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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金庸剑指江南,下一个是六神磊磊?
关键字: 作家江南作品江南此间的少年金庸告江南侵权金庸告江南此间少年侵权六神磊磊读金庸六神磊磊保护丽春院借东风这种事,很多人都做过。前些天,我写了一篇《三年之后又三年,就快十年了,老大!》,用了三个金庸小说人物的名字讲了三个关于法庭的小故事。虽然我已删去原文并在公号上致歉,但毕竟搭了便车。
与我微不足道的小号上发文不同,六神磊磊作为金庸小说专业户,已经把原本很小众的事情发展成一项事业了。我很喜欢看六神磊磊的文章,但这不应成为我思考六神磊磊是否越界的理由。
金庸迷六神磊磊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此标准,六神磊磊的大多数评论性文章并不构成侵权。但是,有些文章,比如《保护丽春院》,虚构了扬州知府对丽春院实行地方贸易保护的情节,可能就并非单纯的讽刺网约车新政的评论性文章,而涉嫌借用原著人物、背景进行了二次创作。所以,理论上,六神磊磊也可能成为下一个江南。
四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是一个法律规范不清晰的新问题。它有待于司法裁判确立一个相对明晰的规则,也有待于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是不是所有同人作品都构成对原著的侵权?
如果某作家写了一部内容不咋的也不怎么出名但是有很多人名的小说,那么是否之后的作者都不可以使用这部作品使用过的人名呢?如果确立了这一规则,那么是否可能产生类似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呢?
如果某作家首先使用了大众化的人名进行创作,那么像小明、小红、韩梅梅、李雷这样的名字是否应成为后来者写作的禁区呢?如果确立了这一规则,那么到处是坑的局面是否与保护创作的初衷背道而驰呢?
不保护和保护过度,都是危险的。我们应该划定一个搭便车的边界,否则乱丢的金箍棒不是砸了观音或唐僧,就是砸了小朋友或花花草草。
不保护是不对的,毕竟同人作品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人名和故事背景都是智力创造的结果,不能拿来就用。在社交媒体无孔不入的互联网3.0时代,吸引眼球几乎成为第一要义,我们可以说人名没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吗?
保护过度是有问题的,会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减少作品的新颖性。个人以为,可借鉴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对广为公众所知悉的作品的人名和故事背景进行有限保护。
美国亚马逊网站的Kindle Worlds设立了一套简单的利益分成模式:用户在亚马逊上注册写作,读者付费,亚马逊作为平台搭建者赚取30%;二次创作人和原著作者各获得 35%。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对同人作品作者和原著作者之间进行分成的模式。双赢比单赢或双输都要好些,不是吗?
希望在“此间少年案”中,法院可以首先划出一条清晰和公平的白线,而不是划一道明明占了乔丹大爷的便宜却没啥事的灰线。
本文已获微信公众号“法律读库”(lawreaders)授权转载,作者:林立(boilaw)。
- 原标题:林立:金庸剑指江南,下一个是六神磊磊吗?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责任编辑: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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