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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国际法治与人道文明
——中国抗日战争的国际贡献
关键字: 抗日战争联合国宪章反法西斯纽伦堡审判东京大审判世界人权宣言日本为了彻底侵略中国,曾经向中国东北等地移民达150万人以上,其中许多人手中都曾经沾过中国人的鲜血。1945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但是,战败的日本关东军置百万移民于不顾,仓惶撤退,将大量的移民遗弃在中国东北,造成所谓遗华日侨问题。对于这些人,日本在1993年后的称法是:中国归国者、残留日本人、中国残留日本人、中国在留邦人等。日本厚生劳动省将这些日本军队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期间、被中国人收养的未满13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但是将那些13岁以上的为了生存或自愿进入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中国“满洲”的,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并且不列入援助回国的对象。从1945年,直到48年后的1993年,才最终取消这种差别,将遗孤和遗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统称为“残留日本人”。
为了遣返日侨,中国展现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可贵的人道精神。1946年,在刚刚摆脱日本魔爪,曾经数千万人饱受日本屠刀肆虐的中国,胜利的中国人民没有以暴易暴,而是以中华民族的宽容和仁慈,向日侨伸出援助之手,迅速安排日本侨民回国,这一点就连日本人编写的《满洲国史》也不得不予以承认:战争后期,生活必需物资紧张……中国人对日本人的反感情绪不断增长一事乃是事实……但是,并没有因此发生对日本人进行民族报复的事情。倒是各地的中国人,同情日本人的悲惨处境,救济危难,庇护以安全,或者主动给以生活上的帮助的事例层出不穷。
在当时,中国战后经济凋敝、物资极度匮乏,即便如此,仍然调配了大量的粮食、燃料、药品和运输工具。据相关记载,葫芦岛这块曾长期被日本侵略者蹂躏的土地,还没来得及医治自己的战争创伤,就向遣返的日本侨民伸出援助之手,接纳了105万敌国的侨民,让他们从这里踏上归国之路。而对比鲜明的是,直到1946年末,美国扣留了将近7万名投降的日本兵做劳工,用于逐步淘汰在菲律宾群岛、冲绳岛和太平洋海域的战时设施。在战胜国中,中国人的博大胸怀与人道精神,可谓彪炳日月。安倍晋三在2015年8月14日极尽油滑、扭捏狡辩、遮遮掩掩、冥顽不化、毫无诚意的谈话中,虽然避重就轻地提到并感谢“在中国被残留的接近三千人的日本儿童得以成长”并返回日本,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中国人博大的胸怀和伟大的人道主义精神。14年抗日战争,中国人付出了3500万人伤亡、南京大屠杀、人体细菌实验等惨重代价之后,中国法庭先后仅仅通过审判追究了300多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判处死刑案件仅110件,反而遣返日侨日俘300多万人,创造了世界战争史上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人道主义遣返奇迹。这是何等宽阔的胸怀,何等崇高的人道精神!
二战的另外一个成果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和全世界对人权事业的重视。《联合国宪章》生效不久,联合国筹备委员会就建议经济及社会事务理事会立即成立人权委员会,以制定一份“国际权利法案”,并于1946年2月12日得到联合国大会的批准,四日后,人权委员会正式设立。1947年1月27日-2月10日,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成立了一个由美国代表罗斯福夫人埃莉诺、中国代表张彭春和黎巴嫩代表的三人委员会,负责起草宣言草案,但没有取得成果。3月24日,罗斯福夫人任命了一个包括中国在内的八个国家代表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并得到经社理事会的批准。1948年9月-12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上,先后经过大会第三委员会和大会讨论,于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中国代表张彭春居功至伟。经卢建平、鞠成伟、黄建武等学者的研究,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中的贡献已经基本清晰。1946年1月,张彭春赴伦敦,担任联合国创办会议的中国代表,会后他被任命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理事会的中国首席代表,兼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直接参与了《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张彭春认为,尽管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但可以有共同的人权目标。他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次演讲中说:“世界上已有35部或40部宪法有了人权法案,这一事实表明,尽管各国的人生观或思想体系不同,达成协议是可能的。”
在宣言的起草过程中,张彭春经常成功地调解争端,挽救了宣言的起草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是打破西方中心主义,使《世界人权宣言》体现更多国家和民族的经验与价值。《宣言》草案第一条原本带有强烈的基督教色彩,引起各国的疑虑。张彭春认为,各国代表在此问题上应保持平等、宽容的态度,“因为我们都不希望一个作为保护和尊重全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宣言所反映的观念过于狭窄”,张彭春说,“宣言应该既反映出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应该反映出孔子的思想。”在张彭春等人的努力下,起草委员会删除了“本性”一词。他还建议将儒家的“仁者爱人”思想放在宣言之中。他把“仁”翻译成conscience(良心)一词,为各国代表认可,从而写入了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就使得《宣言》第一条所体现的国际人权体系并不是建立在任何单一的宗教、文化、伦理或是人性的基础之上的。
另外一点是,调和争端,在美苏冷战激化之前促进了《宣言》的通过,避免了《宣言》可能流产的命运。1947年6月,在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就产生了争议,即将订立的这个人权文件是命名为“公约”,还是“宣言”?如果是公约,就意味着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而如果是宣言,则只具有道德号召的意义。后来,还有些国家争议,如果采取宣言形式的话,是否会修改或否决联合国宪章呢?或者是否所有成员国都必须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因而使世界人权宣言符合国际法呢?有些国家的代表坚持主张要赋予该文本以法律约束力,以保障国家权力下的柔弱的个人权利,而有些国家对这样的规定却疑虑重重。有鉴于此,张彭春提出了“先宣言、后公约”的折衷建议:成员国可以分别签署宣言,然后使宣言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 (1966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定名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通过任择议定书这种形式来贯彻宣言的精神。这种解决方法,既保护了人权宣言的完整性,也尊重了成员国的国家主权。更重要的是,这个方案大大缩短了宣言提交讨论的时间,否则,随着后来美苏冷战与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它的命运恐怕会有很大变数。
根据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研究表明,《宣言》宣布的30个条文及一个序言中,张彭春直接作出贡献的就有11个条款,包括人权基础条款、反歧视与平等保护条款、社会权利条款、权利限制条款等。而且很显然,作为委员会副主席,他对其他条款肯定也有重要贡献。正如联合国 人 权 司 第 一 位 司 长 约翰·汉普莱(John Humphrey)所言:“他是折衷艺术的大师,通过引用孔子的名言,总是能找到方法,使我们的工作免于陷入僵局。” 人权委员会主席埃莉诺·罗斯福则认为:“张彭春给我们大家都带来了极大的欢乐,因为他具有幽默感,从哲学的角度考虑问题,几乎在任何场合他都能够引述机智的中国谚语来应对。”而他的外交才能显得更为重要。作为“协调中国和西方的艺术大师”,他“讲求实用”,“随时都有解决问题的实际办法”。
怎么看待中国对国际法治与文明的贡献
作为一个正常的中国人,直到今天,我们仍然很难心平气和地看待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也很难心平气和地看待迄今不能正确对待历史的日本当权政要。但是,我们首先必须以现实主义的态度承认事实、接受现实。在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年之后,我们更应该做的是梳理和总结中国在战场之外的努力与贡献,尤其是为战后国际法治、国际秩序、人道和平、人权文明上所作出的贡献,尽可能争夺对历史和现实的解释主导权,将中国在反法西斯的抗日战争中的贡献,转化为今天我国在国际秩序中所应该拥有的地位与优势,并从中赢得全世界对珍爱和平的最大共识。
第一,维系战后一系列国际法所确认的于我有利的国际关系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
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为核心和基础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形成了完整而紧密的有国际法效力的制度体系,是同盟国战胜日本军国主义、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这套体系和秩序一方面确认了日本侵华战争的侵略性质和法西斯性质,以及中国与当时世界各盟国对日本作战的正义性,也是战后对日本进行一系列领土、内政和国际地位安排的法理基础。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无论是当时共同签订《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苏各国,还是宣布接受这两个文件的日本,都不仅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还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其条款。任何国家都不能因一己私利食言而肥,不能对同一个国际法文件的态度前后大相径庭。这与国际法上另外一个重要的“禁止反言”原则也是一致的,当事人不得否认自己先前已确认或以行为加以肯定的事实,如此才能合理约束国家协议当事方、维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
第二,争取中日近期围绕东海、南海及一系列国际议题争议或争端中的话语主动权,同时,申明战后以美国为首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协议》涉及中国条款的无效性,从而在中日之争中取得道义优势。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为了减轻自身军事压力、把日本打造成反共堡垒,改变了对日态度。美国不仅允许保留天皇制度,导致以日皇裕仁为首的、包括参与南京大屠杀的朝香宫鸠彦王等在内的日本皇族战犯没有得到应有的审判;还进一步扶持日本,将包括正在服刑的甲级战犯在内的许多日本战犯陆续释放,其中不少人还被日本政府“赦免”。这些战犯重返社会后成为鼓吹军国主义的急先锋。比如,早在1957年2月,曾为甲级战犯嫌犯的岸信介任首相时就图谋修改和平宪法,但遭遇失败;而一个甲子之后,他的外孙安倍晋三又在挑战战后国际秩序和亚太和平。
1951年9月8日,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参与的情况下,美英等国与日本签订片面的所谓“对日和约”(简称“旧金山和约”),美国还与日本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52年2月29日和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两次发布文件,擅自扩大托管范围,非法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此后,日本便妄图以“旧金山和约”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寻找所谓的“合法”依据。在某些国家的默认甚至背书下,日本公然违背《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在钓鱼岛问题上频频挑起事端,并且在背离和平宪法的右倾立场上越走越远。2012年安倍晋三上台后,更是实施了一连串政治军事冒险行动。2014年7月1日,安倍召开临时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部分解除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限制,在事实上架空了和平宪法。2015年7月15日,日本众院和平安全法制特别委员会凭借自民、公明两党的赞成票,表决通过了以解禁集体自卫权为核心内容的安全保障相关法案。安保法案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卫队法》、《武力攻击事态法》、《周边事态法》、《联合国维和行动(PKO)合作法》等10部法律的修正案综合构成的《和平安全法制完善法案》,二是随时允许为应对国际争端的他国军队提供后方支援的新法《国际和平支援法案》。所谓集体自卫权,指的是在他国遭受武力攻击时,即使日本没有受到直接攻击,也可以一起反击的权利。在安倍政权通过2014年7月的内阁会议决定修改政府的宪法解释之前,历届政权均采取了“虽拥有权利,但无法行使”的立场。安倍及日本右翼政客一系列错误而危险的言行,蓄意破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妄图颠覆战后亚太国际秩序,严重威胁了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因而,不能不引起曾饱受日本军国主义欺凌的广大亚太国家和人民的警惕。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中、美、英、苏等国付出巨大牺牲才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构筑起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宪章》等为基础的战后国际秩序。面对日本右翼势力蓄意混淆视听、违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文件,破坏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企图否定战后国际秩序、复活军国主义的危险倾向,国际社会要避免历史悲剧重演,就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毫不妥协地与其一系列政治军事冒险行动作坚决斗争。
(本文原载于《红旗文稿》2015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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