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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万港人连署罢免辱华议员 立法会前主席:必须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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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庄永灿表示,梁颂恒、游蕙祯在12日的行为足够构成就任资格被取消。他指出,当时秘书长已经给予梁、游两次机会宣誓,但他们仍然不按格式宣誓,“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就自动失去议员资格。”庄续表示,梁、游声称效忠“香港民族”,已违反《基本法》第1条和第104条,既不拥护基本法,也不效忠特区政府,故宣誓无效。
庄永灿又指出,法律未有订明谁执行不遵守《宣誓及声明条例》后果,但认为行政长官有权力及责任宣布取消梁、游的就任资格。因为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二款,行政长官有权行使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也发表声明,强烈谴责有议员更改誓言,以辱国、粗言秽语或非常不当的方式宣誓,认为已违反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遵守法律的承诺。协会认为,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宣誓实属无效,也涉嫌违反《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而根据基本法第79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三人应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被取消就任资格及必须离任。
香港市民痛斥游蕙祯在议员宣誓仪式上宣“独”辱华(图片来源:大公网)
香港《文汇报》17日社评指出,宣布这3人丧失议员就任资格,不仅仅是香港立法会内部事务,而且是特区政府是否坚定执行基本法、忠诚维护香港法治的大是大非问题,特区政府尤其是律政司必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处理相关问题,否则中央政府不会坐视不理,定会出手拨乱反正。
二人涉违反多条法律
■ 基本法第104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不遵从的后果”
如任何人获妥为邀请作出本部规定其须作出的某项誓言后,拒绝或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a)该人如果已就任,则必须离任,及
(b)该人如果未就任,则须被取消其就任资格。
■ 《立法会条例》第40条候选人声明及承诺誓言
■ 《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则》第103条的虚假声明罪行
■ 《刑事罪行条例》第3条意图叛逆罪及第9、10条的煽动罪
- 原标题:近30万港人连署罢免辱华议员 立法会前主席:必须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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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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