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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境外NGO管理法引外媒关注 全国人大:境外NGO不是来拉队伍的
关键字: 境外NGO管理法通过
瞭望周刊记者:
我们也知道,过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登记的话,主要是在民政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过去已经登记了的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不是要重新向公安部门登记?谢谢。
郝云宏:
首先,我要说近几年来,依照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我们还是要围绕着便利服务,跟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过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保证他的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实施以后,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补充有关的材料,我们会继续给他们作依法登记。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
我想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里面第5条提到“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为什么特别说宗教活动是不得从事的?而且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境内募捐,这会影响他们的运作吗?谢谢。
郭林茂:
谢谢,我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为什么不得非法从事宗教和资助宗教活动。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的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也不同意。
第二,关于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我们今年大会刚刚通过了慈善法,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你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谢谢。
新华社记者:
我的问题还是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提问给公安部门。此前采访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制定贯穿了这样的一个理念,“要寓管理于服务中”,您刚才在陆续回答问题的时候也提到了一些怎么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些便利,我想请您具体一些、系统一些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也知道法律规定了,比如说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其实我们也知道,就算境内的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他们想获取税收优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我们立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便利,保护他们的权益,这些细节怎么落实到实处?谢谢。
郝云宏:
我再重申一下,境外非政府组织最为关心的是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需要哪些具体的程序和办法,我们会抓紧研究出台一套办法,在适当的时间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提供指引。第二,我们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一套办事指南和在境内活动的领域、项目目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这也是他们关注的问题。因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有的是在一个领域活动,有的是跨领域的活动,甚至有的是多领域的活动,所以提前需要发布项目的目录、活动的领域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对他们开展活动是一个很好的便利服务措施。
第三,公安机关有很多的出入境管理的条件,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境外人员,在办理有关的就业工作手续上我们要提供便利的措施和服务。第四,对已经在民政、工商部门登记的,我们要有一套过渡的办法,使他们衔接到新的法律当中。总之,公安机关会发挥我们在户籍管理、国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在华活动管理各个方面的经验优势,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我们的职能优势,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正常的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华尔街日报记者:
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个问题,这部法律进行状况是怎么样的?执行的规定什么时候出台?也是明年的1月1日吗?第二个问题,有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说中国已经有一个黑名单,拒绝他们在中国活动,在这部法律执行以后这个黑名单要怎么处理?
郭林茂: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第一,我们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今天下午已经通过,只是到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你所说的黑名单问题,我们还不知道。但是这里我要说明一点,我们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不是不让你来。刚才张主任说了,从去年的4月份到今年的4月份我们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对这部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我们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与公安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做什么?就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管理和服务的问题。
管理,我们是本着精准管理、突出重点。所以大家都看到了,我们这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把概念缩小了,就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及智库机构,把医院、学校等自然科学及技术工程这种研究机构及学术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排除在外,所以说是精准管理,突出重点。还有刚才一位记者提出,我们加强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管理,因为我们管国内的社会组织的经验也是加强资金的管理。另外,我们广泛服务,提供便利,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开展活动,我们要把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便利措施。大家也看到了,我们这次修改的很多,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了9个内容,有30多处修改,经过这次常委会审议,我们对草案又进一步修改,将近20处,修改情况的报告,大家可以看到点了六处,可以说这部法律与大家看到的二审稿有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要解决既要做好管理,又要做好便利服务。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说,我们这部法律的出台请大家放心,从开始立这部法律我们就有四个基本的判断:一是,我们充分肯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们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我们改革开放中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我们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我们习总书记也说,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不会关,既然我们开放的大门不关,我们就欢迎大家来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合作。三是,任何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只要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你所有的权利我们都要依法的进行保障,我们会为你提供一切便利。四是,如果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抱着、打着交流合作的旗号,来搞违法甚至犯罪活动,我们公安部门确实要进行制止,甚至要进行惩处。所以,总的来说,我们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欢迎的,我们的大门是敞开的,大家不要因为有这部法律、有公安机关就害怕。
美联社北京分社记者:
既然中国对境外的非政府组织采取欢迎、开放的态度,而且刚才也肯定了他们在3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什么不允许他们在中国成立分社机构,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发展会员?在法律当中又有一个例外,国务院另行规定,可不可讲哪些机构在中国有这个特殊的待遇在中国发展会员,为什么要进行这些差别化的对待。谢谢。
郭林茂:
我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设分支机构。我们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部法律原来的二审稿大家都看到了,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能设一个代表机构,通过这次我们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你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个都行。既然我们的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第二,关于发展会员的问题。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其次,中国的组织,基金会也好,社会团体也好,可以在中国发展会员,但是中国这些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有一个国务院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原来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过会员,这些会员主要指国外自然科学的学会,中国的专家、学者、科学家加入了这个学会,这是一个现状。另外,中国政府也支持科学家、学者加入国外的科学机构,所以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以后我们的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也好,加入境外机构成为会员,要经过国家的同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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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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