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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宾:再谈强化FSB机制建设
——次贷危机爆发十周年观察(一)
关键字: 次贷危机FSB金融风险后金融危机时代FSB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核心协调机构,因此有必要规范FSB与国内监管当局之间、FSB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
首先,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论坛。论坛是国际金融监管者最高水准的协调论坛,由FSB主席担任论坛主席。其成员包括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标准制定机构。论坛不仅为协调成员金融监管政策提供平台,也为G20应对全球金融挑战、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挑战提供便利。
第二,建立“新兴市场顾问组”来代表新兴金融市场利益。在可预见的未来,新兴市场在全球金融体系和市场中的分量越来越重,需要在FSB政策制定和实施框架下发出更强音。
第三,FSB的同行审议与IMF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之间的协作关系应当规范化。协作形式包括谅解备忘录或者信函交换方式,以此节约资源,提高发现金融监管漏洞的效率。
二、强化FSB执行能力
在落实G20领导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要求的过程中,FSB通过同行审议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建议。但是,如果各国监管者决定不实施这项纠正建议,则FSB无能为力。为了应对执行无力的问题,有人呼吁建立具有执行效力的、相互认可的机制,以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潜在纠纷或者分歧。也有人呼吁,借鉴贸易和投资领域经验,建立国际金融领域“申诉和争端解决的官方平台”。得益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逐步硬化的趋势, FSB可以借鉴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适用于国际金融监管争端的有效处理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典范。该机制工作原理如下:由WTO争端解决机构就WTO成员被诉贸易措施作出裁决,并建议履行裁决的方式,而由违约方选择具体的履行办法。
通常违约方在裁决通过后30日内表达履行裁决的意愿。如果立即履行不可行,则应当确定一个“合理履行期限”。该期限由争端双方协商或者仲裁决定,但不得超过15个月。违约方应当在该期限确定后六个月起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其履行裁决的情况。
WTO制度的威慑力在于,如果违约方没有适当履行裁决,则胜诉方可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报复违约方,中止胜诉方向违约方的相当减让义务。授权机制使得双边报复合法化,区别于国际金融领域常见的单方发起、睚眦必报现象。WTO报复机制体现理性且具有公信力,因为该机制不仅保护胜诉方的胜诉成果,也充分关切不履行裁决方的合理诉求,即后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来挑战授权报复的水平。当然,报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终依托,而首选还是由违约方主动履行裁决。
FSB与WTO在监督实施(履行)方面具有相似之处。FSB对实施国际标准过程中存在差距和不足的成员作出建议和决定。这些建议和决定通过FSB报告予以公布。随后,FSB监督成员实施这些建议和决定。
FSB通过监督实施机制,推动国际标准跨境跨部门协调一致实施。如果有成员因为遵守国际标准而导致其在没有同步遵守标准的其他成员面前丧失竞争优势,该成员可以向FSB申诉。
遗憾的是,G20尚未明确授权FSB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和决定,在建议和决定得不到实施时FSB也不能授权成员方报复。其中原因不难理解:国际金融监管缺乏执行传统(此即“软法”);即使监管者有意强化执行力,但其意愿并非始终如一。毕竟,FSB尚处于需要制定标准和加强监管合作的政治承诺建设阶段。
目前可以考虑两方面的改革:首先是事前改革(ex ante),在FSB章程中明确要求成员承诺遵守FSB提出的建议和决定;其次是事后改革(ex post),当具体建议和决定作出后,相关成员明确表态支持,如同在贸易纠纷中败诉方表态履行裁决。如果需要,FSB可以就“合理实施(履行)期限”作出裁决。
效仿WTO的报复制度应当在未来择时引进。时机选择取决于以上所提两项改革的进度和效果。金融法领域报复制度的适用案例如下:如果美国对欧盟企业苛以不适当负担,违反美国在G20改革框架下的承诺,则经过FSB授权,欧盟可以对美国企业中止履行对等承诺。需要注意的是,报复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最低水平的多边协议。
在此期间,也就是在引进报复制度之前,应当允许FSB采取比现在更为快捷的“点名羞辱”措施。例如,FSB主席向违反承诺的成员去函施压,不应当视为“极端情况”而必须事先征得全会一致批准。相反,FSB主席应当有权依据同行审议小组的评估报告,独立作出去函施压决定。
强化FSB执行力的另一项措施是成员资格制裁。成员资格制裁在一些国际组织是常见的,例如在IMF,成员资格丧失意味着无法获得IMF贷款,IMF由此获得强大执行力。但是FSB没有相应资本作为制裁工具,所以确保FSB决议执行的方法之一是寻求IMF协助。也就是说,FSB一旦作出剥夺成员资格的决定,IMF即停止向该成员发放贷款。G20应当明确表态支持这项监管合作机制。从IMF和FSB就国际标准的监管合作历史看,两个机构应当有可能在成员制裁方面取得进一步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成员资格制裁是在极端情况下使用的措施。因为剥夺成员资格是极端严厉的措施,IMF使用该措施时也是警告多于适用。目前,FSB使用该执行机制的时机尚不成熟,因为FSB尚处于发展初期。待将来使用该机制时,FSB也应当遵循以警告为主的原则。
作者按:本文是对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监管改革倡议落实情况的观察和反思。节选自长篇学术论文《硬化国际金融法的探索》(载《武大国际法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此次发表有实质性修改。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全球化智库CCG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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