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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竹:中央文件里出现了“竞争中性”,怎么解读?
关键字: 中小企业竞争中性社会主义优越性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这也是继去年有关民营企业家、中小企业困境讨论之后,“竞争中性”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
应该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竞争中性”,未来国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将会有哪些举措,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如何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观察者网专访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研究员寒竹,解读“竞争中性”原则和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采访/观察者网 戴苏越】
观察者网:“竞争中性”这个概念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关注,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竞争中性原则”,您认为其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内涵?
寒竹:先简单回溯一下中国政府使用“竞争中性原则”的历史脉络,这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这篇促进中小企业的文件。竞争中性是一个在世界上使用已久,在国内学界也早有谈及的一个概念。
2018年9月17日,前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布鲁塞尔召开的“中欧美经贸关系”研讨会上发言时谈到,中国在1990年代中期起就搞了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这一点很类似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对国有企业制定的“竞争中性”准则。
这就是说,中国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就开始推行“竞争中性”准则,尽管中国一直没有使用这个概念。不过,中国政府官员明确使用“竞争中性”概念谈论中国经济发展则是最近半年多的事。
2018年10月1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从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两点。第一,竞争中性这一概念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的国企改革中就开始推行,只是没有明确使用这个概念。这一点,周小川在去年已经讲得很清楚。
第二,虽然中国政府在经济改革中很早就推行“竞争中性原则”,但由于在理论上并没有明确的论述,也没有公开明确使用这个概念,所以,在经济现实中,“竞争中性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行。
这就是为什么易纲行长说,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与中小民营企业之间竞争并未完全实现“竞争中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这一次,中办、国办的文件开宗明义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文件的指导思想部分指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这样的表述,是将“竞争中性原则”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对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具有指导意义。
这可以看成中国深化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两办的《指导意见》是把“竞争中性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有机部分来推行的。两办指导思想部分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这就是说,竞争中性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所谓“中性”,仅仅是指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可以在同一个市场体系中以相同的地位,遵循相同的规则进行竞争,而没有政治上的意义,更不影响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公有制在生产关系上的先进性,并不必然赋予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任何优越性或特殊地位。
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企业,不论所有制是公有还是私有,不论企业大小,都有着同样的地位,都遵循同样的市场规则,做不到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中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
观察者网:您如何理解《意见》中提到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这种融通发展具体到实践中有哪些实现的形式?
寒竹:“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有多种形式,包括国企与民企、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相互参股,大企业为中小企业背书、担保,相互融资等形式。但是,关于融通发展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国企,包括大型民企应当把与中小企业的融通发展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来考虑,而不是利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获得垄断利益。但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中国的大型企业做得并不是很好。
图片来源:网络
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形式更多是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合作。由于规模和实力原因,国企,包括大型民企通常能够占据利润丰厚的上游产业链。这造成大中小企业间的“马太效应”,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实现以大帮小,以强助弱,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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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戴苏越
- 最后更新: 2019-04-13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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