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将出台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 规定禁飞区与处罚
关键字: 四川无人机无人机管理6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其官网发布消息,公布《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可寄信函到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处,传真为028-86604049,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无人机资料图
《办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提高安全管理,二是对违法与合法的定义更为明确,三是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四是给了合法使用无人机人员方便实用的渠道。
例如,在空域划设上,该办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并托管可飞固定空域(飞行营地),同时定义了自飞空域,这方便了个人爱好者随时随地合法飞行,以及无人机低空作业。
该办法第25条规定,禁止民用无人机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民用机场沿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净空保护区域;军事管理区、党政机关、监狱、发电厂、加油站、港口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军工、通讯、能源生产供给、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大型物资储备、交通枢纽等重点防控目标区;车站、码头、大型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告、公安部门执行警卫安保任务的临时管制区域。
在违法成本方面,该办法第35条明确规定,违反了该办法的具体条款,可以根据哪些法规和条例作出处罚。而此前,这些法律和条例的处罚条款并没有明确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有了第35条的规定后,这些法律和条例就适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了。
该办法第33条规定,民用无人机的生产经营企业、所有者、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民航、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纳入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向社会公布。
今年上半年以来,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仅4月份成都机场就遭遇十多起此类事件,导致上百架次航班备降或延误,重庆、昆明等机场也遭到无人机扰航。与此同时,有关无人机的监管政策正在加速出台。6月1日,民航部门已开始对无人机实行实名登记。
- 责任编辑:张少杰
-
“西方媒体,看清你们了!”拜登“走后门”也没躲过 评论 76“TikTok只是烟雾弹,美情报机构才无时无刻不在…” 评论 145最后通牒?以色列放话“要么签,要么打” 评论 135“这把火怎么点着的?” 评论 427最新闻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