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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德·拉科夫:美国法庭上的“魔鬼契约”酿冤假错案
关键字: 美国美国法院美国法律美国司法陪审团认罪强制性判决刑事司法控辩交易时至今日,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与开国元勋们的构想格格不入;与影视作品里的描绘大相径庭;与美国普通百姓的信念更是有霄壤之别。
在开国元勋们看来,陪审团审判是刑事司法系统的关键元素,它不仅是查找真相的机制与实现公平的手段,也是一面反抗暴政的盾牌。正如托马斯·杰斐逊所说:“我认为(陪审团审判)是人们构想出的唯一的锚,有了它我们才能防止政府与其宪法原则背道而驰。”
杰德·拉科夫 纽约南区联邦初级法院法官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保证“在一切刑事指控中,被告应享有获得无偏私的陪审团及时、公开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进一步保障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将得到律师的协助,律师有权对抗并盘诘控诉方,并代表被告呈现证据。只有当由被告同侪构成的无偏私陪审团一致认定其罪责超出合理的怀疑,并在判词中做出公开陈述时,被告才会被定罪。
影视作品时常挖掘这种保障机制内在的戏剧性,并将审判描绘成控辩双方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一场公开的战斗。但这不过是一种幻象。在现实中,美国刑事司法系统几乎完全是一套关门交易制度,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控辩双方私下完成控辩交易(plea bargaining)。在很大程度上,诉讼结果仅由检察官决定。
2013年,(要么因为在事实或法律错误,要么因为被告决定合作),8%的联邦刑事指控被撤销,剩余指控中超过97%是通过控辩交易解决的,真正上庭受审的不到3%。控辩交易基本上决定了最终宣判的罪名。
虽然五十个州的具体数据难以全部收集,但未撤销的重罪案件至少有95%通过控辩交易解决,鲜有例外;在这些案件中,控辩交易有时是法律问题,有时是操作问题,但它往往决定了判决。此外,在联邦和各州的司法系统中,控辩交易具体条件的决定权,实际大部分掌握在检察官手里,辩护律师的发言权较小,法官更是无关轻重。
然而历史上并非向来如此,直到南北战争结束前,控辩交易仍极为罕见。刑事被告要么经受审判,要么坦白认罪。如果被告被定罪,法官量刑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决定很少受到当事人的影响,只需接受最小程度的上诉复审。
美国内战结束后,这种情况开始改变。战后社会分裂动荡,外来移民大规模涌入,导致犯罪率大幅上升。为避免刑事司法系统负荷过重,美国不得不另寻他法处理刑事案件。此时,控辩交易为司法系统提供了一条出路:被告通过承认犯下较轻罪行,换取控诉方撤销更严重的指控罪名。通过这种方式,被告的牢狱生涯得以缩减,而检察机关避免了庭审,在不增加系统负荷的情况下即可结案。
在大多数其他国家,由于控辩交易使有罪的被告人得以逃避部分法律制裁,它被视为“魔鬼的契约”,因此从未真正成为主流实践。但在美国,控辩交易已成为家常便饭。虽然最高法院最初对控辩交易制度表达了保留态度,但最终还是批准了独立代理人(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的协议谈判,并认可该制度有益于司法系统的运作。同样,虽然学者们一开始对法官作用的削弱感到困扰,但最终他们还是对控辩交易表示支持,并认为这个制度类似于监管体制。
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控辩交易很快便成为了超过80%刑事案件的最终解决途径。但即使是那个年代,庭审案件的数量也足够多,辩护律师和法官仍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能够“保持司法系统的公正诚信。”也就是说,真正无辜的被告仍然可以选择上庭受审,无需担心自己会受检察官决定的支配而长期服刑。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情况再次因为犯罪率升高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五十年代,美国处于一个犯罪率相对较低的时期。进入六十年代,犯罪率大幅上升,到1980年左右,美国严重犯罪频发,达到几十年来的最高水平,其中大部分与毒品有关。联邦和各州立法机构因此大大增加了对刑事犯罪的惩罚力度。例如,纽约1973年颁布的“洛克菲勒毒品法”规定,贩卖海洛因、可卡因或大麻超过2盎司(或持有4盎司)者,将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针对许多法官量刑过于宽松的倾向,新的刑罚变得更为严峻,且多为强制性判决。在实行法官选举制度的37个州,许多“温和派”法官败给了“严厉派”法官。
在联邦级别,国会给毒品犯罪、枪支犯罪、儿童色情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设定了强制性最低刑期(mandatory minimum)。有时,强制性判决需要连续执行。例如,参与串谋贩卖可卡因超过5千克,联邦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判决最低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为无期徒刑。但如果串谋贩毒涉及使用武器,那么即使被告在串谋作案中只扮演低级角色,也必须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贩毒判10年,非法持有武器判5年。如果持有两种武器,强制性判决的下限便上升到40年,也就是说,贩毒判10年,持有第一件武器判5年,持有第二件武器判25年——所有判决都是强制性的,法官无权减轻刑罚。
除强制性最低刑期外,美国民主、共和两党于1984年在国会达成一致,通过了一套强制性量刑准则(mandatory sentencing guidelines),旨在避免“非理性”的量刑差异。相较强制性最低刑期,这些准则更加宽松,赋予了法官有限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一开始,人们并不认为这套(在许多州实施的)准则会比强制性最低刑期制度更严重地改变量刑权,使其从法官手中转移到检察官手中。
然而,有一件事很快变得明显——由于量刑准则及强制性最低刑期的存在,联邦刑事案件几乎不再经由陪审团审判了。因此,1980年时,联邦案件的被告受审率还有19%,到2000年已下降到不到6%,而从2010年至今,这个数字不到3%。
究其原因,是因为量刑准则与强制性最低刑期一样,都成为了检察官的武器,实际上促使被告人被迫同意控辩交易。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只会在其客户遭到逮捕之后才会与客户会面,这样一来,相比检察官,辩护律师从一开始就处于信息劣势。尽管宪法禁止“额外保释金”,保释金仍被设置得很高。所以经常发生的情况是,被告交不出保释金而遭到拘留,那么辩护律师必须遵守大多数监狱的苛刻条件,在有限的探视时间内探访客户,听取被告讲述的事实。
相比之下,检察官通常都会从警方获取包括证人问询和其他证据在内的完整报告,后续还会得到大陪审团证词、法医检验报告、后续调查报告等。虽然这些报告很大一部分或许片面失实——美国国家科学院近日发布报告称目击者识别并不可靠,充分说明依赖这些报告存在危险性——但这些报告不仅给予检察官以巨大优势,也使其对自己的论证充满信心,甚至过于自信。
通常在嫌疑人被捕后数日内,缺少信息的辩护律师将与过于自信检察官会面。检察官会明确地指出,除非该案能够通过控辩交易及时了结,他将以自己所能证明的最严重的罪名起诉被告。事实上,直到去年年底,检察长一直要求联邦检察官以“可证明的最严重的罪名”起诉被告人——当然,如果被告同意控辩交易则另当别论。但是,被告只有从速认罪(以节省检察官宝贵的资源),检察官才会大大减轻对其的指控,否则,他将按最严重的罪名进行指控。在此情况下,检察官虽然不会完全拒绝控辩交易,但交易条件会更加苛刻,被告将获得比一开始更严重的定罪。
在这种典型情况下,检察官完全处于优势地位。他知道案情的许多细节(而且如上所述,他可能会因为偏听一面之词而过度自信),而辩护律师对案情知之甚少。此外,检察官完全掌握着指控被告人的决定权。的确,美国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都给予检察官以不受限制的裁量权;而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知道,大陪审团通常也只会听取一面之词,极有可能同意检察官提出的所有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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