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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华:土地制度改革为何需坚持宪法秩序
关键字: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深圳房价土地制度改革【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桂华】
住房是当下中国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保障“居有所居”是基本人权,也保持社会公平和提升城市活力的基础。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中国不缺土地,如果让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憋死中国发展的大好机遇,则太不应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应当保持清醒。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中央反复强调的土地制度改革底线。
一
近年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一直朝着土地财产化的方向推进。《物权法》颁布后,主张改革的人获得新的“法律”武器,要求按照物权原则修改土地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保护农民的财产权,是一句彰显政治正确的口号。但是在实践中,让土地顺利进入财产制度体系,却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目前,国家已经启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修订工作。对这两部与土地相关法律的实施修订,都绕不开《物权法》。在缺乏一部关于土地的基本法的情况下,《物权法》似乎扮演“土地法”替代角色。尽管《物权法》在保障民事财产权方面具有较高地位,但土地制度并非单一民法物权法所能涵盖。《物权法》却非关于土地的基本法,中国土地的基本原则在《宪法》已经明确规定,按照物权理念推进的土地制度改革必须保持在宪法原则限度内。
二
关于土地,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一方面,土地属于生产要素,土地资源配置影响经济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土地与劳动结合产生财富,土地参与生产过程,更重要的是,土地占有状态决定财富的社会分配。土地制度包括两方面基本追求,一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二是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合理分配。
我国《宪法》前言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土地属于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取消土地私有制,是我国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基本标志。《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落实到土地上是,取消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从而消灭基于土地私人所有所产生的剥削行为。
威廉·配第生活在欧洲资本主义对封建主义的革命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上,这位古典经济学鼻祖看到封建阶层依靠土地不劳而获的落后一面,最先认识到劳动创造财富的意义。
这一观点被马克思发扬光大,马克思系统创造劳动价值学说,揭示地租的本质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在此,不得不重复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那一经典论述:“土地所有权并不创造那个转化为超额利润的价值部分,而只是使土地所有者……有可能把这个超额利润从工厂主口袋里拿过来装进自己的口袋。它不是使这个超额利润创造出来的原因,而是使它转化为地租形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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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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