技艺那么多。但是,将声音的所有权集中在一个单一的主体上,能够解决试图在音乐表演家之间分配所有权时所带来的所有管理难题。将著作权授予唱片公司是英国、加拿大和所有其他迈出这一步的国家所采取的解决方案。这也是美国自己在授予电影作品著作权时所采取的解决方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作电影的公司,而不是在所有演员和其他参与制作的创作人员之间分配。即使音乐表演家们自己不享有著作权,他们也可以与唱片公司就许可费问题事先进行协商。表演者们最终就这一问题做出让步,但许多年来,这一问题使他们无法在国会与广播电台的持续斗争中,和唱片公司形成统一战线。
无论如何,授予录音制品著作权的收益很快将被进一步的技术变革放大。多年以来,唱片业的主要对手是电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翻录唱片的老问题在经济上变得不太重要。但1948年慢转密纹唱片(long-playing record)的出现使翻录唱片变得更加有利可图。过去,唱片的一面只能录入3到5分钟;现在,两面加在一起总共可以播放45分钟的音乐。消费者愿为新的慢转密纹唱片(“LPs”)支付更多,但唱片复制的成本并未因此成比例地增长。因此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早期,主要的唱片公司都为翻录问题所累。他们极尽全力反击。他们组建一个贸易协会——美国唱片业协会(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并为制定一部明确禁止翻录唱片的立法而游说。这一努力仅仅在洛杉矶取得了成功,该市制定了一个条例,规定未经复制权人书面许可而复制留声机唱片是非法的。纽约立法机关两次通过了能达到类似效果的议案,但两次议案都被州长托马斯•杜威(Thomas Dewey)以该问题由联邦立法规定更合适为由加以否决。由于在立法机关中的努力未能取得成功,唱片公司针对翻录者提起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诉讼。大多数案件都取得胜诉,但对于唱片产业而言,这并不是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将来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翻录者,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州普通法,它在不同的州,甚至在不同的法官那里都是各不相同的。唯一真正的解决方案,是将联邦著作权法扩大到为录音制品提供保护。
当录音磁带进入美国市场后,翻录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变得更加严重。复制唱片变得更加容易、更加廉价,因为复制者不再需要压制唱片的设备,一台录音机足矣。一位律师在1966年时说道:“未经许可的复制者很快就进入生产汽车和家用录音磁带的行业。复制者甚至可能为磁带翻录提供大规模的唱片库,在广告中声称他能提供所有最新的热门歌曲。”唱片公司再次发起反击,不过这次他们取得了更大的成功。他们发起了另一波诉讼,还说服10个州的立法机关立法禁止翻录唱片,其中包括4个人口最多的州——加利福尼亚、纽约、宾夕法尼亚和德克萨斯。最终,经过数十年的努力,他们说服国会在1972年生效的法律中,将著作权延及录音制品。复制声音终于成为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唱片的生产者享有声音的所有权——真是这样的吗?对于翻录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他们赢得了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广播电台仍是强劲的对手。广播电台没有任何理由支持翻录行为,但他们有强大的利益避免在广播歌曲时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结果,唱片业确实赢得了著作权,但著作权法明文规定,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不包括公开表演权。电台可以继续免费播放音乐。为了使用音乐作品,电台必须向作曲家支付著作权费,但表演者和唱片公司无法从电台处获得收益。由于“公开表演”包括播放歌曲唱片、演奏厅表演和广播,因此当歌曲被他人录制或者被他人向观众表演时,表演者和唱片公司一无所获,而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则有权获得许可费。
毫不奇怪,作曲家们对这样的一套激励规则做出了反应。过去,作曲家和表演者大体上是两个不同的人群。一直到1950年,只有7%的最流行歌曲是由其表演者自己撰写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唱片销售收入越来越成为音乐家收入的绝大部分,创作型表演者的百分比相应地增加,因为音乐表演家们意识到,比起单纯的歌唱,写歌可以获得更多的许可费收入。1960年最流行的歌曲中,唱作型歌手的作品占22%;1970年这个数字是50%;1980年是60%;1990年是64%;2000年是68%;2004年是88%。流行音乐的性质由此发生变化。当音乐表演家表演的是自己的音乐作品时,流行音乐更可能被理解为个人表达的工具,而不仅仅是(或者同时也是)商业产品。
到20世纪末期,声音的财产权在一群参与者之间——作曲家、音乐出版商、表演者、唱片公司与广播电台——以复杂的方式分配。这种财产权的分配不是任何理性设计的结果。它是一个世纪以来,在立法机关和法院里,关于谁应获得技术变革收益的权力斗争的产物。
(文章节选自田雷主编雅理译丛·斯图尔特·班纳《财产故事》第六章)
斯图尔特·班纳著,陈贤凯等译:《财产故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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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吴立群
- 最后更新: 2018-04-07 08: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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