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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减法”是治犯罪低龄化的良方吗?
关键字: 未成年犯罪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率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承德灭门案凶手【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
2016年11月2日晚,河北省承德县某小区发生一起灭门惨案。夫妻张某某、李某某和6岁的孩子全部遇害,张某某的身上发现了60多处刀伤,孩子的一根手指被砍断几节。11月4日,犯罪嫌疑人、年仅16周岁的初三学生王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被杀害的一家三口,男主身中60多刀,孩子手指断数节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但其中受严惩的却占少数。有网民因此将矛头直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它贬为“未成年畜生保护法”、“未成年犯罪保护法”等,而社会上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也日趋激烈。
实际上,刑事责任年龄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什么关系。而对于犯罪低龄化,有人提出了一剂药方——做“减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理由是,我国少年儿童营养和教育状况大幅改善,生理发育提前,智力水平和辨别能力较30多年前有所提高,应当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调整同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严峻形势。
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今中外皆有。例如我国古代的《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犯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不加刑。”近代的《钦定大清刑律》规定,“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及 “未满十六岁人或八十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古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以“不可能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救药的儿童”的理论为依据规定:男14岁,女12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来划分相同的刑事责任年龄。例如,德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者无责任能力。” 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韩国刑法第9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可见,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其历史根源和科学根据,并非无的放矢。
罗马法没有天生犯罪人的理论与我国儒家的人性本善的观点相似,认为相对于成年人,少年儿童是更有可能教育改造的,所以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曾经风靡一时、木村拓哉主演的日剧《Hero》(《律政英雄》))就讲述了一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故事。男主角年少时曾是一名小混混,其一次行为涉嫌犯罪,当时经办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孺子可教,未对其提起公诉,使其有了痛改前非的机会。后来,仅有高中文凭的他奇迹般地通过司法考试,逆袭成为执着地坚守正义的检察官。虽然这只是电视剧,但谁能说这样的逆袭故事在现实中没有呢?
日剧《律政英雄》截图
简单降低刑责年龄是否有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无道理,但是这道减法题的答案究竟为何,真的有那么简单吗?美国纽约州曾于1978年颁布了《纽约州少年犯罪法》,试图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刑事法院审判未成年被告人,来遏制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但实践证明没有任何效果。在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中,176个少年罪犯(平均年龄为14岁)随机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传统的监禁改造。四年之后,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后者中却有74%被再次逮捕。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有更多的未成年人将成为罪犯,被送进监狱。然而,监狱的改造成功率很低是一个很难解决的世界性难题。设置监狱的初衷,是惩罚和改造罪犯。但是,相对封闭的环境、被公众遗忘的处境、众多罪犯的聚集、权力监管的缺失等等因素,使监狱成为了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不少人在这所可怕的犯罪学校中,学到了新的犯罪技术和认识了新的犯罪盟友,成为升级版的罪犯。把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送进成年人都很难适应的监狱真的合适吗?
简单地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减法,不仅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而且社会将付出更大的代价。况且,这道减法题做起来并没有倡议者想象的那么简单。假设,全国人大真的顺应“民意”,准备修改刑法,降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那么降低到几周岁合适?13周岁?12周岁?10周岁?依据在哪?有科学数据支撑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本文开关提到的这类低龄恶性犯罪的刺激。如果一个13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恶性犯罪,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到13周岁呢?如果降低之后,又出现了12周岁或者10周岁的犯罪者呢?埃及曾判决了一名年仅四周岁的犯罪。依此逻辑,是否要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呢?还有,部分低龄犯罪者,有可能是成年人犯罪的工具或被成年人罪犯利用。如果成年人罪犯没被抓到,那么这些被利用的小孩是否会成为替罪羊?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考虑和深入调研,而不能不负责任地抛出一道减法题,就以为万事大吉了。
是否有其他措施?
减法难做,加法更难做。在配套的加法没做好前,直接做减法是危险,甚至有害的。减法仅是降格惩罚,加法则是教育保护。让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才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需要政府统筹和财政支持,学校、家长、少年管教机构、社会志愿者、心理医疗工作者、司法机关、社会矫正机构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这是一个相当艰巨、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一个有监狱化趋势的少年管教所或某个“法官妈妈”就可以承担的重任。
“法官妈妈”詹红荔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少年庭法官詹红荔,被称为“法官妈妈”,帮助许多失足少年回归社会。这固然是社会正能量的体现,但也反应了未成年罪犯矫正制度的缺失:法官是裁判者,由其承担未成年犯的矫正,是一种职能的错位。而且,一名“法官妈妈”也绝不可能拯救千千万万的未成年罪犯。宣扬正能量是必要的,但只宣传不改革,是跳过加法题做乘法题,本末倒置,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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