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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权:请问三菱,为什么只给美国人道歉
关键字: 三菱三菱公司道歉中国劳工韩国劳工日本殖民统治本月19日,日企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向二战中遭三菱强迫做苦力的劳工正式道歉,但道歉对象仅限于约900名美军战俘。消息传来后,引发中方的强烈抗议,之后三菱公司立即改变态度,将中国强征劳工也包括在道歉对象里。日本《共同社》报道称,三菱公司以成立基金的方式向3765名中国受害者赔偿10万元人民币。然而,二战劳工对日索赔案律师团团长康健指出,中方未收到过来自三菱关于赔偿的任何正式文件,并且三菱公司提出的和解方案既毫无诚意,也不合适。如此,在中国有关三菱公司道歉争论日益升温、越演越烈。
不仅中国方面表示不满,有着同样遭遇的韩国也发起了抗议,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历史在逐渐被掩盖,那些曾经被强征的韩国劳工也被三菱公司“选择性忽略”了。
7月27日,对于韩国强征劳工不包括在道歉对象中的原因,三菱综合材料公司外部董事冈本行夫在《产经新闻》刊文称,韩国强征劳工和战俘问题在本质上截然不同的,不可相提并论。三菱公司对于两种问题为何不同,语焉不详,但笔者猜测该原因在于两点有关法律解释的争论,因而,本稿将分析日本所主张的法律解释。
首先,第一个主张就是,由于日本于1910年吞并朝鲜半岛随后进行殖民统治,所以根据1938年国家总动员法,韩国劳工当时在法律上以日本公民的身份,有义务在战争期间从事劳动。因而,当时的韩国劳工应当被看成和日本劳工一样,适用于日本国内法,乃至韩国劳工的劳役无法被看做强征劳动。该主张的关键在于,日本吞并韩国在国际法上是否合法,具体而言,该合法性取决于1910年8月22日签署《韩日合并条约》(韩语称,《韩日并合条约》)的失效时刻。其实,韩日双方在1965年进行邦交正常化时,签订了《韩日基本条约》并合议《韩日合并条约》是已失效的。《韩日基本条约》的第二条明示,“1910年8月22日以前,大日本帝国与大韩帝国间缔结的一切条约和协定业已无效(All treaties or agreements concluded between the Empire of Japan and the Empire of Korea on or before August 22, 1910 are already null and void)”。
19日,日本三菱材料株式会社在美国洛杉矶向二战时被日军俘虏后被强制送入矿山劳动的美国老兵道歉
但问题是此“无效”时刻的解释。韩方主张,该“无效”意味着“从根儿无效”;相反,日方称,“无效”指出“由1965年起无效”。换言之,按照韩方的解释,《韩日合并条约》是从根本上无效的,因此日本殖民统治也属非法强占;反之,按照日方主张解释的话,《韩日合并条约》起初是合法的,但从1965年因《韩日基本条约》而失效,因此,1910年至1945年韩国独立期间的35年日本对韩国的殖民统治,在国际法上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迄今为止,韩日双方对于该解释问题仍未减少分歧。而且,三菱公司目前根据日方的释法,坚称韩国强征劳工应看成日本人的身份,相关问题须以日本国内法律来处理。
第二,日本所主张“韩国的本质上不同”基于他们解释1965年韩日邦交正常化时的《韩日索赔权协定》(韩语称,《韩日请求权协定》)。即日本的立场是,由于韩日邦交正常化过程当中,两国签订《韩日索赔权协定》,而且日本依照其协定,以“独立礼金”的名义向韩国支付8亿美元,所以两国间的战后赔偿问题已完全解决了,日本目前对韩国并没有任何赔偿责任。《韩日索赔权协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第一款,“两缔约国确认两缔约国以及国民(包括法人)的财产、权利以及利益,并两缔约国以及国民的索赔问题,包括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订和日本和平条约的第四条(A)规定的,完全并最终获得解决”(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firm that [the] problem concerning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wo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s (including juridical persons) and concerning claims betwe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their nationals, including tho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IV, paragraph (a)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September 8, 1951, is settled completely and finally.)
第二条第三款,“除第二款限制以外,一缔约国对于在本协定签订前处在他方缔约国管辖下的一缔约国及其国民的财产、权利和利益的处分,以及一缔约国及其国民因本协定签订前所发生的理由对他方缔约国及其国民的所有索赔权不得主张权利”(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2, no contention shall be made with respect to the measures on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ts nationals which are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on the date of the signing of the present Agreement, or with respect to any claims of ei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ts nationals against the other Contracting Party and its nationals arising from the causes which occurred on or before the said date.)
其实,由于上述协定内容,连在韩国之内也长久地被解释为韩国国民已丧失了个人索赔权,而且有关索赔权诉讼也连连败诉。但2012年韩国发生重大变化,即韩国最高法院(韩语称大法院)5月否定了原先的见解,首次裁定了“签署《韩日索赔权协定》后个人索赔权仍然有效”。随后,韩国司法部陆陆续续判决几家日本企业对韩国强征劳工有赔偿责任。实际上,关于目前引起争论的三菱集团,韩国高等法院在本年6月26日,对三菱子公司——三菱重工,已宣判三菱重工得赔偿韩国强征劳工受害者。然而,三菱重工表示不服判决,并在本月13日提出上诉。这正是三菱公司直接访美向美国劳工道歉一周之前的事情。该事实明确显示三菱对韩国受害者与美国受害者的双重标准。
日本方面似乎是强词夺理、蛮不讲理的强盗逻辑:抢劫他人的钱财后说“其钱财是我的,所以不能归还”。按照这种逻辑,尽管强制剥夺韩国主权,进行暴虐无道的殖民统治,但因似乎合于法律形式,所以后来的殖民统治也能被正当化。可是,按许多法律学者的见解,日本吞并韩国的过程,在法律形式上具有诸多问题。进而,因为强制剥夺主权,所以毋庸赘言地,殖民支配是非法的,其他后续措施亦无法被正当化。另外,即便韩国对日本做出大幅度让步,假定日本的释法站得住脚,韩国的情况也在本质上与其他国家不同,可是,三菱公司的态度还存有严重问题——以上述法律的解释为由,将韩国强征劳工置之不顾,反证三菱公司向其他国家劳工道歉也毫无诚意。换句话说,这意味着向其他国家的道歉也是因和韩国本质上的差异,而不得不做出的,若没有该差异是决不可能道歉的。三菱公司如此在回避对累累罪行的责任。
2014年,韩国国务总理室下属的“对日抗争期强制征用受害调查及国外强制征用牺牲者等支援委员会”发布报告,指出日本殖民统治期间,被日本征用的韩国劳工估算为782万7355名。当时征用韩国劳工的日本企业当中,目前还存在共计291家。但其中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向韩国强制劳工正式道歉,更遑论赔偿。在它们对此问题视而不见时,大部分受害者去世了,活着的人也已老了,不知道何时与世长辞。希望此291家日本企业能尽快对他们道歉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让在这残酷历史下牺牲的劳工,不再有憾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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