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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还原“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产妇要求剖宫产因何未如愿
关键字: 陕西榆林产妇坠楼医院管理存疏漏 相关人员被停职
事件发生后,榆林市委、市政府和省卫计委成立了调查组。经过调查,调查组认为医院急诊科在孕妇坠楼后的抢救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医院在管理上也存在一定的疏漏,决定对榆林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主要负责人和妇产科主任停职。
这起事件中,最受人关注的就是产妇是剖宫产还是顺产,这个选择权到底在谁手里?在医院里,产妇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剖宫产还是顺产?谁有决定权
杨立新教授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曾先后参与《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杨立新教授指出,今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其中第130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你患者家属,你要是不同意的话,这个也是违反了民法的规定。如果说医院坚持要她自然生育,自然分娩,那医院也有问题。就不管是谁,只要违反了民法的基本法的规定,干涉了他人自主行使权利,那这时候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
同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也认为,医生应该把利弊告知患者,由患者做出选择。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晨光:就是说这个情况,医学说的判断,要由医师或者医院方面,医疗服务提供者要完全地比较完整地,详细地要提供出来,要告知患者,那么患者才有一个在这种各种不同的分析当中做一个判断,哪一个方案最好。这个决定权,不能说你决定,你说了算,我什么都不知道,我就听你的,这个也是很不负责任的。这个医院这方,医师这方,他有义务一定要提供非常详尽的科学的分析,同时几种方案供患者来进行选择。
那么,在医院里,产妇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医生们又是怎么考虑,最终做出判断的呢?这就需要先从医学角度了解一下顺产和剖宫产。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科主任 赵扬玉:什么叫顺产,顺利自然地分娩,这是属于一个自然的生理过程。那么剖宫产是属于病理情况,也就是说,在胎儿或者孕妇没有办法耐受阴道分娩的过程,她可能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发生风险的时候,我才去做剖宫产。因为剖宫产它本身涉及到麻醉,手术,我要进腹腔,术后并发症,近期并发症,远期并发症,实际上还是很多的。
一面是从医学角度考虑,对母婴最有利的生产方式,一面是产妇剖宫产的要求,这也是产科大夫在临床中经常要面对的一道选择题。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产科主任 赵扬玉:这个问题实际上挺普遍的,咱们现在的孕妇或者产妇大多数80后的孩子,而尤其是我们大多数,尤其第一次分娩的时候,有一些人确实疼痛的忍受力还是比较低的。在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就是对于我们来讲,实际上我们医生也好,助产室也好,我们的思路就是说,什么样最大的利益,就是对孕妇,对新生儿,对胎儿,什么样的方式是最好的,我们就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如果说,孕妇就要求做剖宫产,她忍受不了,那如果说孕妇一要求,我医生就满足孕妇的要求就做,我觉得这个医生也是稍微欠一点责任。
广州妇产科研究所所长 陈敦金:我们应该要把最大利益送给病人,这是我们在临床过程当中,应该经常要权衡的一些问题。比方说,正如这个家属所说的话,如果我是一个小时,两个小时就能够分娩的话,那么这一个病人我拉到手术室的话,这个病人可能就生在手术室了。所以,如果是能够正常的分娩的话,当然我不会去选择剖宫产。假如要我来处理这一位患者的话,我不会去选择剖宫产。因为剖宫产毕竟并发症要多于阴道分娩。
榆林的这次事件虽然已经渐渐远去,但暴露出的问题不禁值得我们反思。医务人员和家属,在关注孕妇身体状况的同时,更应该对孕妇的心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广州妇产科研究所所长 陈敦金:原先我们把抑郁症称之为产后抑郁症,现在国际上乃至我们国内越来越多的专家,都倾向于我们把它称之为围产期抑郁症,或者是说孕前或者孕后都是有的。所以我们以前光关注的产后的,当然现在我们也在关注产前的,分娩之前的以及分娩过程当中的这一部分人的心理状况。
这一出悲剧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是其中折射出的问题却值得思考。就这起事件来说,如何保障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如何让患者和医生能够多一份实质化的沟通?这就需要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加的细化、人性化并且充满温度。用这种温度来消除孕妇对未知的恐惧,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迎接新生儿平安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
- 原标题:独家采访!“陕西榆林产妇坠楼”事件还原!在场人员一一回应
- 责任编辑: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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