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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上观网|无过错还要赔钱 《民法》公平责任原则真的公平吗?
关键字: 河南驻马店驻马店车祸杭州老人被撞女子朋友家跳楼女子二次碾压【观察者网 文/张雅琦】今天河南驻马店女子斑马线被撞,躺地1分钟遭二次碾压死亡的新闻成为了观察者网的头条。评论数也少见地破了一千,而且热度一直不减。
在痛心于路人的冷漠的同时,观网的读者也提出了质问,我们怎么成为了今天这个样子?
雪中寒笛解读这件事情,我想了很久,我们也需要站在路人和过往车辆的角度想一想,
这世间没有平白无故的冷漠。
我们现在看着视频,站在了上帝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当然极度愤怒。
但是细细一想,你让路人和过往车辆怎么办?
首先,最可恶的当然是第一个肇事逃逸的司机,这没什么说的。
然后先说行人。
一:行人敢不敢扶,该不该扶?
我的结论是不敢、不该。女人被撞,你知道她什么情况?有没有内脏严重受损?你不是医生,你去挪动她,万一加重伤势怎么办?怎么算?算谁的?事后家属要说法怎么解释?
二:拦车,这点是应该做的,但是路人遇见这种事情,如果没有受过相关教育,他知道该怎么做吗?
所以,路人只能打电话。
然后再说过路司机。如果是直接见证了事故发生的司机,那确实是太冷漠了,没话说。
但是不知道事情经过的司机,猛地看见一个倒在路上的女人,他会怎么想?
一:这是事故,那么应该报警。
二:这不是事故,这女的躺在地上是为了讹人。我要是停在她面前,她扑起来,抱住我车前盖,车轮胎不走,要我给钱才放手我该怎么办?大概率交警是不管的,交警在恶势力面前喜欢和稀泥,很可能逼着你给她50、100。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所以,毫无疑问这是一场悲剧,但是,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如果法律不能维护人们行善的权利,如果zf没有普及如何行善,如果执法部门对马路上的黑恶势力和稀泥,那么又怎么能够怪老百姓冷漠呢?Zircon解读个人认为不尽然,道德一直都在,法律的缺失才是根本原因!
如今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出手帮助别人的代价可谓无比高昂,自己的名誉、家庭幸福、甚至生命都会失去。一旦救援失败,被帮助的家属基本100%会来找亲属死去时最近的人——就是那个伸出援手的人,提出巨额赔偿,法院基本多少都会支持,即便明摆着讹人,也“批评教育”了事,不必付出任何代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一旦法律背叛了道德,人心冰冷是必然的趋势。像这种情况现在除了专业的警察、军人、医生,谁敢动她?比如你把她扶到路边,伤情恶化了算谁的?不完善的法律是众多观网读者抨击的对象。毕竟最近的新闻都是这样的。
杭州老人在路上转身,碰上自行车的后轮,倒地摔成骨折。法院认定自行车主无过错,但仍需分担责任,要赔偿老人2万元。
女子心情不好做客朋友家跳楼,法院认定该朋友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需支付死者父母8万余元。
此类新闻不胜枚举。很多同学就想弄明白,中国的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有同学找到了相关的《民法》基本原则。
小小的锥子解读民事判决和刑事责任是两回事。《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原则。
比如2个人大雾天走路撞上了,双方都没有过失,纯粹意外,一个人没事,另一个人伤了,医疗费10万,那么没事人赔伤的人5万, 这不是各打50大板,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当初彭宇走路,徐老太下车,发生碰撞,法官判的也是双方无责,一方受伤,彭宇赔医疗费用的一半。当然,最后彭宇通过很恶心的手段和解了,那是后话,但是法官的判决是没问题的。
所以不要说法官和稀泥,如果要改,先改《民法》。
小编去查阅了了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发现这位同学的提到的公平原则应该是指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徐文海曾在左栏发文讨论过这一原则。
讨论“公平责任原则”得先明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原则”,即不管你错没错你都得承担责任,或是不管你有没有错我都推定你有错。
这是不是很难让人理解。等等,先来看一看它所适用的对象。
38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的责任;
41-43条的产品瑕疵中的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责任;
55条的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事故中医院的责任;
65-68条的环境侵权中污染者的责任等等。
实际上很少有人对于学校、销售者生产者、医院、工厂需要负担的如此严厉的责任产生过多质疑。毕竟,我把我把孩子放在你这了,我掏钱买你的东西了,我把健康都交给你了。所以不管这些对象到底有没有错,他们都得担责任,要不然就去找到真正的责任人去追责。
“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针对机构的,而对于承担责任没那么重大的个人,法律也预设了一个中间形态的法律规范——“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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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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