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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标准发布:正省部级禁超54平米 市级增加10平米
关键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政办公楼不得为城市地标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题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规定中央机关正部长级别和省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42、24、18、12和9平方米。
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通知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安徽阜阳颍泉区政府办公楼
对比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1月19日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此次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放宽。按2009年的标准,中央机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为6平方米,较之前放宽了3平方米。
除了中央机关处级以下官员的办公使用面积有所放宽,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和副厅(局)级、正处级官员每人使用面积放宽6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放宽3平方米。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较2009年的标准放宽10平方米;市级副职放宽12平方米;2009年规定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此次标准规定正局(处)级使用面积为24平方米,副局(处)局为18平方米。局(处)局以下每人使用面积放宽3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级放宽10平方米;副级放宽12平方米,科级较之前的9平方米规定为正科级18平方米和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官员每人使用面积放宽3平方米。
2009年规定正部长级别的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过54平方米,县长不能超过20平方米。中央国家机关副部级、正司(局)级、副司(局)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为42、24、18、9和6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的办公使用面积同为6平方米。
由此,处级干部及处级以下、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分别提升了3平方米。
新标准还规定了省级及直属机关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以及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公务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大小。县(市、旗)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而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其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而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还曾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标准
2009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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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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