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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绪回:“掏鸟窝”这事儿,媒体这次干的比干预司法还坏
关键字: 大学生掏鸟窝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大学生捕捉野生动物大学生贩卖野生动物贩卖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大学生小闫掏鸟窝被判10年,相信大家对这事都不陌生了。这个案件当地法院已经走完了终审程序,且维持一审判决。在犯事者家人递交申请材料,试图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之际,媒体通过剪裁事实,包装犯事者形象,引起舆论关注,从而向司法施压的目的昭然若揭,观察者网的评论文章,以及部分网友的留言,都已经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媒体这次的手法,和之前若干案件一般,首先在身份上做文章——放暑假在家的大学生——联想力丰富的读者是不是想到了小时候邻居家的白衬衣大哥哥,同情已难遏制。身份是特别重要的信息,相信不少人还记得“杀人者妈妈”这样的标题。此前媒体干预司法的几个典型案例,如唐慧案、夏俊峰案,当事者的单亲妈妈和小贩身份也被特意渲染。回到本案,如果大家知道这位小闫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在网上做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交易的生意人呢?同情至少要去掉一半。
身份之外,就是剪裁、混淆事实。媒体报道称,小闫和朋友发现村外的树上有鸟,就一窝掏了12只下来。掏鸟窝,农村长大的淘气孩子,十有八九干过的勾当,仿佛小闫不过偶发童趣,无辜遭受惩罚,读者快要义愤填膺了。但慢着,许多网友已经指出,一窝掏出12只燕隼的可能性很低,小闫至少要掏好几窝,绝不是偶发童趣。当地法院大概对燕隼生活习性不是很了解,判决书关于这一情节含糊带过。如果本案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一事实应该予以查清。
所谓混淆事实,就是故意混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鸟这一日常概念。鸟是常见的,捕猎几只鸟就要判刑10年,足够让读者瞠目结舌了,但如果说明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燕隼呢?电影《无人区》里几个人不惜为之拼命的隼呢?
电影《无人区》黄渤扮演的盗猎者就用鸟做诱饵抓住了一只隼。他对抓住他的警察说,隼能卖100万。
当然不能说,说了还能达到目的吗?
但是很可惜,媒体这次选错了案件,恐怕要失手。在法院判决书提供的少量信息之外,很多网友自发补充了关于燕隼的信息、小闫在百度贴吧的发言记录。正如有人指出的,“舆论没有那么好骗了”。
你以为事情到这里结束了,可以得胜回朝?图样图森破。尽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但还是有媒体忍不住要质疑,比如某晚报的评论,扭扭捏捏,那意思还是觉得判重了,同时嗔怪有关部门普法不够。还有部分网友情难自禁拿贪官污吏说事儿,贪污那么多还不到10年呢,凭什么?
凭白纸黑字的成文法,行不行?我知道这么说,一定很多人要说我死硬教条。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本来是法治所能培育的诸般美德之一。在这个案件中,小闫及其朋友的行为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考虑到小闫和朋友归案后态度较好,所以对小闫的判罚,已经属于同档量刑中的“从轻”了。但许多网民似乎天性不喜欢一切依照法律,总要按照自己的喜恶上下浮动,身为法律人的一员,坦白说对此不是很以为然。但我们彼此互不喜欢,却不得不一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对于看似“中国特色”的思维习惯,也不能不认真对待,就多说几句。
贪官污吏的事儿,我们都知道,这是关心政治的一部分网友们的心病,讲什么都要往上扯一下,贪官污吏不抓干净,不重重处罚,干其他事总是不痛快。但是,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也不能全是反腐的事情,“老虎”要打,真老虎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来说,当然算不上什么大事,但它同样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不管你喜不喜欢。
所以最大的问题,可能出在感觉上——几只燕隼的生命和一个小伙子的大好年华的强烈对比。我说“强烈”,那是顺着部分网友、媒体评论的认知。这个认知,源远流长,孔夫子就曾“问人不问马”。以人为贵,也算得上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但这种感觉、认知,不适用于所有人,如果换一个终身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人,也许他会觉得几只燕隼的生命比一个小伙子的青春更重要。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的感情寄托范围有限,距离远了,感觉就淡了。相较几只野生动物,毫无疑问,我们这些普通人会对一个大学生的青春年华更能感同身受。但这样的感受能进入到司法判断吗?有网友的反击很犀利:“有的人看到猫猫狗狗被虐,就恨不能对虐待者杀之而后快,现在这些燕隼连命都送了,却得不到和猫狗一样的同情。”
不论是我们这些普通人的感觉,或者爱狗人士的狂热,还是护鸟人的情感寄托,都是以自身为中心,由近及远,感情慢慢变淡,导致有的地方存在交集,有的地方不存在。在涉及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上,不论以何者的感觉为依据,如果落在没有交集的地方,结果都必定会引发争论和冲突。而在今天特别多元的社会中,各个群体的感觉更为破碎,难达统一,某种感觉就更难成为处理公共事务的依据了。
在这样的处境中,法律本来可以成为一种尺度。因为法律毕竟由权威机关制定,在行为之前已经颁布。正如犹太人夏洛克的信仰和安东尼奥一众基督徒不同,他不认同基督徒的习俗,但他遵从威尼斯法律。法律为色彩斑斓的威尼斯提供了共同生活的依据。而正是在这个地方,我们看到了目前媒体报道或评论的最为可叹之处,作为公器,不仅没有小心翼翼守护仅有的共同生活的依据,反而自以为高明,处处质疑,一点点瓦解。这种破坏比起对司法的一次干预,影响更恶劣也更深远。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不言自明的尺度,不论是人为的倡导,还是其他方式的培育,都需要超越法律之外的工作。正如《威尼斯商人》的剧情所暗示的,问题最后得到解决的突破口固然在于法律,但其方式却是超越法律的,作为威尼斯法律的解释者,鲍西娅来自威尼斯之外。就本次事件而言,超越法律之外的,就是媒体的报道和评论,给读者怎样的法治引导,取决于媒体的立场和水平。媒体不忘批评政府普法不够,却不该忘了,自身所担负的“普法”责任更为任重而道远。
我知道说了这么多,肯定还是有人为小闫感到惋惜,最后再累赘两句。小闫的案子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前面说到,以人为贵是我们的传统,小闫归案后态度较好,法律是不是可以给这样的人一丝宽容呢?答案是有的。《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也就是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小闫可以再轻判一些,入狱后如果表现的好,最多可以减刑一半,人生还有机会。这是法律的仁慈,司法机关不应忘记,我们的媒体,可以宣扬这份仁慈,但请不要再越俎代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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