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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 《民法通则》将修订为民法总则
关键字: 民法典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王利明中国特色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据《人民日报》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正式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据中国法学会网站,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由于当时条件还不成熟,最终搁置。1998年,我国启动民法典第四次起草工作,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繁杂,一次性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等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典第五次起草工作也因此提上日程。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工作报告中表示,将抓紧研究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
2015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工作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在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的分工安排中,中国法学会是配合参加单位,为此,中国法学会成立了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编纂小组),组织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
2015年4月14日,首次编纂小组会议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小组组长张鸣起、副组长王利明出席会议。在会议上,王利明就提交编纂小组会议讨论的《专家建议稿》的编写过程做了介绍。《专家建议稿》是在王利明教授2004年编纂出版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编)》基础上,广泛吸收学界其他专家建议稿内容而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小组与会成员对《专家建议稿》对民商合一立法体例、总则分则关系、民法典对时代特征的反映和引领、相关立法问题的实证调研、民法总则的内在逻辑、裁判规范的立法技术定位、中国特色的立法展现、征求意见的工作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图自中国法学会网站)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张鸣起(图自中国法学会网站)
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图自中国法学会网站)
4月20日,《专家建议稿》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将于5月底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这部凝聚着法学界心血和共识的《专家建议稿》有哪些亮点和特色呢?
将民法通则修订为民法总则
“尽管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长期缺乏具有统率性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体系化程度不高。”编纂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我国曾于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但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共分为九章: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而本次《专家建议稿》共分为十章: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附则。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近30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编纂应体现新的时代特征,要回答这个时代的关切
“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之作。”王利明说,如何使《专家建议稿》更好地反映21世纪的时代特征,是编纂小组始终考虑的问题。
《专家建议稿》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继‘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之后,民法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编纂小组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说,如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基本原则最终被立法机关采纳,将对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产生很大影响,比如,在保护人们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将设置必要的维护环境、保护生态的义务,以实现代际正义,防止“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近年来,虐待动物的事件频繁发生,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动物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地位?《专家建议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动物视为物。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提供有利于其正常生长、繁殖、医疗、救助的条件和措施,不得遗弃动物;任何人不得虐待动物。”
同样,在《专家建议稿》里被特别提到的还有“人体脱离物”,这是针对越来越多的器官捐赠、移植、体外人工授精等科学技术活动而专门规定的。《专家建议稿》提出:“脱离人体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视为物,对其利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既然是在21世纪制定民法典,就不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限制,要体现新的时代特征,回答这个时代交给我们的问题。”王利明说。
立足中国实际,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
追溯历史,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以民法典的编纂为重要标志。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人民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
“在撰写《专家建议稿》时,我们坚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抄其他国家地区民法典。”王轶说。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改革开放以来,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他们不仅在过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的时代条件下,还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对于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主体,《专家建议稿》不仅继续在法律上予以承认,还加大了对其保护力度。例如,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用工权利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方式。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也不例外。据统计,中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过1.6亿,且每年以近800万的速度增加。老年人口,特别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失能老年人的快速增加,对老人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文化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老年人监护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
“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对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监护没有涉及。这使得一些新型养老方式在法律上的效力处于模糊状态。”编纂小组成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瑞说。
为此,《专家建议稿》设计了“成年协议监护制度”,提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部分或者全部,与自己信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职责。”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不满十周岁的小学生自行购买商品、缴纳学费等行为是无效的,这与现实生活很不相符。《专家建议稿》根据中国孩子学龄的实际情况,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从十周岁降为六周岁。
“在撰写《专家建议稿》时,我们始终紧扣国情,因为中国的民法典,一定是从中国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它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民法典更接地气,更具中国精神。”王利明说。
观察者网综合人民日报、中国法学会网站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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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陶立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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