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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十大刑案出炉:聂树斌案、天津港爆炸案上榜
关键字: 2016十大刑案出炉聂树斌案天津港爆炸案贾敬龙快播公司传播淫秽令计划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16年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白恩培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这是终身监禁第一案。白恩培受贿2.5亿元,同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考虑本案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为此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可谓立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范。首先是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同时综合考虑贪贿案件的严重危害以及案件各种从严情节如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严惩措施,从而在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基础上尽可能从严惩处重特大贪污受贿罪犯,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
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封堵官员的“赎身暗门”,避免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防止司法实践中贪腐罪犯实际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终身监禁”入刑,能够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正所谓:死刑可逃,活罪难免!贪得无厌,牢底坐穿!
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中的大量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传播而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等4名主管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耗时将近两年半的快播案,将会是一起载入我国司法史的重大案件。庭审直播引发的万众瞩目的效果堪称空前,引发了全民关于网络与法律关系的集体关注。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快播案本身涉及网络传播、技术中立与法律边界等各种问题,每一个议题都具有前沿性和吸睛力,这些议题综合在一起,使得快播案成为一起较为罕见的与政治敏感度或重大性无关,纯粹是因为法律适用的难题而引发全社会大讨论的经典案件。
在今天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的时代,面对法律的监管,技术到底有没有中立性?在每个个体作为网点而彼此相连的世界中,一个事件或现象的出现,往往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归属?这恐怕是司法裁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亟待回应的新课题。在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和责任分配中,只有做到企业的归企业,政府的归政府,才能避免社会分工的错位,才会推进而不是阻碍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个行业的发展。
快播案已经审结了,但是面向互联网世界的法律之门,才刚刚打开。
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
2016年8月2日至5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先后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分别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到五年。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忏悔,不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不法律师、非法宗教组织、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某些境外反华组织,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际上却相互勾连,编造谎言,聚集滋事,诽谤、污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抹黑司法制度,煽动一些不明真相之人对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不满情绪、实施过激违法行为,严重危害法治和国家安全。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将近年来不少热点事件背后的“神秘推手”及其真实企图告白于世,使得公众对此有清醒、理智的认识,进而自觉划清界限、理性看待并自觉抵制反动势力的引诱,凸显重大的法治警示和教育意义。律师职业群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力量,律师要守住职业伦理底线和法律红线,忠于事实,敬畏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做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或串供,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更不能借助境外反华势力炒作个案,策划、煽动、组织有关活动攻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司法制度,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案不仅给每一位法律工作者,也向每一位公民敲响了警钟,更向境外反华势力发出了严正的宣告:任何妄图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破坏中国和谐稳定、阻止中国和平崛起的图谋,都会受到法律严惩,也注定不得人心,必将走向失败。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是宪法法律的底线,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福祉所在。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
2016年11月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宣判。49名责任人获刑,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被判死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8·12”天津港大爆炸案,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单位瑞海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非法堆放海量危化品的场地,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提供批示密不可分。近些年一些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出现,背后大多会牵扯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或渎职。
第二,在“8·12”事故的处理中,多个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以后类似事故的责任追究具有示范意义。相对于故意的、积极的渎职行为,领导干部在监管责任上的失职,同样要加大问责和惩罚力度。刑法理论上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的概念,能够为这种追责模式提供支撑。
第三,天津港爆炸案引起各方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舆论危机。事故发生后,当地主流媒体和有关部门,并没有做到及时充分的信息公开。这不仅引发了广泛的批评,也无助于澄清整个事件中的各种谣言。政府应当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重大危机,靠堵靠搁置靠掩盖,还是靠信息公开?这个问题,不会随着天津港事件消失,而是会始终矗立在树立政府公信力与合法性的前路上。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
贾敬龙因村里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怀恨在心,2015年2月19日,在全村春节团拜会现场,用事先购买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后脑部射击,致何死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贾敬龙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车浩:在死刑问题上,司法者既要考虑个案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的“该不该杀”,又要考虑个案适用死刑的社会效果的“要不要杀”。目前理论和实务,并没有形成——不符合“该杀”标准的,就属于“不该杀”——这种非此即彼的明确标准。相反,在“该杀”与“不该杀”之间,存在着大量“可杀可不杀”的情形。对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从后果和政策的层面,进一步考虑要不要杀。
在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中,牵扯出乡村治理等诸多问题,就如同一道沟渠,将公众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议论和情绪,引流到对个案的关注中。不仅在“该不该杀”的层面上,舆论观点争鸣,而且在“要不要杀”的层面上,贾敬龙死或不死的社会效果和深远影响,也触发了每一个真诚关注中国社会发展的公民的情感,引发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大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回应和疏导,这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重大考验。
最终,最高法院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贾案尘埃落定,但是,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并不会随之消解。无论是赞成还是批评,公众的议论都是有益的,它们将鞭策最高法院在死刑核准上更加审慎。而构建一个趋向明确的、平之如水的死刑规则体系,让人们在个案中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将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
福喜公司食品案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将回收和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等食品重新加工包装后销售。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10名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本案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公共食品安全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食品安全提升到战略层面。在制度层面,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为基本原则,严格食品安全的防控工作,强化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为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一方面,国家应依法严厉追究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本案中,涉案被告人均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对涉案公司判处罚金,国家行政机关更是对涉案公司处以逾2400万元的罚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如何通过全方位制度规制与治理来保障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氛围才是最终目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按照中央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方案、确定任务、落实责任,综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利用计算机删除、修改他人高考志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陈某所犯之罪的处刑并不重,之所以入选,是因为此类犯罪与网络信息技术相关,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具有普遍性和新颖性。说其普遍,是因为在网络全覆盖的当今,网络犯罪正在逐步替代现实世界的犯罪,总体呈现迅速上升和蔓延的势头,且犯罪人的年龄趋于低龄化,对信息网络安全、公民权利自由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严峻挑战。说其新颖,是因为本案的犯罪手段具有高技术的特征,犯罪人利用计算机对教育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中存储的考生高考志愿进行删除、修改,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由本案的法律适用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而本案权利受损的真正受害人是多名考生,犯罪对象应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高考志愿,这些信息事实上决定着相关当事人的命运。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民法典总则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中的一大难题。信息时代,个人数据不仅关乎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更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其立法保护应该更加严密精准。同时,该案也提醒收集、使用、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组织应该严格履行保护职责,警醒全体公民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即将生效的网络安全法。
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
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猕猴、网纹蟒等,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2016年10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迄今为止查获的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首批被起诉的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并领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本案突出了两个显著问题:一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法分子愈发热衷于濒危野生动物的收藏、贩卖、食用。野生动物走私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毒品、军火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到自然生态平衡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刻不容缓。法律应更好地承担“保护者”的职责。
二是本案涉案人员利用了网络、物流等具有高活跃性、流通性和隐蔽性的手段实现对涉案濒危动物的买卖、运输。被告人张某的手机中存有30多个涉及野生保护动物交流、交易的微信群和QQ群,每个群少则100人多则500人,群成员涉及全国甚至境外。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的发展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对此,国家应给予足够重视并着重予以规范。
近年,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相继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相关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初步形成相对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本案的判决更是彰显我国坚决打击有关野生动物类犯罪、致力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生态稳定与安全的决心。同时,保护野生动物更需要国家的重视、支持、宣传以及公众从日常生活行为出发践行保护理念,积极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不仅是为了自然环境,更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
- 原标题:2016十大刑案出炉:聂树斌案、天津港爆炸案上榜
- 责任编辑:唐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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