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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警察为什么比登天还难?
关键字: 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暴力执法警察暴力起诉警察警察杀人【多年来,美国警察以铁腕执法、过度使用枪支暴力著称,不断引发民众抗议。本文是美国著名律师切斯·马达尔在2014年迈克尔·布朗案后,写的关于这一问题的详细报告,刊登于美国政论杂志National Journal上。两年多过去了,美国警察执法中动辄开枪、滥用暴力依然故我,在全世界日益臭名昭著。如何有效监督、管好警察这个特殊群体,中国坚决不能以美国所谓“法治先进”为榜样】
如何监管具有监管社会职责的警察,是个与文明同样古老的问题,如今因为美国密苏里州的一起警察枪击案,使这个议题显得格外具有时效性。2014年,圣路易斯县弗格森镇发生震惊全美的枪击案——警官达伦·威尔逊枪杀了未携带武器的黑人青年迈克尔·布朗,然而最终大陪审团投票决定不起诉威尔逊。尽管在大多数人看来,这一结果虽令许多人十分震惊,却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
迈克尔·布朗
管束警察从来不是件容易的事。正如社会学里那句老生常谈的话,现代政府的定义是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而政府须时时防忌庸碌的平民对这种垄断权批评妄议。在全美范围内,限制警察权力主要围绕着惩罚警员的框架,但这真的是强化执法部门纪律约束、逆转过度入罪化(观察者网注:入罪化即扩大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的好办法吗?
美国的警察枪击案
首先从全国数据来看,2013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记录了461起执法人员“正当杀人”事件——之所以称其为“正当”,一是基于FBI的推定,二是因为法院没有推翻这种说法。尽管20年来,美国杀人案案发率持续降低,但461这个数字却创下了前所未见的新高。2013年,全美共发生14196起杀人案,其中执勤警察杀人案占3%。通过分析FBI的数据库,《今日美国》发现平均每年有96起白人警察杀死黑人的案件。
由于FBI的数据来源主要是美国各地方警局自愿呈交的报告,这份“警察杀人”数据难免有失真之处,肯定低于实际数字。美国联邦政府并未进行严谨的全国性统计,这恰恰显示其对这一问题的漠然态度。目前民间已通过众筹建立了用户可编辑的维基数据库,弥补这一领域的空白。
在众多警察杀人案中,许多受害者并未携带武器,然而法院却认定警察杀人行为完全合法。这或许是最让公众感到不安的一点。
美国最高法院和“杀人执照”
在弗格森事件发生后,许多人才惊恐地意识到《密苏里州修订法规》第563章赋予执法人员使用致命武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法规规定“在实施逮捕或者防止嫌疑人逃脱羁押时”,如果警员“合理地认为”逮捕对象已经犯下或准备犯重罪,如不立即实施抓捕可能对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那么警员有权使用致命武力。
在全美范围内,这条法规并不特殊,它完全符合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哲学。授权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法律标准叫做“客观合理性”。
这一标准来源于1985年的“田纳西州诉加纳案”。该案最初旨在限制警察使用致命武器。案情经过如下:孟菲斯市15岁黑人少年爱德华·加纳在未携带武器的情况下,入室偷窃一枚戒指和10美元现金后,被警察埃尔顿·赫曼枪杀。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警员只有在“有合理根据认定嫌疑人对警员或他人产生致命或重伤威胁时”,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该判决要求使用武力必须具备“客观合理性”。而“客观合理性”的具体界定标准,则是通过1989年“格雷厄姆诉康纳案”建立起来的,其中包括:嫌犯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是否拒捕、是否尝试逃跑,是否对警员或他人的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这些法律法规看似限制了警察使用暴力——虽然即使在1985年的案件中,赫曼警官也没有因枪杀加纳而被判有罪。
“客观合理性”听着挺好,可是哪儿出错了呢?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难区分“客观合理性”和警员在惊慌状态下做出的主观性瞬间判断。全美国的法院都更倾向于相信执法人员对当时所受威胁的个人判断。
格雷厄姆案的裁决基本否决了任何人对警察使用致命武力的异议:武力使用是否得当,必须采信现场判断,这给予警员很大的自由空间,哪怕事后有科学证据显示警员判断有误,也不足以采信。比如2000年密苏里州伯克利市的警察杀人案,警官罗伯特·皮耶库托夫斯基和基思·凯日科夫斯基开枪射杀了艾尔·穆雷和罗纳德·贝思利。他们辩称受害人开车撞来,他们是在惊惧之下才开枪的,但法医调查显示开枪时,车子并没有撞向他们。然而这样的证据仍不足以使圣路易斯县大陪审团起诉涉案警察。
负责警察失职案件的律师华尔兹·凯茨表示,法律专家们认为“[法律系统中]给予了警察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因此警员甚少遭到刑事起诉”——凯茨供职的洛杉矶警察行为独立审查办公室已于今年7月解散。加州大学欧文分校法学院院长欧文·契姆林斯基指出,最近美国最高法院针对警察杀人的判决有悖于正义,将妨碍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警察进行问责。
美国枪支总量在2.7到3.1亿之间,这一事实往往使警察的威胁评估显得更加可信。以俄亥俄州的一次警察枪杀案为例,警员在沃尔玛商场内射杀了一名拿玩具枪的黑人男子。在美国这样一个大规模枪击案频发的国家,人们可以在沃尔玛购买到枪支,而玩具枪看上去又足能以假乱真,所以当警察射杀当事人的现场判断在陪审团看来具有足够的合理性。这个案例体现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警察使用暴力的法哲学,即坚定站在涉案警官那边。凯茨认为,美国法律对警察有种固有的包容,“其隐含的假定是,警察没有参与犯罪活动。”
限制警权的第一步是抛弃幻想,不要以为法律站在平民这一边,法律支持的是那些向平民开枪的警察。
- 原标题:Why It's Impossible to Indict a Cop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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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晗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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