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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云霞、王全达:美国为何不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键字: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国为何不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3年3月10日,里根总统发表“美国海洋政策声明”:尽管美国不是1982年《公约》的缔约国,但承认此《公约》中有关航海权和航空权的规定反映了习惯法,并按照《公约》中除深海床采矿规定以外的规定行事。他强调:第一,美国打算接受并按照传统习惯中使用海洋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事,例如航行权和航空权。第二,美国将在全球海域依据《公约》反映出来的利益均衡原则行使和坚持其航行和飞越自由和权利。
美国还声称,其早已通过总统声明、国内立法及互惠条约等方式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外大陆架的海床、底土等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与控制。而且,美国也是国际海事组织的理事国、北极理事会的创始成员国、南极条约的协商国,并不断加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故而,美国认为自己在事实上享受着与《公约》有关全部海洋权利,却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如果加入《公约》反而会受条约义务和一些规则的限制。
美国对《公约》的态度还体现出了合则用、不合则废的海洋霸权心态。比如,由于担心《公约》发展趋势不确定性可能会增加对美国利益的负面影响,进而挑战美国主导的海洋霸权地位,即使美国的“挺”《公约》者在进行作证时,也建议未来如果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美国可以退出公约。
霸权行径:肆意挑战他国主权
当今,美国反对加入《公约》者的论调往往是:加入《公约》有损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体现了美国各界对《公约》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的担心。可如果不加入《公约》,美国该怎样保障《公约》赋予缔约国的诸种权利(如航行权等)?
美国奉行实力主义。它认为《公约》的规定既已构成习惯法,就可以通过援引惯例法来维护自由航行权;一旦法律权得不到保障,美国海军可通过武力或武力威胁来解决。有反《公约》者就强调:真正支撑美国航行自由和海洋权利的是海军实力,维护海洋权益的最有效办法是国务院的有利介入和军舰的持续活动;既然这样,美国为什么要加入《公约》?
实践中,美国就是以军事手段维护海洋霸权利益的。美国1979年抢在《公约》签订之前,制定了所谓的“航海自由计划”海洋要求。1983年的海洋政策声明强调:“美国政府不会默许其他国家单方面地限制国际社会在公海航海和飞越方面的权利和自由的行动,也包括有关公海的其他使用权。”
“航行自有计划”自宣布以来,得到了国防部和国务院的贯彻实施。自1979年以来,美军军舰和军用飞机已经不顾超过35个国家的反对声明,在各个海域行使了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而且他们平均每年都会引发30-40个反对声明。尽管近十多年由于财政原因,美国“航行自由计划”挑战国家有所减少,但是挑战了中国、阿根廷、巴西、印度、利比亚等19个国家的领海主张,2015年则挑战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国家。
当然,美国不加入《公约》也有复杂的历史和政治经济背景,是多种力量、利益博弈的结果,比如政府更迭、选举年政治、府院关系、政党之争,还有单边主义政策与新保守主义意识形态作祟。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表象的背后隐藏着霸权主义下的美国国家利益与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博弈。
可具有讽刺的是,作为海南域外国家和《公约》非缔约国,美国为推行其亚太战略、强行介入南海争端,却试图借助《公约》强化其介入之法理和道义地位。然而,从法理上讲,作为非缔约国的美国,无权与中国谈条约义务,甚至还侵犯了中国主权;从道义上看,美国为了本国海洋霸权利益,拒绝加入《公约》,却以《公约》为幌子,干涉他国关系,充分暴露其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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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陈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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